文化视角对公司治理模式的解释与社会学研究的转型

2009-09-23 08:46
经济师 2009年8期
关键词:文化视角功能主义

吴 鋆

摘 要:公司治理模式的研究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里争论不休。文章试对社会学下文化视角的观点理论传承做梳理,从而总结文化视角对研究公司治理的模式的贡献与不足。特别在研究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多样性上,文化视角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由于功能论以及文化视角理论的不足,近年来社会学对公司治理模式的研究摈弃了传统功能论,而有了新的转向,试图寻找到一条能够取代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新路径。

关键词:公司治理模式 文化视角 嵌入性 功能主义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8-035-03

社会学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解释有许多不同的角度。比较传统的就是文化视角。并且在这条理论道路上有很好的理论传承和发展。但文化视角的缺点也是明显的,社会学家试图采用不同的方法和视角来诠释这个问题。本文就公司治理模式的不同社会学观点进行简单归纳,并且将其用来分析我国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治理模式,试图找到一条最有解释力的方法,并对发展方向提供有效的建议。

一、公司治理的文化视角

(一)文化视角与世界多样性

1.韦伯的“扳道夫”理论。他认为,文化塑造着人们的生活习惯,思维模式,道德规范以及价值观。他指出文化可以内化进行为主,即使是最“理性”的法理型权威,也需要文化系统的支持而获得合法性。在文化的影响下,价值观、利益的作用方式则会像扳道夫一样,决定社会行为的方向。

2.帕森斯的“AGIL”世界。帕森斯试图构建一个庞大的的社会理论框架。他把社会分为大大小小的相互嵌套的系统,而每个系统都必须满足四个必要功能:适应、目标达成、整合和维模,即AGIL。每个系统是能自给的。其中文化系统在社会系统中的作用特别显著。社会系统的稳定需要社会化和社会控制,而文化系统则能够扮演这样的角色,所以被认为充当整合的功能。

3.哈贝马斯对帕森斯理论的发展。哈贝马斯在帕森斯的基础上,也讨论经济系统,政治系统和文化系统的关系。他认为文化系统的社会化给经济系统提供劳动力和消费功能;而经济系统给文化系统货币上的支持。但是他认为货币和权利能侵蚀文化系统,文化在各系统中的地位有所下降。

(二)文化理论及霍氏量表的应用

1.文化理论及霍氏量表的应用。在解释公司治理结构的时候,很多学者支持用文化的视角分析。他们的观点,大多以荷兰文化人类学学者吉尔特·霍夫斯特德的以价值倾向为基础文化模型作为参照依据,再与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相对应,由此以文化的视角来解释各国衍生出的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原因。还有学者用统计软件作了对应分析,他们认为文化视角可以解释为什么国际上会出现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而且中国在这个经济转型期,可以从文化的视角找到突破口,得到自己应该如何选择道路的结论。总的说来他们认为,因为美国崇尚个人主义,所以美国人更愿意接受股权分散的市场主导型的经济模式;同样,德日都有很长的集权历史,就成为他们发展出良好的横向企业群的原因;而韩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儒家文化的深刻影响下,人们更会选择用人唯亲,家族控制公司的管理机构。从这些观点可以看到“文化决定论”的影子。换句话说,就是他们认为,为什么会有各种类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文化的因素在这个过程中起作用。

2.文化视角的问题。Hamilition和Biggart在远东研究中对三种视角(市场视角,文化视角,权利视角)分析公司管理和组织结构进行了研究,他们对文化视角的批评算是比较有说服力的。他们认为文化视角很难去解释改变中的制度环境和在相同文化地域不同的组织结构的差别。前者的理由,应该是文化与制度不可能是齐头并进的,通常是制度变化发生在文化之前,而文化却滞后了。而且文化在不稳定期间(a period of the unsettled culture),自身就是一种存在的竞争(conflicting),那个时段的文化能持续影响制度。另外,文化视角对相同文化地域下的不同治理结构就很难解释,东亚就是最好的例子。这些地区的文化是很难简单分开的。首先东亚各国都是受到儒家文化和佛教文化深刻影响的。儒家文化崇尚的家庭观念,君权观念一直就被这些地区的人们分享。而佛教也是由中国向朝鲜、日本传播的,在历史上各领域都交流不断。这三个国家不仅在很早的历史上,而且在近代,都无法把他们用文化的方法分隔开。文化视角又如何能解释现在的区别呢?

Hamilition和Biggart指出,文化对于解释不同治理结构下的相似性是一个不错的衡量指标,但却很难解释这些结构下的不同。例如我们可以用文化解释去看待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和代际研究上,但在企业管理权上的诸多特点是无法解释的。Hamilition和Biggart的一句很经典的话道出了文化视角的症结:“文化渗透一切,因此文化什么也解释不了”。的确,因为文化渗透进了整个社会网络,是一种社会生活下的象征的动力,体现在规范,价值,习俗,行为方式等等。所以,任何社会结构(当然包括社会结构下的公司组织结构及其治理模式),都会受到它的影响,但是它也解决不了多少这些社会结构的形成原因,因为它本身也是历史性的变量,在不断变化中。

另外,外部文化压力自然也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因为文化是在不断型塑过程中的。全球化的今天,西方的经济文化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中国。就连“公司”这样的法人结构,也是西方传入中国的。就是现在一直在构建的健全的股票市场,完善的金融体制,有效的证券金融监管体制,也都是拿来的。如此说来,这样的文化渗透,如何能只用本土人民的文化性来解释?

二、社会学对公司治理解释的其他视角

由于传统文化视角的不足,对公司治理机构的社会学视角,又有了以下基本四种:网络视角,权力视角,文化视角(修正),新制度主义。

1.网络视角。对结构功能主义最有力和最有深远意义的理论提出,便是戈兰若维特的嵌入性观点。他认为影响人们在社会中做出决定的是社会关系网络,而非文化持续性影响。他认为社会是不断受到社会结构和政治的影响的,而且这种影响是广泛的,嵌入的。他区分“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他认为,所谓“关系性嵌入”是指经济行动者嵌入于个人关系之中,而“结构性嵌入”则指许多行动者嵌入于其中的更为广阔的社会关系网络。“嵌入”概念的引入和运用一方面说明经济活动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依赖,另一方面说明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对经济活动的制约。并且,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作为经济活动是作为动员的一种资源,成为企业的社会资本。

2.权力的视角。弗林格斯塔研究了20世纪80年代左右的美国公司变化,他认为公司内部,公司所采用的策略体现并且塑造了公司内部权力斗争状况。在外部,公司也是“嵌入”于一个庞大的,由买方、供应商、竞争者、规范组织等构成的网络,并且公司采取的行动策略也体现它们之间的权力斗争。而国家确定游戏的规则,给出秩序抑或混乱的条件。所以公司的发展过程往往是一个国家制定规则打破了旧有的稳定结构,所以有些公司就必须采取新的结构和策略,然后其它公司纷纷效仿,于是建立起新的稳定结构,指导下一次稳定被打破。Hamilition和Biggart也是权力视角的有力支持者。通过对东亚三个地区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过去半个世纪经济发展和公司结构的比较,分析比较了市场视角,文化视角,权力视角三种观点的优劣。他认为,组织的成长用市场和文化的视角解释最好;而组织的结构,权威样式和合法性策略则对解释组织结构最好,并且认为,市场和文化的视角都有各自的缺点。市场解释能很好地把研究的注意力引到国家工业政策和企业的反应上,但市场解释不能解释三个地区出现的组织结构明显的不同;而文化的解释,从三个地区的组织实践中,例如归属感,忠诚和对科层权威的服从之间的相互重要性就明显地表现出来。但单看文化视角就容易忽略一个事实——不论经济组织是与文化信念如何地保持一致,经济组织仍然主要是对市场机会和条件反应的结果。企业也许被文化影响,但它仍然是企业。另外,文化变量在地区间的差异性不足以有清楚的解释力。而韦伯的这种权力视角,整合的市场和文化的解释,都是建立在权威关系的历史发展的角度上的,这种权威关系存在于每个社会的个体和组织之间。因此,工业企业是一种复杂的现代的适应调整的结果。

3.文化视角的修正。Ann Swidler认为文化在社会生活中,仅是一种次席的,单纯的工具角色,仅提供了一种“工具箱”,一种行动策略,无法持续影响行为,也决定不了组织类型。他把历史分为两种文化时期,一种是稳定时期,一种是非稳定时期。在稳定时期下,文化的作用仅仅在于限制行动策略的范围,而为何各国会有各自形式的企业治理结构则无法决定;而在非稳定时期,意识形态之间会进行斗争,其他的结构性的和历史性的因素会决定哪一种形态生存下来,而采取哪一种策略。文化是一套技术惯习,是关于世界的映像、选择的能力、行动组织的方式,文化的限制作用在于行动者现时的行动策略与以往的行动能力有关系,并且行动者的这种文化装备不同,也影响到对不同行动路线的采纳。

4.新制度主义。Paul J.DiMaggio和Walter W.Powell提出三种制度趋同模式:强迫性同构,模仿性同构,规范性同构。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文化。所以社会学制度主义解释的重点是为什么组织采用一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符号,而且这又是如何在组织内传播的。在合法性原则之下组织实践以制度趋同来定义,制度趋同促进了组织的生存和成功。而这个观点是建立在制度在网络中如何通过传播构建起来的。

三、以上视角对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解释力

中国的公司治理演变经历四种治理模式。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经济制度采用“国家利益至上”的治理模式。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政府计划性指导为方针;产权结构就是“一股独大”,内部结构就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职权不明,责任不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决定向西方学习市场经济制度。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国走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提出了“让权放利”的做法,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在国家主要控制所有权的基础上,经营权下放企业。但出现的问题就是制约机制仍然不够,只考虑公司利益,而对“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就不是很好。于是在逐步改革过程中,又学习西方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方法。比如德国的就是标准的利益相关者结构,所以引入监事会制度;向美国学习了独立董事制度等等,这就是第三阶段“利益相关者”至上的阶段。近些年来中国正在借鉴美国的外部监督,注重效率的治理模式。美国的高效模式,虽然伴随着巨大风险,但是还是国际公司治理模式的主流。如何运用市场的透明度做监管方式,如何既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也方便决策,都体现在新出台的《公司法》、《证券法》中,这就是第四个阶段董事会为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

不论是多样性研究,还是不同视角的提出,都应该把它放到中国目前发展的状况下来看。仍然有些学者用简单文化视角对应观点,来研究哪条路径能够最好地适合中国,中国内部文化特征是作为西方制度中国本土化的主要依据。有学者研究认为,中国公司中独立董事没法发挥作用,是因为中国的传统“以和为贵”文化的影响,不愿意参与监督。而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美国取得成功,“主要是源于美国人恪尽职守的职业精神”。并且认为,中国人还“唯上主义”。认为中国民众习惯接受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而不善独立思考,这样大大削弱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用。实际上问题并不在文化层面上。应该看到美国同样也有问题,美国的安然事件等一系列丑闻正是体现了这些制度不力。所以文化说法站不住脚。其实根本机制还是制度不健全。独立董事的问题是在于激励与约束机制都有问题,还有人员的任免监督,以及独立性问题的制度设计上不够建全。简单的文化决定论漏洞实在太多,事实上很难纳入到文化视角的理论传统中,因为这里所给出的“以和为贵”,“唯上主义”只是研究者一厢情愿的抽象,并不真正存在。

从微观层面上看,韦伯认为的文化“扳道夫理论”或者是Swidler提出的“工具箱理论”,都旨在说明行动者的行动策略和它固有文化库存是如何相关的,而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一个普通的中国行动者在行为时必须是“以和为贵”等文化的行动者。考量到世界文化的影响变迁,很难说现在中国人就是如此的。从宏观层面上看,忽略变迁的影响,即使中国人就是如此的,也难以说明文化的机理在这里完全起了作用。

如上所述,文化可以被认为是合法性策略,但是周围的固有环境很难用文化来解释。第一,文化的差异还没有大到让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能有和美国完全不同效果的地步。如果假设有这样的两个环境,一个是法理型,一个是魅力型。于是不同地域的人们对合法性来源的理解就不同,即文化很不同。法理型的认为,法即正义,应以法来构建秩序。行动者在其环境下更加维护法所定下的秩序,比如独立董事常常会很好的监督,否决一些他认为可能违法而不正义的决策;另一个环境则相反,人们习惯保持对上者的尊崇,而一定程度上忽略或者践踏法律。但生活在现代的人们,很难从不同的国家里找到如此不同的文化,因为守法、秩序这些概念,不论其是舶来的还是中国文化固有的还是发展出来的,都已经成为文化的一部分了。

分析研究公司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更多时候是把它放在一个制度构架的语境下说的。从组织经济学的角度上说,通常认为一个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和外部环境发生对话而构架出来的。权力的角度,其关注点在于控制权的斗争。这就关注公司内部,内部和外部之间是如何争夺控制权的。通过对各国历史上公司发展演变来看,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介入导致公司结构的变化,特别明显的是一些重要法案的颁布,公司就必须对这些法案给以积极的回应。中国的市场就是很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虽然在一步步放开和完善。政府协调的手段越来越侧重为构建自由的市场而服务,而不是直接干预。把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作一次回顾的话,粗略的分,可以说是在政府,环境压力,企业本身三者对控制的争夺和协调下,中国公司企业制度被塑造了。很难说三者的作用大小,但直接的主导者还是政府。三者互动,形成了对权力的争夺。简单地看新《公司法》的出台,一大看点就是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构成结构。于是会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资本构成降低了,虚假出资便没那么必要,但任何市场交易者作为潜在债权人交易的风险就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了,这就要求市场交易者更加依赖其他制度来降低交易的风险。这样的制度需要许多方面的参考,理论界或者实务界对于市场风险保障方法的理念转变,政府对于鼓励投资兴业的更加重视,等等。这些都能很好地用权力的角度去解释的。

当然一切假设的环境都不能脱离社会本身,这也就是网络理论存在的价值。公司,公司内部的行动者都是嵌入在社会网络之中。独立董事的运行成功与否,不在于独立董事有制度赋予的权力大小,而是要看到具体的某个独立董事,在本公司内部或者整个社会网络下,处在的结构如何。这些网络都能发生作用,所以是否应当要严格规定独立董事的选出办法,杜绝不必要的私人情感关系,经济利益关系,赋予其相对“独立”的地位,不仅仅是简单的利益计算,而是减少影响独立性的“网络”存在,这是立法者应当考察的问题。同样,提高独立董事的参与性,则也不仅仅是权利的授予,责权配套等问题也是关注点。

还有“关联董事”,在事实上也起到了许多积极的作用。关联董事可以促进信息的相互流动,公司便是嵌入在这种网络之中。新制度主义观点的价值也不可忽略。从强迫性同构的角度上讲,一些正式和非正式的压力在这个过程中起了更大的作用。比如同在中国,有些大企业建立起很好的发展企业文化的机制,法律并没有要求;一些企业在壮大自己的同时,也会选择同样的机制来获得更多的合法性。再比如从模仿性同构角度上看,现在的跨国大企业在中国就发挥着样板的作用,他们盈利能力好,社会地位高,在中国企业不知如何做得更好的时候,立法者还没想到要大家强制学习的时候,许多企业也模仿着去做。强迫机制强调依赖的作用,组织对国家或其它组织的依赖程度越高,其一致化的程度就越高;模仿机制是组织对不确定性的标准反应,这些不确定性包括组织的技术不容易被理解、目标和手段的关系不确定、组织目标模糊、环境所造成的符号不确定性等等,在种种不确定情形下组织以“模型化”来应对;规范压力主要来自于专业化,现代社会大学专门化的正式教育以及专业化网络的扩张形成社会众多领域专业化的合法性要求。组织通过人事筛选制度、学历和文凭的条件来达到专业化的要求。这些都是解释中国企业制度很好的观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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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责编: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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