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规制

2009-09-21 07:15陆程葆
企业导报 2009年4期
关键词:报酬董事薪酬

陆程葆

【摘要】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有力措施,已经被正式引入到我国上市公司中,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甚少,尤其是对独立董事的薪酬设计问题,立法上几近空白。因此,早日将独立董事的薪酬纳入制度化范畴,建立并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制度,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 独立董事;薪酬制度设计

一、独立董事薪酬该不该付

独立董事制度最先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之中,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利益,解决“内部人”控制以及“一股独大”等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大量引入与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无任何利益关系但又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以独立董事的名义进入董事会,以保证董事会决策能最大可能地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保证董事会对管理的有效监督。

从独立董事的设立初衷来看,最主要的是强调其独立性,即独立董事的利益不能与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产生关联性。从这点来看,独立董事必须不收取任何报酬,这样才能绝对地保证“无任何利益关联”。因为一旦收受报酬,则其独立或多或少会遭到质疑。但如果为了保证其独立性而不支付报酬,那么意味着掌握公司一部分重要控制权的独立董事没有报酬激励,又会违背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称的原则。如何平衡这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独立董事的报酬应该设,理由如下:首先,从独立董事与股东的关系上来说,学者普遍接受将代理理论运用于独立董事制度。詹森和麦克林将其定义为“一个人或者更多的人聘用另一个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种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本质上,这也是一个代理关系,既然如此,在代理过程中就会引发道德风险,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进行代理活动,解决这种代理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委托人设置恰当的激励机制,以保证代理的效率;其次,经纪人假设理论。亚当斯密最先提出经济人假说这一理论,认为一切经济行为都是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引发的。所以,若一方面要求独立董事为公司尽绝对的忠实、勤勉义务;另一方面又不支付给其任何报酬,就像“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显然是不合适也是不现实的。作为经济人,在缺乏激励时,他们便没有足够的动力为股东服务。从另一角度来说,独立董事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只有使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有一定的相关性,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二、我国以及其他各国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概况

(一)我国概况

我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征求稿)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该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总的来说,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现阶段都是以年薪的形式固定发放的,偏重于稳定、无风险,同时出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考虑,我国规定禁止持股1%以上的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这一规定使得期权奖励计划也碰到了制度上的障碍。

早在2001年,上海某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一项统计表明,位列前20位的独立董事薪酬中,最高的为26.5万,最低的为6万。排名后20的,独立董事薪酬均在一万以下,到2002年,独立董事中最高的薪酬已达36万,而最低的只有0.4万,贫富差距非常明显。从我国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将独立董事的报酬决定权完全交给企业,独立董事的薪酬由董事会确定,独立董事从董事会领取薪酬,这就使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从根本上得以保障。

(二)英美法系国家概况

美国的独立董事报酬一般分为四个部分:(1)底薪(年度聘金+董事会会议费);(2)额外的股票报酬(包括期权、普通股、限制性股票);(3)非股票收益;(4)退休金收益。而且在现实中,美国公司在向独立董事支付的报酬中股票期权所占的比例逐步提高,美国董事协会公布的1999~2000年懂事薪酬调查报告中,大约2/3的被调查公司都采用了股票奖励和期权的方法,董事薪酬中用股票支付的部分平均占43%。不过这种支付方式越来越在英国受到了强烈的质疑,因为这也无形中为独立董事引入了一个变量,使其薪酬与公司的利益挂钩,必然会影响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所以在英国,独立董事可以因参加会议和执行相关职能而获取报酬,得到年金和相关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公司的表现很少与外部董事的回报有直接联系,董事的费用通常不会随着股价的波动或者账面利润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它们在一个周期基础上是固定的并参照大小相似的公司的实践和状况而定。

三、薪酬体系建立的建议

(一)支付方式

在笔者看来,美国股票期权占主导的董事薪酬支付体系在我国并不可取,股票期权作为公司的一种长期激励制度,在国外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至今仍未得到广泛推行,加之我国的证券市场机制不够健全,股价的涨跌并不能直接有效地反映出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所以股票期权作为支付独立董事薪酬的主要部分,目前在我国尚不可取。但如果只领取固定的薪金,使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完全绝缘,又似乎会导致独立董事怠于履行职责,所以让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公司的业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关联性还是必要的。具体的建议是,在保留固定年薪制的基础上,加入了一定量的限制性股票期权。证监会2005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这指的是一个总的限制,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书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限定,另外,我国上市公司多数都是国企改制的,其高管的薪酬都是企业自定而不是市场竞争形成的,所以在我国,想让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是不实际的,同时也有违独立董事本身的性质与功能。但可以给独立董事薪酬规定一个上限,如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10%,这样既可以避免其对上市公司的报酬产生依赖性,又可以对其进行激励。另外,递延支付也是可以实行的,可以将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的一部分(1/3~1/4)存入延期支付户头,在独立董事退休或者离职5年或者稍短一点的时间以后再以公司普通股票的形式支付,这一做法可以在对独立董事进行长期激励的同时保持其独立性。

(二)支付主体

学界对于独立董事薪酬管理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成立全国统一的而不是地方的独立董事公会或事务所,由其负责向全国的上市公司推荐、委派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进行统一的考评,根据独立董事的绩效发放薪酬。薪酬来源是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股本规模、盈利能力等因素上交的一定比例的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证券交易所设立独立的董事薪酬基金,由上市公司根据统一标准按年度向基金缴纳独立董事薪酬,由该基金统一向独立董事发放薪酬,薪酬来源于上交或交易的印花税。

以上两种观点都强调了独立董事薪酬发放的统一性,但是由于各个公司和独立董事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差异,这种一刀切的做法难免会有失公平。对于支付,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由谁支付”和“由谁承担”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由某主体“承担”,是指独立董事的薪酬应该列入到该主体的“费用”,从其所取得的“收益”中得到补偿,而由某主体“支付”,该主体只负责以现金的形式将薪酬发放给独立董事,由此可见,独立董事薪酬的“支付者”并不一定是薪酬的“承担者”。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是由上市公司承担并支付的,这一做法越来越遭到业内人士的反对,2001年对100家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有70%的被调查者认为独立董事的薪酬应由上市公司自己承担;14%的人赞成由政府承担;16%的人认为应该由上市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在支付方式上:30%的人认为可以由证监会发放;28%的人认为可以由上市公司发放;41%的人认为应该由中介机构发放。可见,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公司承担,由中介机构发放更得到广泛的认可。以我国为例,可以考虑建立一个非营利性自律组织——独立董事协会,由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注册考核等进行行业协会性质的管理,并负责向上市公司提名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公司每年向行业协会提交独立董事薪酬支付的预算案,将本年度所需的独立董事人数,专业水平要求送交协会备案,并向协会支付年费。协会向公司按一定比例比如2:1的比例推荐独立董事,但最后的任命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年终从行业协会领取各种报酬,根据股东大会和行业协会的综合考核,决定独立董事最终的年薪以及奖惩。

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首先它可以隔断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依附性,淡化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从而有效地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另外,独立董事从第三方、领取报酬,可以使其薪酬更加透明化,防止上市公司的暗箱操作,也防止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支付标准

在确定独立董事报酬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行使职责的风险和责任的大小。根据其所承担的职业风险和对公司所负的责任来看,独立董事的薪酬必须低于执行董事。例如英国规定,独立董事的薪酬为普通董事的5%~10%。

2.工作业绩的考核。考核的指标不仅是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更重要的是其提案的数量以及其提案对公司产生的效益影响等因素。

3.公司的业绩。笔者认为,当独立董事参与表决的决策的执行给公司或股东带来重大损失,独立董事应与其他董事一样,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完全置身事外。不过我们也应该考虑到现实中如果一旦因为独立董事的原因而使公司遭到重大损失,独立董事作为个人,其财力一般是无法承担的。所以,为了解决独立董事因为害怕承担责

任而畏首畏尾,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来减轻独立董事的心理负担。

(四)支付数额

不同国家的独立董事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不具有绝对的可比性,但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有很强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学历,与MBA有较强的相似性。所以可以参照中外MBA的薪酬之比例关系换算出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比如2002年美国MBA与我国MBA的薪酬之比为5:1,美国MBA若为3万美元,那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就可以5万元人民币为参照标准。

参考文献:

[1]张凡.关于独立董事制度几个问题的认识.管理世界.2003(2)

[2]郭强,蒋东生.不完全契约与独立董事作用的本质及有效性分析.管理世界.2003(2)

[3]邓菊秋.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范庆华,扬光. 三英争议“独立董事”———著名经济学家魏杰、钟明荣、温元凯各执一说[J].中外管理.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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