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国玲
在不久前与网友的在线交流中,温家宝总理提到:“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政府廉洁是支撑一个社会稳定的3个顶梁柱。而在这3者当中。政府廉洁尤为重要。因为只有一个廉洁的政府、得到人民信任的政府才能够一心一意促进经济发展,才能够采取各种措施实现社会公正。”然而,目前在我国,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已是无孔不入,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腐败大案更是层出不穷,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为了便于政府有效地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学者们通常从政治和经济体制、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及个体道德观念的缺失等方面寻找腐败产生的原因。然而,对于腐败成因的分析,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被忽略了。即刑法中的立法不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可见,在制定刑法时,也必须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刑法在规定犯罪及配置法定刑时,却严重偏离了这一原则,出现了“官贵民轻”、“因人而异”的立法不公现象。现择其要者对比如下:
同是窃取公共财产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明显轻于对平民百姓的处罚。按照常理,国家工作人员与平民百姓身份的不同,决定了国家和社会对前者的要求应当更高。这一要求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则应是:在盗窃财物价值相同的情况下,对前者的处罚应重于后者。但我国刑法对此却进行了截然相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2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以5百元至2千元为起点)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以5千元至2万元为起点)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难看出,不论从起刑点上还是从1c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档点上,对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要求,明显低于对平民百姓构成盗窃罪的要求。这是刑法中最典型的“官贵民轻”现象。
同是侵吞国有财产的行为,对单位领导集体的处罚明显轻于对个别人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单位领导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私分国有资产的,不论数额多大,其法定刑最高为7年。这与贪污罪的法定刑相比,可以说有“天壤之别”,因为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众所周知,从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来看,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并无二致。二者的不同之处,仅仅是犯罪主体的人数有多寡之分:前者是单位的数个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后者则只是单位的个别人。可见,这里所体现的立法者的观点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是“法不责众”的。
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是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官僚的放纵。《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的。最高法定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此规定,普通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刑也是7年有期徒刑。尽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二者没有差异,但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它们却有很大的差别。一起矿难事故,少则数十人、多则百余人死亡,一个轻率的不负责任的决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少则数百万、多则数千万元。因此,对玩忽职守罪的处罚理应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其一。其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老百姓的“父母官”,他们肩负着管理社会的神圣职责,国家对他们的要求应大大高于对老百姓的要求。即使犯罪结果相同,对他们的处罚也应重于对普通百姓的处罚。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刑法对玩忽职守罪的处罚规定,却与老百姓所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量齐观。从这里我们就不难明白,矿难、火灾和桥垮等特大事故何以在我国总是彼伏此起、层出不穷。无关痛痒的缺乏威慑力的刑事处罚规定,无疑是对漠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官僚们的极大宽容。“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当一个朝代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时,国家都要借助于重刑加以遏止。因此,在现有体制下,对于反腐败问题的研究必须转变视角,首先应从刑事立法的层面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消除立法不公现象。为此,尽快对我国刑法中的上述条款进行修正,提高相关犯罪的法定刑,使之具有应有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