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荣
摘要:文章在对农村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背景和变迁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将其发展历程划分为萌芽、自我发展与逐步深化、规范等3个阶段,并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影响因素和主要特征进行了重新诠释,最后从中得出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来发展的3点重要启示。
关键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农户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末,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改革,逐步确立了以农户家庭生产作为农业基本经营单元的地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广大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成为当时中国农业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然而,随着农村温饱问题的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的问题上存在以下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
(一)农民土地经营规模过小
据统计,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59亩,不到世界人均的一半,且地区分布很不平衡,其中,全国有7个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
(二)农业生产要素分散
正是由于农地的分散性,导致附着在农地上的其他各种生产要素,如劳动力、资本乃至生产技术和信息等的分散和相互独立。
(三)农户经营分散
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如何销售等决策都只能由不同承包农户根据各自有限的信息和技术条件进行选择,然而,在相对闭塞的农村区域,单个农户的技术缺乏和信息不畅导致生产经营的低效性和盲目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固有缺陷,单个农户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对抗市场风险能力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如何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前提下,实现农户与市场的有效联结,成为广大农民和政府必须面对的重要现实问题。通过自我探索并借鉴国际经验。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途径。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变迁阶段和特征
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变迁是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分不开的。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部分地区的农村就开始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萌芽和雏形。迄今为止,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有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3种类型,其变迁历程基本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末
20世纪80年代初,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开始成为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广大农民拥有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剩余索取权。在农产品供给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农民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如何最大幅度地提高产量。但当时在许多地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得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的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推广体系随之瓦解。为适应对农业技术的迫切要求,四川、广东、浙江、湖南、湖北等省农村陆续出现了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专业技术协会,但其发展大多处于自生自灭的自发状态之中。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指出“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到80年代中后期,专业协会逐渐Bf起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的重视和支持,各地科协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始介入和扶持专业协会的发展。据统计,1987年,全国农民专业协会已有7.8万个,协会涉及门类已达140多种。专业协会主要具有3个特征:一是组织形式单一,以技术和生产合作为主,基本上没有介入流通流域,主要帮助解决社区内部农户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二是松散程度强,组织成员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会员流动性大,组织稳定性差;三是以行业协会牵头和农民自发为主,政府极少介入,许多组织处于自生自灭状态。
(二)自我发展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
进入20世纪90年代,农业市场化程度日渐提高,农产品供给相对充裕,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开始凸显,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资源优势的实体,如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开始介入并带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且,其中部分合作组织开始由单纯的技术和生产联合向流通流域延伸。据农业部统计,截至1999年底。全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组织有140万个,平均每个组织固定资产只有4.5万元,但带动全国农户总数的比例不足3.5%。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最活跃的时期,但在中后期,其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这可能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是农民税负严重,基层干群关系紧张,政府引导和推动力薄弱;二是组织不规范,资产规模小,盈利能力差,组织成员得不到实惠;三是外部力量干预过多,以至于合作组织成为政府或“领办”主体的附庸,违背合作组织自愿、民主、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不重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四是法律地位不明确。有的是以企业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是以社团名义在民政部门登记,这使得合作组织定位处于尴尬境地,从而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逐步深化和规范阶段:20年代至今
进入21世纪,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挑战,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化等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单个农户面对越来越高标准的农产品质量的生产要求,不论从技术、信息、资金还是市场地位方面都处于明显劣势。这一点在农产品对外贸易比较集中的东南沿海地区的农民感受更深。广大农户和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都有激励创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央政府逐步明确对发展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及随后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减免税费、完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并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企业和农户对农村经济组织和体制创新的需求,政府的有力引导和扶持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定位的明确,组织体制和内部治理结构日渐完善和规范,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得至Ⅱ较快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模式创新和带动农户的总数大幅度上升。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数为387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5.6%。其中,拥有注册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约2.6万个,取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无公害生产基地认证3200多个。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的步伐和力度正逐渐加大,新的组织模式不断涌现。如在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将龙头企业和农户连结起来的模式,能够使农民同时获得土地资本收益和土地经营收益,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变迁对我
们的启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必然产物,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引导和扶持及对其法律地位的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变迁可以带给我们以下重要启示:
(一)遵循“自愿、民主”原则,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自愿入社”和“民主管理”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两条重要基本原则。在中国,这两条原则有其更为特殊的意义。由于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民有过被迫人社的经历,加之认知和理解有限,致使许多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不信任感。如果合作组织在创建和管理上采取强迫和非民主手段,在利益分配上不能体现公平公正和成员受益原则,那么作为合作主体的农户就会选择退出,合作组织就无法生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由农民自己创办的少,由农民以外力量“领办”的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依托单位往往就是合作社的“领办”主体。由于领办主体往往也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投资者和资源、信息的拥有者,它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居于强势地位,这种强势地位若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约束,就极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那么,退出合作经济组织就可能成为组织中弱势群体——农民成员的最优选择,虽然这也是一种无奈选择。
(二)改善政府行为,加强政府的适度引导和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自发经济组织,资金、技术、信息和人才等相对缺乏,这就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和帮助。政府是其中最主要的外部力量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变迁史告诉我们,在20世纪80~90年代,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少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基本处于自生自灭状态,以至于许多组织创建快,消亡也快,幸存下来的组织也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难以发展壮大。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干预过多,忽视农民主体地位和自治原则,往往会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政府的附庸。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应该在承认和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市场经济地位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引导和适当的制度和资金支持。
(三)紧密结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实践
农民创建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是通过联合增强自己的市场地位,以期降低风险,获取更高的预期收益。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外必须以提高经济绩效,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否则,组织就无法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和发展。然而,现实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常规模较小、资金缺乏、信息不足、竞争力弱,难以进行以高投入、高产出和高效率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而传统农业生产又无法获取高额回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联合,积极借助龙头企业的资金、技术、信息和市场竞争优势,调整和改善农业生产结构,在联合中发展壮大自己,从而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