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乐
摘要: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不但是对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补充,而且是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安置帮教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若谊项工作做不好往往会使社会治安出现恶性循环,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不利影响。相反,将安置帮教工作做的富有成效是维护社会主义人权的需要,体现了社会的公正,文明与进步。经实地调查与个隶访谈,对L县富有特色的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讨论,以期对该项工作的今后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关键词: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经验启示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4-0052-03
监禁与劳教具有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功能,但同时会增加其回归社会后再社会化的障碍。监狱或劳教所处于与社会隔离的状态,有严格的纪律和规范的约束,身处其中的犯罪人员的进取心和主动性受到了抑制,盲从性增加,与现代社会的思想意识、文化价值观念、谋生技能等各方面的距离越来越大。而在监狱服刑的烙印和污名所造成的自卑心理、社会偏见和歧视以及在服刑中造成的心理受压抑的负面影响也会使他们难以融入主流社会。“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告诉他何时就寝何时起床,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到街头并指望他成为模范公民,这显然是无稽之谈!”在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中认识到这一点无疑非常重要。
安置帮教工作首要的一点是要解决帮教对象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解决其生存安置问题,安置是帮教的前提,没有基本的生存条件,其他一切都是空谈,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谈得上思想、道德和行为的帮教。而在实践工作中,安置本身就包含着帮教的因素,是帮教的一种形式。“好的安置是为了更好的帮教”。
在落实好安置后,安置帮教工作还要具有以下两大目标,一是使帮教对象放下心理负担,鼓励其建立对以后生活的信心,为发挥个人能动性创造条件,从而使其断裂的社会化重新进入正轨;二是对于改造不彻底的帮教对象要防止其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扼制重新犯罪的发生。有些帮教对象本身的罪行比较轻,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本人认罪态度与改造的效果都较好,而另一些帮教对象则因为自身和环境的一些因素导致其已经扭曲的价值观念无法恢复,从而再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大。对于不同情况的帮教对象,安置帮教工作要有不同的针对性和侧重点。
帮教对象在回归社会后所面临的社会压力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社会舆论的指责;第二,部分社会机遇的丧失;第三,初级群体功能的缺失。一方面,牢狱经历给刑释解教人员带来的无形的社会压力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其对以后生活的信心,使其对于生活的积极能动性得不到正常发挥;另一方面,高墙内的生活使得其正常的社会化过程遭遇断裂。再社会化的进程困难重重。这样看来,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就应放在如何帮助帮教对象改变自身既存社会境遇,重塑自信,充满信心的开创新生活上面。
第一,社会舆论的指责。刑释解教人员在犯罪前长期生活于某一社区中,社区文化总是有形无形的为社区居民提供行为归属感与安全感,对社区居民承担着社会化的功能及为其生存提供心理支持。而社区公众对违法犯罪人员总有一种道德上的否定性评价,因为触犯法律也即违背社会主导价值观与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刑释解教人员会感受到周围人的排斥与反感,他的社会评价与公共形象飞转直下,失去在该社区生活的归属感与安全感,最终导致其丧失做为人的尊严与健全的人格。在这一方面,L县帮教对象的负责人先有策略地去了解该对象所处的社区的居民对他的态度与看法,因人而异的制订帮教措施,组织帮教对象参加各种公益劳动,如帮助孤寡老人种田,参加村里修路的义务劳动等,不仅有利于帮教对象更好的改造,让社区居民看到其改造的良好效果,且让对象本人有了“被他人需要”的感觉,有助于其情感构造趋于正常,相信自己还是一个有用之人,进而生发凭自己的能力生存下去的信心和勇气。利用各种社区集体活动增加帮教对象与社区居民接触的时间与空间,有助于增加彼此间的相互认同与理解,消除彼此的不信任与误解,这就为刑释解教人员创造了有利于其再社会化的社区氛围。
第二,部分社会机遇的丧失。在一个人一生的社会经历中,会有许多次社会机遇,它们对于每个人都非常重要,有可能提升他的社会地位,彻底改变一个人的生活状况。可对于有过犯罪记录的人来说,在以后的生活中获得这些机遇的可能性就会大打折扣。尤其是对于心理脆弱或性格要强的人,这方面的压力会大大打击其重新建立新生活的信心,特别是入狱前生活、工作待遇不错的刑释解教人员在重新回归社会后会有较大的心理落差,认为自己以后什么机会都争取不到,抱着破罐破摔的心态,这就不利于其心理的健康发展和对生活的积极能动性的发挥,不仅达不到改造的效果,对往后的生活连展望都没有就更谈不上生活满意了。安置帮教工作应注意在帮教的过程中尽量激发帮教对象自身的才能和创造性,鼓励帮教对象自己去争取机会。积极为其创造合适的机遇。
第三,初级群体功能的缺失。德国犯罪学者施耐德这样论述道:“只有极少数人还愿意同一名以前相识的,但是因为犯罪而坐过牢的熟人有所往来,哪怕其罪行只是轻微的罪行”。刑释解教人员回到居住地后,以前的朋友圈或已消失,或已改变,这更深化了他的自我否定性评价,加重了其自卑心理和孤独感,若这时他的家庭再不是完整和睦的或者其近亲属对其没有给予起码的信任与感情支持,会让人在脆弱时期的情感需要无法得到满足,他会感到被整个社会遗弃,导致自暴自弃,失去积极生活下去的动力。在农村,因为思想认识相对保守,这样的问题会更突出。对于有这样困难的帮教对象,为其营造一个平和温暖的氛围对帮教效果无疑具有积极和重要的意义。帮教负责人应去深入了解帮教对象的家庭境况和亲密朋友圈,担当起沟通桥粱的角色,做好其朋友或家人的工作。让他们了解该对象正处于特殊的脆弱时期,情感支持的存在与否不仅关系着其能否重新振作起来,重新做人,同时对其弃恶扬善也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尽力缩短初级群体对该刑释解教人员的适应与接纳期。
人在适应社会过程中的能动性表现为个体的选择性。即个体选择不同的社会化方式和内容,而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则表现为个体的能动性,这更加强调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充分整合和利用社区各种资源和活动,体察帮教对象的情感缺失所在,帮助其满足必要的情感要求,给予其信心和精神支柱,助其打破既存社会境遇,重塑自尊心与积极的个人价值体系,有利于再社会化达到最佳效果,就不至于导致刑释解教人员在回归社会后个人能动性在社会认同的领域的充分发挥受到主观或客观的抑制,不得已只能选择违背普遍社会价值的社会化方式。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过程中,不仅应注意帮助其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
且还应注意增强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的选择和辨别能力。L县安置帮教工作最有实践价值的就在于激发他们对于生活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和智慧回报社会,将内化的社会主流文化价值通过自己的行为和生存途径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认可和肯定。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改造不彻底,因各种原因具有再犯罪可能性的刑释解教人员来说。他们在具有普通刑释解教人员的共同社会境遇之外,还有一些自身特点,对于他们的安帮工作不仅要做到以上的几方面,更需强化他们对社会普遍价值规范的认同和遵守,重点防止其因各种自身和环境的因素走上再犯罪的道路。刑释解教人员之所以有再犯罪的可能性,除了有之前提出过的几点社会压力的因素之外,还普遍有以下两点突出的原因:第一,监控环节的弱化;第二,犯罪亚文化的影响。L县安置帮教工作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人手,找到有针对性的实施途径,从而有效扼制重新犯罪。
第一,监控环节的弱化。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无论他们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大多数人因种种原因都要出外打工,好多人根本没有按照规定到当地派出所报到,规定他们外出和归家时都要汇报,但实施上也是难以实现。这就使得这些人一出监狱就处于失控的状态,帮教工作对这些人员难以进行,再加上身在陌生环境使他们处于隐蔽的“无名”状态下,家乡的社区文化对行为方式和实践的约束所形成的道德压力失去了发挥其规范功能的特定情境。传统伦理道德对其行为的制约力减弱,再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这就为重新犯罪预留了一块很大的空间。人员流动性大带来的管理难度大,是安帮工作的一大难点。L县安置帮教工作针对这个问题,一方面采取发函形式与所在地公安、综治部门联系,将其纳入当地管理范畴,定期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法制教育和帮教工作;另一方面采取由其帮教负责人在节假日该人员返乡期间走访谈话。及时了解其各方面情况,同时将这部分人员全部纳入公安机关的重点人口管理,把好了衔接管控关,减少了脱管、漏管现象,这就降低了这部分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犯罪亚文化的影响。有些改造不彻底,心理扭曲未复原的刑释解教人员受到与社会普遍价值规范和行为倾向相抵触、相背离的犯罪亚文化的影响深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清醒的认识和反省,在回归社会后并不打算与过去一刀两断,积极着手开始新生活,而是天天和一些不良朋友纠缠不清,他们有的本来就是犯罪同伙,有的是在服刑时认识的狱友,这些人在他们失去社会支持心理脆弱之时就会趁虚而入,介绍他们从事一些灰色行业的工作,而这些行业本身就包含着极高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这就极有可能把他们引上再犯罪的道路。帮教工作只有真正打开帮教对象的心结,才能使他们的偏轨思想得到矫治,从而引导他们认同并遵循社会普遍价值规范,恢复正常心态,复归正常生活。人之所以能遵循既定行为准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作为社会人的尊严感和责任感使之自我约束,若丧失了这种尊严感,就会脱离社会链条,无所顾忌、为所欲为,最终引发犯罪。在心理层面,L县安置帮教工作从认知和情感两方面实施帮教,即要使帮教对象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认知和了解,从而引发罪责感,激发和培养起他的个人尊严感。使其主动承担罪责,从内心摒弃犯罪亚文化的价值观念,认同社会普遍价值规范。例如,有一名刑释解教人员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据访谈,该人在服刑时就不服管教,出狱后更是天天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厮混,扬言要报复社会,毫无改过向善之心,在其所在村更是人见人怕,横行乡里。帮教小组工作人员在了解了他的情况后认为对其进行帮教最首要的就在于让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他的几名帮教负责人对他进行了法制教育,与其一起探究当初犯罪的动机,让他了解自己的行为带来了怎样的社会影响,共同探讨如何避免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经访谈得知,通过这种互动式的帮教,该帮教对象通过认识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产生了罪责感,生发了弥补罪过的意识。帮教工作的成效由心理层面体现到了行为层面,就给逐渐培养起帮教对象遵纪守法的行为模式创造了条件,消除了其破坏规范秩序的欲求,使其安心履行一个社会人的基本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走访多个帮教对象和查阅卷宗可看出,L县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在对帮教对象实施帮教的同时还注意尊重和保护帮教对象的隐私,满足帮教对象本人对于隐私方面所提出的要求,体察其在脆弱时期的自我保护性心理需求,注意帮教方式的选择,灵活变通的开展帮教活动。刑释解教人员在刚回归社会时会对外界有不信任,排斥的心理,认为帮教工作是在重新当众揭他的伤疤,对帮教工作往往有抵触的情绪(尤其是性格谨慎敏感的帮教对象),这样的情况会造成帮教工作的虚化,使其流于形式而无任何效果。而这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会潜移默化的使帮教对象逐渐打开心结,增加对帮教工作人员的信任,接受进而支持配合对于自身的帮教,这就使帮教工作寓于自然和谐之中。有利于减少工作的障碍和阻力使其顺利进行,以达切实的帮教效果。再一点,刑释解教人员在回归社会后的社会交往中往往会担心自己的犯罪行为被社会公众贴上“标签”,不被理解和信任的苦恼会加重他的心理负担,若超出一定限度。就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L县安置帮教工作注意引导帮教对象拓展人际交往。加强自我调适,增强在社会生活中以自己的行动和成就破除偏见的自信心,使其在积极的心态中构建良好的人际关系。引申出去,就是重视对帮教对象的协调适应能力的培养,使其增强心理素质,在往后未知的挫折面前保持正常的心态,从而有效规制自己的行为,避免越轨的发生。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而又细致的工作,L县安置帮教工作在制度和实践上都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收到了显著的社会效果,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与监所信息衔接连接平台建设还有待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流动性不断加大,人户分离现象日益凸显。而信息管理手段落后,增大了安置帮教工作难度等等。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