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的课堂权利的思考

2009-09-18 06:02谢新城
教师·上 2009年5期
关键词:权利主体老师

谢新城

学生的课堂权利是作为教育主体的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教育原则和规律等可以行使的权利和应当享受的权益之一。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教育工作者还存在着许多理论上的误解和行为上的“不法”现象。从理论上来说,比如教育过程中的学校价值中心取向和教师价值中心取向,即以学校利益和教师利益为中心的观点;比如在开展教育活动时,以面向多数学生利益的名义而不惜忽视少数学生利益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学生的课堂权利就经常受到侵犯。从形式上来说,有比较容易识别的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剥夺一些学生课堂回答问题的权利。也有一些比较隐性从而不太容易识别的,如不尊重学生个性,特别是对于一些个性突出或者具有独特个性的学生尊重不够;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比如不经学生本人同意公布学业成绩;教师和学生人格权利不平等,学生犯错误必须上台做检讨,而老师犯同样性质错误则被轻描淡写交代了事,学生不能迟到而老师则没有关系;学生在取得成绩和做出贡献时,只能被动接受表扬而不能主动要求客观评价;等等。

长期以来,我们发现,上述已经列举的以及还有一些未及列举的侵犯学生课堂权利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不但老师们不会意识到而加以改正,就是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也从来不以为非。因此,学生的课堂权利问题也就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认为,出现上述学生课堂权利被侵犯、被剥夺现象的原因有许多,下面略加分析:

一、传统落后教育观念的影响。中国传统教育观念里,教师属于“长”者行列,与天地君亲并重。教育祖师爷孔子是“圣人”,教师具有完美人格和唯一知识者的象征意义。在教育过程中,过分强调师“尊”道“严”,把学生完全置于被动地位。这种落后的教育观念,注重教师权威,忽视学生利益;形成教师专制,剥夺学生民主。教师犹如教育过程中的君主和家长,可以极大地随意地安排和布置教育内容,对待和处置教育对象,无视和侵犯学生课堂权利。比如,教师拖堂,往往打着关心学生、工作认真的名义。比如对待答错问题的学生,可以不予任何说明。比如对待主动回答问题的学生,随便以“老师没有叫你随便答话影响课堂秩序”或者“不谦虚”、“自傲”等借口伤害学生的积极性。在这种教学氛围中,老师掌握着唯一正确的话语权,不可避免地会压抑学生个性,剥夺学生权利。

二、教育机制特别是应试教育的痼疾。教育的目的一旦成为争夺考试成绩——其衡量的唯一标准就是分数——的工具时,教育过程必然就会走向僵化。在分数的权力棒下,活生生的个体(教师和学生)就被奴化了。分数的重要性越彰显,个体的价值就越隐微、越低下。教育目的以分数为中心而不以人为中心,结果还会导致人的物化。结果是,课程排列随意性大,不按科学规律和理性原则办事;成绩排位,分数高一切都好,成绩差一票否决;“尖子生”是优等族,差等生饱受歧视;随意提高教学难度,随便增大作业量,剥夺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的时间等等。这一切现象都极不合理、极不科学却又是极其自然的。

三、教师主体和学生主体甚至教育内容主体等理论本身的分歧和复杂性决定的。在漫长的教育史上,一直存在教师主体论、学生主体论和教育内容主体论等理论观点的分歧,三者当中,教师主体论和教育内容主体论都是否定学生的课堂权利的。那么,在教育过程中如何正确体现教师的引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育内容的知识性和启发性,是教育者在教育实施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复杂局面。中小学生由于年龄、意识、知识结构和认识水平的原因,常常沦为老师教育过程中的被动对象,失去应有的课堂权利。

但是,保障学生的课堂权利,是不是就是把我们目前的教育成绩一笔否定,即舍弃教师的教导作用,完全放任学生,对学生不加任何规范和约束呢?显然,不是这样。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在下述三个方面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才能保证学生的课堂权利。

一、尊重学生的课堂权利,是符合教育规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义务教育这些年来受到国家高度重视,特别是普九验收以来,国家为许多中小学校配备了较为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新的图书资料,但不少设备没有发挥用途,平时基本上被锁在柜子里,没有利用。图书资料虽然可以借阅,但管理混乱,破损率大;使用限制太多,如假日不能借阅,一人一次借书数量太少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大家认为这些东西是学校的,不是学生的;学校有权力自由处置,用不用,用多用少学校说了算,与学生无关。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二、只有尊重学生的课堂权利,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达到教育人、培养人的目的。在教育界,常有一种奇特的怀旧现象,有的人说,现在“学风日下”,学生“一届不如一届”,独生子女懒惰、不愿意吃苦,没有学习动力,平时贪图享受。他们只是没有想一下,教育者的责任是教育。教育者不能挑剔教育对象,将自己认为不好的学生赶走。教育者面对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时,必须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完成教育任务。在教育过程中,绝没有教育者可以选择或者排斥教育对象的自由,只能是教育对象变化,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也应该随之改变,否则就是教育的僵化和无能的表现。我们看到,忽视学生权利对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是多么巨大的打击。有的学生由于个性被老师“看不惯”而遭到“冷处理”,小学六年成了被老师“遗忘”的对象。排座位在“最边远地区”,家访没有份,回答问题没有机会,从来不上黑板,课外活动没有份,简直就是一个“陪读生”。这样的学生,怎么可能有学习的兴趣和优秀的成绩呢?有的学生由于成绩不好,成绩板上总是扫尾,被老师批评、奚落,抱上了破罐破摔的心态,这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被影响才怪呢!

这当中最重要的一点认识,是必须把学生作为教育主体来对待的思想。在教育过程中,学生确实有受动性的特点,但是如果不能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全面培养学生的人格,教育就不能从根本上说是成功的。学生的主体性既体现在其学习知识内容时的主动性,体现在学生与老师关系方面的主体性,体现在学生之间关系方面的主体性,也体现在学生对自身认识、自我意识方面的主体性,即培养一种自我意识,有独立的人格思想。学生具有主体性,这是学生获取课堂权利的人格基础。因为具有主体性的人的课堂权利是不可能被剥夺的,也是剥夺不了的。

三、只有充分尊重学生课堂权利,教师才能搞好课堂教学。比如,按时上下课,老师做一个守时的模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学生也会无形之中受到影响,不欠交作业,不迟到,不早退。老师不随意加重学生的作业量,可以避免学生产生厌烦、急躁情绪,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教学手段的充分利用,使得课堂气氛活跃,增强课堂吸引力。我在教学过程中,正是经常这样考虑学生的课堂权利,把学生当成积极主动的个体,教学活动因此得到顺利开展,教学效果也非常好。

当然,在这里,我要说明的是,我并不是完全否定教育过程中适当惩罚的必要性。比如适时的、一定程度地“剥夺”某些学生的某些权利。学生有了错误,必须批评的时候,就应该批评。但学生有了进步,取得了成绩的时候,也不能吝啬赞美,要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总之,这些做法都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学生主体和学生权利的基础上,才能起到好的效果。(责任编辑:薛剑刚)

猜你喜欢
权利主体老师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我们的权利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权利套装
六·一放假么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爱一个人
翻译“主体间性”的辩证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