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勇
分析:以拍卖的方式将耕地承包给个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家庭承包方式。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是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一般并非农户的全体,而是代表农户的户主或其他人。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应经过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合同签订后,由农户全体成员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负亏损。发包程序不合法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有可能被确认无效。通常情况下,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承包一般都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不能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应遵循其他法定发包程序。(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土地的,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也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由于本案中发包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田,为此应该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全体村民协商确定,而不宜采取拍卖的方式将全村的耕地全部发包给游某一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包庄天翔律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