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畅
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市场的要求,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关键是要改革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政事分离的社会保障管理监督体系。
一、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状况令人担忧:
1、是多家分管,条块分割,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形成“五龙治水”。当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由人事部门管,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等由民政部门管,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管;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由卫生部门管。条块分割是指在多部门分管的同时,又实行按行业建立养老保险,不符合养老保险的属地性原则。多头经办、政出多门,分工不清、互相掣肘,分级统筹、调控能力弱。形成贯彻决定实施难、外部工作协调难和内部分工理顺难。不仅很难统一社会保障决策,延误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管理效率,而且,多家争管,自成体系,必然导致机构重叠、人财浪费,从而加大社会保障管理成本,不符合管理的效益原则。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政令不统一、各行其是,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2、标准不一,缺乏统一的政策。目前社会保障的种类、管理与运营方式、基金的筹集办法、征缴率、支付标准、社会保障基金给付与监督等均缺乏一套具体统一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没有建立一套涉及各类社会保障基金和经办机构的统一的财务制度,导致社会保障基金征收乱、制度乱、帐务乱、支出乱等混乱现象。不少地方和有关部门仍在执行自行制订的社会保障财务会计制度,带有明显的维护本部门利益的倾向。
3、是政事不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用都由一个机构承担,主管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既负责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包括财会制度),又负责操作经办,既负责具体实施,又负责监管,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严格的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不公开、缺乏透明度,受保人也无法对其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由于政事不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用由一个单位承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流失较多,挪用、挤占、多提管理费等现象十分普遍。
二、深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进行。具体来讲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性原则。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社会保障政策、社会保障标准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必须统一,坚决扭转条块分割,多头争办,政出多门的现象。这就要求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不属于任何部门,同时,这个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将分散在各部门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障职能统一起来。
2、管理法制化原则。依法管理、依法保障,实现社会保障法制化,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保障管理的法制化,意味着社会保障政策的统一和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机会的均等,同时也为社会保障具体操作提供依据。社会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各种保障的性质、特点、保障对象、实施原则、范围、标准、享受条件、费用来源、管理方式都不尽相同,需要按不同保障项目进行立法和分项管理。
3、政事分开和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原则。政府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运营要分开,具体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要分设。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管政策、制度、标准、监督,不直接管理资金的收缴和运营。保障基金的运营由社会事业单位依法经办,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为了避免基金的挪用与浪费,应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逐年核定。同时,要充分发挥审计、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在社会监督方面,应建立由人大、政协、工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众代表组成的监事会,定期听取汇报,并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运营及管理情况。
三、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关键是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体系。
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理顺管理体制,克服多头管理和正处多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的目标应是“统一协调,权责统一,分工合理”。“统一协调”是指应将社会保障管理集中在决策机构、经办机构、监督机构和运营机构,这四个机构城乡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调运作;“权责统一”是指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权利和责任的相统一。
2要建立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体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今后国家预算要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根本目的在于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全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和监督,建立起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制衡机制。这是因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是以政府信誉为担保而强制征收的基金,其性质属于工资性的国家预算资金,政府是要承担风险和最终支付责任的。与其他财政收支一样,理应纳入整个政府财政收支管理体系,作为政府理财的职能部门和基金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各级财政部门有责任、有义务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商务印书馆,2000
[2]黎明,公共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斯蒂芬P,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