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婧
一、合约安排,节约交易费用
科斯的观点是把企业的成长看成是由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从而节约交易成本。但这一论点的提出并没有明确的“企业的定义”理论作支撑,同时也使我们很难区分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根据科斯定理,在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无论生产与交易如何安排,资源配置的效率都是相同的。但是在现实世界中,交易费用是无所不在的,并且还比较高,所以,人们要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来减少其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因此,不同的合约安排是在约束条件下减少交易费用的选择。在张五常看来,所谓的交易费用,从最广义上说,包括了所有的鲁宾逊一人经济以外所能想象的成本,而在一人经济里,不论产权、交易,还是任何类型的经济组织都是不存在的。根据这个定义,交易成本可以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签订和实施合约的成本、界定和保障权的成本、实施产权的成本、监督成本和改变制度等一系列的成本。
合约,就是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的某些承诺。它是交易过程中的产权流转的形式。在这意义上与法律上所界定的合约的含义是基本相同的。但是他并没有停留在这点上,他要探讨合约安排的机理。如果一个企业希望通过使用多个资源所有者的投入来提高经济效率的话,那么它可以达成一份用来组合资源的合约。也就是说,合约的形成是通过不同的资源的流转或组合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的。而合约要达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就是以不同的合约安排选择来减少或降低资源运行中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交易与生产的情况不同、制度安排不同,以及不同的合约规则所付出的执行与谈判努力不同。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差异性,如果资产或权利能够自由转让和自由选择的话,那么,这就会使在市场竞争中的人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地设法用各种不同的合约安排来组合资产来鼓励生产,来监督行为或实行承诺,从而使交易费用下降。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通常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不对称的,人们要获得完全的信息不仅不可能,即使可能也是成本昂贵的。因此,合约的当事人通常会根据各自所掌握的信息或按双方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合约条款或在局限条件下签订对已有利的合约。如果合约安排是不可自由选择的,合约的当事人又处于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这不仅会增加当事人搜集所需信息的成本,也会由于当事人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加合约谈判和合约执行的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约安排的成本肯定是巨大的。当然,从市场价格机制的角度看,通过价格机制定价是有成本的,其成本就是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产品的市场价格往往难以确定,或者没有市场价格可言。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市场就会因为减少产品市场的交易费用而产生,以此来补充产品市场的不足。这时,人们就会利用自由选择合约安排的形式来减少交易费用,但是当事人一旦由产品市场进入资本市场或要素市场,监督费用又可能增加。合约的监督费用同样是一种交易费用,错误的合约协议与监督合约的困难,会导致惊人的浪费。因此为了避免庞大的交易费用,那些在协议上及监督上大有困难的租赁合约就绝少出现了。人们为了减少其交易费用,往往不会选择在执行上监督困难的合约,而用其他合约来代替也是减少交易费用的方式。通过张五常教授的分析,企业的出现及其合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如果没有企业,交易成本将很高导致消费者要为更高的成本付更多的钱才能换取商品,为了替代如此之高的交易成本,需要出现一个主要代理人来解决这些包括签订合约,了解产品信息,度量成本及达成协议后区分各种贡献发生的成本的交易费用,所以说张教授的研究是对合约的局限条件的研究,是关于产权界定及交易费用如何对签订合约的影响的研究。
二、件工合约的有效性
“件工合约”的形式是生产者从某一商人那领取原料回家生产,产品交给其商人,以产品的件数的数量计算报酬。尽管这种合约方式在产业革命后逐渐地为其他合约方式所代替,但至今仍然是一种应用十分广泛的合约方式。但是尽管件工合约方式源远流长、应用广泛,经济学家对它研究探讨则为数甚少。张五常教授在进行几年的实证研究基础上对件工合约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件工合约是理解作为企业组织的方便之门,因为件工合约安排正好落在市场和科斯所称的企业之间。这里我们就根据张五常的理论来揭示件工合约安排的基本特征及件工合约安排与现代企业组织的内在关系。件工合约安排就是以生产者生产的单位产品多少来支付报酬。这种生产可以在某一个组织内进行,也可以在家庭内进行。而单位产品可以是最终的产品,也可以是最终产品的部件。张五常举了香港的一个中间商以计件的方式从制造商那里购买衬衫,然后卖给美国的进口商的例子。他选购商品、收集样品、出价、海关报价。他很少告诉制造商生产什么,也决不告诉工人们要做什么。他以专业化知识谋生:他签订合约,了解具体市场的偏好,他有价格方面的专门知识。简言之,他不直接地指挥资源的运作,他只是传递价格的信号。一般来说,很少人会认这个中间商是一种件工合约安排,张五常认为,事实上他就是以衬衫计件制来获得报酬的。而香港的地板承包商由于价格是根据他铺设每平方米地板劳务而支付的,人们则认可是一种件工合约安排。其实,在本质上两种交易是很难区别的,它们只不过是不同的合约安排。有些工作设备要求简单,工作可以在家中完成的工艺品生产也是件工合约安排。每一件产品通常都是一种完整的商品,工资报酬是以产品件数和质量检验为基础的。当然,件工合约安排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不过,这些合约安排的基本特征是:首先,合约当事人对其产品都有较为清楚的了解,因此他们产品价格容易达成一致协议,这就必然减少发现价格的成本和产品度量的成本。其次,由于生产者的报酬直接与他的工作努力程度相关,在生产者的能力存在不同的差异性情况下,不同能力的生产能够根据自己能力大小、工作努力的程度不同而得到不同的报酬,这样就必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再次,在这些行业中,计时工资对谈判与合约实施是不切实际的。不同的工人工作的速度是不相同的,统一的工资肯定会出现争吵。著名管理学家泰勒,早在其科学管理中就证明了这一点,他主张要根据工人的生产率付酬而非他们投入的时间。如此管理,有效地激励了工人工作,曾使当时的生产率提高了近50倍。另一方面,对不同的工人能力的估算要有更多的信息,这是需要成本的。生产者机会主义行为存在必然会增加监督成本。而件工合约安排则减少了这些信息成本与监督成本。在这个层面我们可也很容易的看出件工合约的有效性,它需要比工资和约较少的指引,它的贡献度量较工资合约也更为直接。但是检验产品质量的成本增加了。因为,件工合约安排是以生产者生产产品的数量来计量报酬的,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生产者为了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肯定会降低产品的质量。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就必须增加检验产品质量的成本。
但对工作的质量难以度量,产品的市场价格难以确定,产品的要素所作贡献难以划分的工作是无法用件工合约安排的。此时人们就会选择不同合约安排代替件工合约安排。如果不是这样做,件工合约安排的弊端也会完全显露出来。正是在这意义上说,企业作为另一种合约安排选择也就出现了。由此可见,企业组织作为一种合约安排的选择也就水到渠成了。无怪乎张五常说件工合约是理解企业组织的方便之门。
三、企业的边界、规模
在产权界定比较明确,合约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人们就会选择合适的合约安排。再看看香港硬木地板的例子,由于几个承包商都是通过合约被纵向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在合约下只存在一个企业。百货公司的例子可能正好相反,看上去似乎是一个企业,但却有许多独立的销售商组成,他们向一个中心代理人缴纳租金。那么企业的规模到底如何判断呢,企业的规模其实可大可小,可以小到两个所有品投入者之间的合约关系,也可以大到包括整个社会经济,如果社会中每个人都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时都会受到合约的束缚。同时投入品所有者的使用权转让和价格信息的传递,牵引发出相应的程度问题。
企业边界的最优状况是企业的边界就在边际市场交易费用和企业组织费用的均衡点上,如果企业契约是长期契约,而市场契约是短期的,或者认为企业契约是不完备的契约而市场契约是完备的,那么市场契约是作为各方投入一定资本后构成的,是一种要素交易契约,不同于企业间的交易行为。那么判断企业的规模一定要明确企业的定义,和最优化的合约选择,如果这些是难以达到的。企业的规模问题也将是较为模糊的。
结语:自科斯对企业的性质研究以来,企业的契约理论吸收博弈论、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合同理论、激励理论等领域的研究成果,跻身于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范畴。但企业的契约理论的发展令人堪忧。企业的契约理论比较抽象,研究企业与所有品投入者间最优的契约安排较复杂,而且对于研究契约本身所承载的交易内容及其现实条件的并不多,导致研究脱离现实。这是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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