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美良
内容提要要使民法学成为一门科学,就应该做到民法的基本概念之间逻辑一致、和谐统一。而“债权契约”概念不合逻辑,又无法与物权契约相对应;物权契约仍为契约,也不能与物权行为相同一;物权特为既为处分行为,就不可能与任何契约划等号。因此,“债权契约”概念应该废弃,物权契约(称物权合意更妥)概念如果允许其存在,就应作新的解释。与此紧密相边的买卖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买卖合同本身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买卖合同的履行(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处分行为)。只有坚持这一区分原则,才能理清民法基本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避免概念的混乱与矛盾;才能恰当处理出卖他人之物问题;也才能有助于建立起科学的、现代化的中国民法典。
关键词债权契约物权契约债权行为物权特为买卖行为双重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