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渊 康建辉
摘要:运用比较分析、语义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以正义为视角,研究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法治文化的基本问题。结果表明:法治文化不同于法律文化,它是以正义为价值取向、规范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理性法律文化状态;它有利于公民遵守法律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法治文化的构成体系是以制度正义和个人正义为核心形成的有机文化联系整体。以上基本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为法治文化的建设指明路径。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文化;构成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9)04-0086-05
构建法治文化意味着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权利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文化。法治文化不是自然生成的,需要政府自上而下的推进和全社会的培育。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长远目标,而法治文化的培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由此,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并取得了一些学术成果。但要进行法治文化建设,首先必须弄清楚关于法治文化的一些基本问题,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建设。
一、法治文化的概念
(一)法治文化的概念界定
关于法治文化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治文化是指存在于特定的生活环境中的、与法治紧密关联的、体现着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的、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的进步的文化形态,其实质和核心是现代人的法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1]。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体现出的文化内涵和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以法律价值观为核心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2]第三种观点认为:法治文化等同于法律文化。“所谓法治文化,在法学界通常被表述为法律文化,在政治学界通常被表述为法治文化。”[3]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不完善之处。第一种法治文化概念,一是没有明确法治文化的形成所需要的特定环境。各种法律文化都存在于特定的生活环境中,但只有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环境下才会产生法治文化。二是仅仅指出了法治文化是体现法治的文化形态,没有阐明法治文化的法治形态。三是认为法治文化的核心“是现代人的法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却没有明确阐述现代人的法文化共识的核心内容。因为,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地区的现代人对法的共识就不是法治文化状态下的法。第二种观点中“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这只是列举了法治文化中的样态,后半部分则是法律文化的概念。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体现出的文化内涵是该国的法律文化而不一定就是法治文化。例如封建社会的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也会体现一定的文化内涵,但却不是法治文化。将法治文化等同于法律文化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们认为法治文化的概念可界定为:法治文化是指在某一社会中形成的,由该社会的市场经济基础和民主政治决定的,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制度完备并内化在法律设施的,人们的思想以及行为模式之中,以规范国家机关的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内容的一种理性法律文化状态。这一概念说明:
第一,法治文化是属于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但又与法律文化不同,它是法律文化发展的近现代阶段。
第二,法治文化的形成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经济和政治在观念上的反映。每个社会、每个民族的法律文化只能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中得到说明,也只能随着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而进化。法治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也有其经济、政治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人们的权利得到保障、法律意识较高,这是法治文化形成的必需。民主政治意味着人民主权、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制约,只有在这种政治基础之上才可能形成法律至上的法治文化。西方社会法治文化的发展过程表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建立促使法治文化的形成,并支撑法治文化的继续发展。
第三,法治文化是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在“正义”价值目标的引导下,西方社会形成了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文化。我国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也应是“正义”,我国也正在培育和促使社会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所以,法治文化是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
第四,法律制度完备并内化在法律设施、人们的思想以及行为模式之中。法治文化的形成,要求法律内化在人们的思想中并外化在行为上;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而达到上述要求的前提是法律制度必须完备。
第五,法治文化是以规范权力、保障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历史上,西方国家法治文化的形成,都严格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也就是说,任何国家机关,包括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时,都必须依据宪法,同时又赋予公民以最基本的权利保障,国家机关应当承担保护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职责。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真正地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规范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方面。
第六,法治文化具有群体性。法治文化是存在于一个社会、民族、地区等群体的共同文化现象,而不是某种个人特有的或纯属私人性的东西。即法治文化具有为整个群体所接受的特征。
第七,法治文化是理性文化。理性文化相对于非理性文化而言,理性文化是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科学技术相适应的真、善、美的社会文化系统。法治文化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基础上的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正义意味着真、善、美,所以,法治文化是一种理性文化。
(二)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之比较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都具有群体性、整体性,都是某个社会整体的文化表现。法律文化是文化的组成部分,而法治文化则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法治文化是近现代法律文化,是近现代社会群体崇拜并遵守法律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两者的不同在于:
第一,概念不同。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法律的基本观念、理想人格、信仰、情感倾向、行为趋向的总和,是群体性法律意识的反映,同时又蕴含着国家和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积累起来的民族习性和传统。法律文化一方面记载着法律领域内各学科的发展方向和进步;另一方面又反映着
社会生活中人们法律要求的发展和变化。而法治文化是指在某一社会中形成的,由该社会的市场经济基础和民主政治决定的,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制度完备且已内化在法律设施、人们的思想以及行为模式之中的,以规范国家机关的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内容的一种理性法律文化状态。
第二,两者内容不同。法律文化是一般文化中与法律现象有关的文化的子系统,包括历史上的具有人治色彩的法律文化。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是德主刑辅、重刑轻民、严刑峻法以及义务本位和官本位思想,一谈到法就意味着惩罚、镇压、禁止、束缚、不通人性等等,使人们畏法、惧法、仇法、避法,这是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而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文化,法治文化总是与法律、权利、自由、民主、平等等人类所追求的美好理想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文化状态下的社会,不在于国家制定法律的多少,而在于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对法律的尊崇程度。
第三,是否符合价值目标不同。法律文化不一定符合某个社会的整体价值目标,无论它正义与否或者说无论它是否符合人类整体的价值目标,只要是某个社会群体出现的与法律相关的文化,都是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符合人类价值目标即符合正义价值的文化形态,不符合正义目标甚至与正义背道而驰的文化状态,则不是法治文化。
第四,形成的时间不同。法律文化具有历史性,即法律文化是历史地形成和传承下来的,又是历史地变化和不断更新的,没有从来就有、永恒不变、自我绝对、僵化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发源于过去、融透于现在,并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于未来的“法律传统或文化传统。”[4]法治文化是近现代才形成的。
第五,两者的文化基础不同。法律文化对文化基础并没有特别的要求,而法治文化则以理性文化作为其文化基础。法治的文化基础包括科学精神、人权思想、公民意识、权利观念等等。没有理性文化作为基础,法治文化既无法建立,也无法维持。
第六,两者与文化中的其他子系统的关系不同。文化的子系统包括政治、经济、宗教、道德和法律等文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人们往往是用宗教、道德或政治的要求来对待和处理法律问题,形成的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现代社会,随着法律与宗教、道德的分化,法律的作用从政治领域进一步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由于社会评价标准体系的多元化,出现了法律文化与宗教文化、道德文化和政治文化的区分。法治文化不但必须与宗教文化、道德文化和政治文化有所区别,宗教文化、道德文化和政治文化还必须符合法治的要求。
二、法治文化的功能
(一)法治文化引导公民树立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法律规范有三类: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法律就是指引人们积极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做法律禁止的事项。法治文化不仅引导人们树立法律至上、尊重权利的观念,法治文化还意味着人们应树立起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和维护法律的意识。
(二)法治文化有利于形成公民对现代法律的普遍信仰
法律信仰是公民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的认同和投入。法治文化的建设,通过法的知识教育、情感培养及渗透,使人们确信,现代法律是一个民族对人自身生活意义的自觉把握,是现代社会对每个公民的自身价值的保证,将彻底改变传统中国法的义务本位观念,因而法治文化为公民对法的信仰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三)法治文化有利于公民对法律的遵守
文化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文化具有渗透力。法律与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只有经过与之相适应的、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文化的解读,才能为人们所理解,渗透到人们的思想及行为之中,成为其行为准则,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其次,文化具有规范力。在社会走向法治化的过程中,文化可以形成一种“场效应”,并且内化为人们的个体思想,从而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使其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律且被严格遵守的状态。再次,文化具有推动力。人们的社会行为总是要接受文化的指令,文化可以使人们在更深层次上把握法律的要求,根据法治的精神推动立法和执法走向更高的阶段。最后,文化具有批判力。当人们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无法进行迅速准确判断时,就会借助于自己的文化观念,对法律规范进行反思、修改,使之与一定的文化相适应。正因为如此,人们的文化观念既可以推动法律的执行,又可以使法律与落后的文化相适应。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的文化、理性的文化、追求正义的文化,所以,它能促使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治文化的构成体系
(一)有关法治文化构成体系的不同观点
法治文化的构成体系是指法治文化的内容是什么,由哪些部分构成,各部分之间是什么关系。
对于法治文化的构成,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的构成体系是与文化结构相一致的。文化结构主要由以下四个层次构成。其一,物质层或符号层。它通过有形物体或物质载体表征了某种特定文化的内涵。其二,制度层。它通过制度的设计、安排展现文化的内涵,同时也能与文化观念形成互动关系。其三,行为方式层。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行为取向。其四,心理观念层。观念既可以是内化为个人或一定范围群体的观念。也可以是整个社会的观念体系[5]。根据文化结构,法治文化可以分为法治物质载体、法治规范制度、法治行为方式和法治的精神意识[6]。
还有学者将法治文化分为法治物质文化、法治制度文化和法治精神文化三大结构。这是根据文化哲学学者许苏民先生将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大结构的划分,这种理论认为支撑法律运作的法律设施是法治文化的物质层面,以法律文件形式表现的法律规范所建构的各项制度是制度文化层面,而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则是精神文化层面[7]。
以上关于法治文化构成体系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上述看法均认同法治文化必须包括法治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方面。在此基础上。第一种法治文化结构中还增加了法治行为方式,这一结构相对于其他两种是比较完整的。一个社会仅存在由法律设施、法律制度和人们的法律精神体现出的文化,而没有法治行为文化,这种文化并不完全是我们所说的法治文化。第一种法治文化的结构虽然比较完整,但它不是基于法治文化本身,而是立足于法治文化的形式,没有关照到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目标,且系统性较差。
(二)影响法治文化构成体系的因素
对于法治文化构成体系的研究,我们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构成体系的系统性问题。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正在培育和促使公民形成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正在全
社会倡导和弘扬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并没有改变我国仍然是一个政策社会的现实。当今我国社会至多是一个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法制社会和政策社会的混合体,而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执法混乱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任何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过程中所必然碰到的;另一方面是和我国的法治建设的理论依据及路径选择相关的。因为法治建设是在理论的指导之下进行的,以往的法治建设之所以存在不系统、不具有整体性的缺陷,是因为缺乏科学完整的法治文化理论的指导。为了加强法治建设,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法治文化系统。
第二,法治文化的价值目标问题。法治文化的价值目标是追求正义。关于法治与正义的关系,罗尔斯认为法治就是形式正义,这是人所共知的。严存生教授论述了法治与实质正义的关系,认为法治社会要以实质正义的法律为前提条件,要以所在社会人们的政治理想和伦理观念,即实质正义的真实内容为价值目标。不仅如此,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都离不开有正义精神的人,他们只有在心目中的正义观念的指导、激励下。才能使法律制度不会变成僵死的东西,而是充满活力,正常地运转,不断地发展,充分地实现法治社会的价值[6]。由此可见,法治是一种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把正义的法律放在最高位置,要求严格地贯彻执行。从本质上讲,法治社会就是追求正义的社会,法治社会的文化当然是正义文化。
(三)法治文化构成体系的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法治文化的构成体系应该是以正义为坐标而辐射开来的一个完整而系统的体系。自古至今中外学者对正义虽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一个时代一个民族总有自己较为统一的正义观。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进行法治文化建设也离不开自己的正义观,而和谐社会中法治文化正义观的建立必须以法治文化为基础。法治文化的价值目标是正义,正义可分为制度正义和个人正义。所以,法治文化是包括制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文化。
制度主要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制度正义表现为政治制度的正义、经济制度的正义和法律制度的正义。政治制度的正义表现为政体结构的正义。在现代,政体结构形式都体现在法律(宪法)的规定中。当代的经济制度则在民商法、经济法等规则为主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体现。对于现代法治社会而言,政治制度正义和经济制度正义都最终体现为法律正义。法律正义包括法律形式正义和法律实质正义。法律形式正义又有法律静态方面的和法律动态方面的正义之分。静态的法律正义要求法律从形式上要符合法治的法律观、法律体系完善以及有正当的法律程序;动态的法律正义涉及法律运行过程的正义,包括立法的科学民主性、执法合法性、司法中立性、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以及法律监督的有效性等。法律的实质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的较好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排序。
个人正义分为两种;个人的品质或精神意向、个人行为。个人的品质或精神意向正义指个人在思想上考虑“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9],实际上,就是只有人们信法、守法、用法,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权利观念、法律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才可能做到“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这主要表现在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等方面。个人行为正义则是人们的行为遵守法律、符合法律。
我们确立的法治文化构成体系和内容不仅涵盖了当前最为全面的法治文化结构的内容,而且还具有系统性。因为制度正义体现的是法治文化中的制度文化,个人正义及守法自觉性体现的是其精神文化和法治行为文化,动态法律形式正义中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在实现正义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法律设施,这当然体现的是其物质文化方面。法治文化的构成体系和内容是以正义为价值取向,以制度正义和个人正义为核心形成的有机的文化联系整体。
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的文化样态,它以正义为价值取向,区别于法律文化。它是以制度正义和个人正义为核心形成的有机的文化联系整体。对法治文化的基本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为法治文化的建设指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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