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光远
作者为经济学博士,资深律师。学术旨趣主要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收购和公共政策,特别关注中国的转型和法治变迁。作为中国律师,执业领域主要在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公司治理和证券诉讼等方面
中国消费的瓶颈并不在于金融的滞后,而在于社保残缺的阻却。当然,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这样的新生事物,还是应该给予制度层面的呵护。
8月1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按照银监会的试点规划,对金融消费公司将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然后全面推广。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因此,在中国进入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下半场”,银监会正式推出消费金融公司,用意则不仅仅在于金融创新,更在于通过消费金融公司这个古老的金融中介,体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真正意图,撬动消费的复苏。
和5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比较,《管理办法》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将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资产总额由800亿元降低为600亿元。同时,为了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风险,不仅严格设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指标,比如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同时,还严格限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
从逻辑上而言,通过为商业银行和信用卡等顾及不到的客户的消费行为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从而刺激消费,制度的初衷显然是好的。而且,消费金融公司快捷、无担保的专业化服务,的确可以吸引一些客户群体,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欧美等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百年实践亦证明了其生命力和价值。然而,如果仔细分析《管理办法》的制度设计,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比较,则存在着天然的竞争劣势。
其一,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太窄。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特点是小额、短期、无担保和抵押,这决定了其业务范围不能包含汽车和房贷等风险大的大宗商品。其业务只能限于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这种狭窄的业务范围注定其在《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及信用卡的竞争中劣势明显。虽然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但除了装修这样的大笔支出可以体现外,竞争优势不明显。
其二,消费金融公司很难做到快捷服务。快捷和无担保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最大竞争优势。而要做到快捷和无担保,前提是必须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具有良好的信用保证。这在我国征信体系残缺的情况下,显然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有良好信用的人一般不会通过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而那些需要消费信贷的人却又信用状况不好。所以,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在一个信用体系很不健全的环境下生存下来,如何形成自己的客户群。
其三,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有制度瓶颈。办法不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吸收存款,只能通过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在自有资金有限,又面临融资困境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不突出。加之每个试点城市只有一个消费金融公司,对于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而言,和遍地密布的商业银行网点比较,非常不方便。
这样,在消费金融公司自身的生存能力不乐观的情况下,期待通过设立一个金融机构就能启动消费,显然并不现实。中国消费的瓶颈并不在于金融的滞后,而在于社保残缺的阻却。当然,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这样的新生事物,还是应该给予制度层面的呵护;同时,不宜过分夸大其在刺激消费中的作用,给其一个轻松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