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委红
[提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新实践,从制度上根本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尽情地释放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促进作用的强大动能。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机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需要我们给予重视和解决。而农业合作社的大力发展弥补了这些不足,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合作社;农户
一、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背景
2004年,国家出台了取消农业税费,实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激发起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当年农民人均增收527.75元,增幅达到22.66%,增收额创历史新高。尔后,国家相继出台提高粮食最低保护价、提高粮食补贴标准、实施农机补贴、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民工培训工作力度等一系列惠农安农政策。农民收入的增减显现出对国家扶持政策的高程度依赖性,这也暴露出了在现有农村经营机制下,单个的小规模农户经营无法适应市场变化和抵御市场风险,已经不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等一系列弱质性特征。即使各级政府想方设法用“有形的手”紧紧拉住“无形的手”之下农民这个弱势群体,但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扭转农民生产收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局面。这不能不使我们重新审视现行农村经营机制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一)缺乏一个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为农民的生产收益提供保障。一方面,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机制所形成的村级组织大都失去了其“统”的功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村级组织行使的更多的是行政职能,加上其只有名义上的耕地所有权,缺乏资本积累和驾驭市场的能力,无力组织分散的农户共同应对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实践也表明,农户对其行使的经济职能的信赖程度越来越低。
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普遍成为现代农业经济增长的主要模式。分散经营的农户个体无论从组织结构、人力、土地资源还是投入规模上,都不具有相应的组织经验和组织能力来适应农业资源整合型的产业发展要求。现实的选择就是发展龙头加工或流通企业,让它们来组织农户并参与从事单项或多项农业产业的经营,以争取加工、流通领域的利润流回到农业生产环节,壮大和发展农业内部的生产力。从现实发展状况来看,江西吉安市大部分龙头企业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它们与农户间的经济关系更多的是订单、扶持、收购关系,不存在产业经营环节的利润分配关系。因此,它们也没有真正担当起与农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角色。
(二)农民的生产收益在市场交易环节易遭到侵蚀。随着市场交易的主体、方式和范围不断地变化和扩大,分散的农户缺乏获取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能力,对市场交易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差,交易成本高,与组织化的加工、流通企业相比,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他们谈判地位低能力差,生产经营利润既受到卖方垄断又受到买方垄断的盘剥侵蚀。特别是人世后,个体农户根本无法与发达的社会服务网络支持下的规模农场、农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相竞争,其市场弱势地位愈显突出。
(三)政府对农业经济的管理和产业组织发生了“纽带断裂”。目前,吉安市农业组织结构以政府与农户间的两极结构为主。政府对农业的管理与调控是以行政的手段和方式来进行的,缺乏中间经济组织来进行信息传递。于是需要设立众多与农民没有经济利益联系的行政或事业机构来指令各项“规定动作”,运作起来成本高效益低。现在许多乡镇改变了工作方法,采取“以点带面”的办法,“做给农民看,带动农民干”,这对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生产结构的调整等工作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乡镇政府及农技推广机构自身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加上各自的利益主体不同产生利益诉求的差异,导致这种诱导性的工作方法历时长,运作成本仍然很高,效率也低。
现行的农村经营机制和与之对应的政府农业管理模式,由于缺乏一个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经济组织作纽带,微观上容易导致政府的农业经济管理与组织产业行为不力,宏观上制约了整体农业的竞争力。另外,从现行的农业经济制度上看,土地产权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甚至农村承包制度本身相对于市场经济条件而言,都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二、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必要性和原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唯有通过农村经营机制的创新,把分散的农户和资源组合起来,实现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交易费用,有效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生产收益。
20世纪90年代农业合作经济(注:实践中把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下称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再度兴起,它是脱离了主观主义羁绊的“新型合作经济”。主要在东部地区发展迅猛,形式多种多样。农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经济上的弱者为应付市场经济的挑战,在生产和消费领域建立起来的自助互助组织。发展农业合作社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顺应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发展的要求。不少地方的实践证明农业合作社的根在农村,把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来维护农民的利益,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它不仅架起了农民与市场的桥梁,也架起了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它弥补了市场机制的缺陷,有助于完善市场秩序和规则,同时又能补充政府部门的功能,成为政府管理和调控农业经济的信息纽带,是政府、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消费者都需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它的建立和发展缓和了市场竞争带来的一些负作用,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竞争地位,弥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提高了农民的生产收益,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在传统的农村经营机制上创新发展的农业合作社要有这样几个特点:首先它能够充分代表入社社员的利益,通过有效的合作方式把农户与市场联接起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效益。其次通过生产、加工、销售、分配各环节的合作,降低交易成本并将其保留在农业内部。成立农业合作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互利的原则。农民有选择参加合作社的自由,合作程度、合作规模完全由农民自主决定。
2合作社产权明晰原则。对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必须承认其资产所有权,同时具有参与分配的权力,承认农户是一个单独的经营主体,这是合作制最基本的也是最必要的原则。
3民主平等的原则。民主管理,平等身份,实行“一人一票”制,不以入股多少论贵贱,区别于股份制。
4农业合作社可撤销、可破产原则。
三、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思考与建议
由于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经济组织,政府一般以“不包办,重引导”为原则,通过营造有利于其发展的经济与政策环境,实施支持其发展的措施,充分利用农业合作社这个渠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各级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农业合作社发展基金,用来支持农业合作社的生产发展、技术进步、贷款贴息、教育培训等,对发展到一定规模的纳入基金支持的范畴。
2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以确立其经营主体地位。允许农业合作社参与经营和生产有关的生产资料,包括种子、苗木、化肥、农药等。扶持其创建各类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3通过财政补贴政策,特别是用活用足WTO《农业协议》“绿箱”与“黄箱”政策,对农业实施合理补贴。同时,在农业合作社自产自销、产品加工、产销服务、“绿色通道”、生产经营用地等方面给予低税费或免税费等优惠支持。
4加大信贷投入。对农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扩大经营规模、开拓市场、增加设施投资等方面给予全程信贷支持。
5培养一批有合作思想、懂得如何指导农业合作社发展的领导干部,一大批具体管理人员和参与农业合作社的农户,通过他们的切身体验和传播,使更多的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农业合作社的性质和功能,为广泛推广农业合作社创造条件。
6消除政出多门的农业管理体制,既要转变观念又要转变“官念”,强化为农业合作社提供政策、科技和信息服务的功能。政府的“角色”就是制订“游戏”规则,当好裁判,正确执行“游戏”规则。建议由农业综合部门牵头主管,承担起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政策制订、组织建设、情况调研等工作。工商、财税、金融等部门共同协助,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排忧解难,提供方便,搞好服务。
7抓好试点示范工作。走出去学习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的好的经验,确定几个龙头企业作为市级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对象。
[参考文献]
[1]沈洁,以农业合作社的构建推动我国农村的新发展[J],江东论坛,2008,(4),[2]黄胜忠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述评[J],商业研究,2009,(3),[3]刘怡论农业产业化与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J],农业经济,2009,(1),
[责任编辑: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