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林
内容摘要:案例教学法的现存问题的根源在于理论基础研究的不深入甚至缺位。结合法学学科特质来分析案例教学的自身优势,案例教学无疑是法学学科特质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案例教学学科特质自身优势理论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教学最早出现在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夫·兰德尔所创立。问世以来,案例教学业已成为在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就我国而言,实践中几乎没有不采用该方法的教师,理论上也呈现方兴未艾的学术探究。但这并不能表明案例教学已至善而止,在教学实践中常常面临模式、素材以及手段等的困惑,在理论上关于目标、价值与前景等的莫衷一是。这些概括实践与理论的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理论基础研究的不深入甚至缺位。故拟对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展开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二、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
(一)案例教学自身的优势特点是其成为法学教学方法的内在因素。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方式,它借助案例来重现或者模拟现实情景,启发学习者围绕有关专业问题进行思索,能够获取问题所涉及的基础知识,并掌握基本操作程序以及技能。它具有以下特点:
1激发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法学教育效果的取得无法跳出此一规则导引。我国法律渊源是高度抽象的制定法,面对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学生很难直接获得学习的动力,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如果将冰冷、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实践结合起来,解决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无疑会极大激发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并且“重现或者模拟现实情景”,就是将理论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激发学习兴趣。就笔者经验,行政法学中存在大量与实践联系密切的实例,笔者将其引入课堂,通过提问学生、安排讨论以及深入讲解,学生往往能对身边不经意的事情有了新的认识,于是产生浓厚学习兴趣。
2减轻鼓与学的难度。
法学理论由于源远流长、众说纷纭等原因显得晦涩诘奥,学生囿于知识结构无法迅速感受到理论带来的愉悦;法律条文就其制定过程而言显然具有高度抽象概括的本质,与现实相去较远。学生的学习以及教师讲授都存在问题信息传输与接收的难题。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形成这样的后果:老师讲得很辛苦,学生听得很费劲,效果却不好。
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教师通过精心设计的案例把晦涩的理论与冰冷的法条融入生动的情景模拟之中,学生饶有兴趣地积极思考,可以达致教与学均收到良好效益。例如,在介绍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分类时,笔者将几种情形设置成案例供学生思考,学生基本掌握了该分类方法。
3启发式互动参与。
首先,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性教学。传统法学教学采取“灌输”式讲授,基本上是老师在课堂上不厌其烦地讲含义、特征以及法律规范等内容,学生埋头做笔记,理解和运用能力得不到培养和锻炼。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认真予以思考,自己寻找并获得答案,这就能够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
其次,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互动性教学。案例教学中教师以学生为主体进行引导。在对案例讨论过程中,同学与同学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均进行交流。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探讨、辩论,以此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以及优势互补。在充分互动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再次,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参与性教学。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实行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案例教学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参与意识强,其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极大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采取案例教学是法学学科特质的必然要求。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学科。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尔姆斯振聋发聩地告诉我们:“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仅以行政法为例足以说明问题:
余凌云教授在认真梳理和分析作为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英国、法国法院发展行政法实践的基础上,得出一个行政法学界简直是耳熟能详而基本认同的结论,即“行政法基本上是发轫于法院的判例”。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自1990年以来采取“电话答复”、“复函”、“答复”、“批复”、“通知”、“解释”、“规定”、“意见”等方式解决行政诉讼中的实务问题,该文件总计近180个。这些文件对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采取公布典型案例方式推广其理念,这也极大的丰富了行政法学的发展动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就在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以及行政行为程序规则等方面有所突破。
因此,行政法的发展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实践判例,其它部门法亦如此。故能得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学科的结论。
只要我们承认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学科,法学教育者就不应当忽视案例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从具体案例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找出法官所发现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方才满足学科本质要求。如果忽视这一规律,法学教育就与法学的学科特质背道而驰。
所以,法学的学科特质决定了通过案例教学教育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三)采取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方法的核心选择。
众所周知,教学方法一般被理解为教师为达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所采取的途径和手段。它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学教学方法的好坏直接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甚至直接决定建设法治国家的成败。
我国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高度概括、抽象和晦涩,尤其对于初学者来说更加难以理解。传统的课堂教学过分强调讲授法的重要性,教学设计采取教师讲、学生听的主要形式,其优点是有利于教师指导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按照教学目标的要求来组织教学。不足之处是在这种教学系统中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难以充分体现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
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的确具有一定的优势。案例教学是把案例作为认识、反思和剖析现行法律制度和理论中介,训练学生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经过反复训练。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就会提高,可以较低的成本弥补学生实践能力的相对不足。而且,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批判怀疑精神,使得学生逐渐形成较强的自学能力。
结合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任务是:在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与基本实务技能的基础上,分析、判断和解决社会实践中引起法律纠纷的种种问题与现象,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分析并解决法律纠纷所涉及的诸多问题,并且能够开展基本的实务操作。相应的,法学教育理应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为此,在法学教育中采取案例教学方法就成为核心选择。
三、结语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
当然,案例教学法也有其不足,例如追求目标的狭窄不符合培养多层次人才的目标。所以不能完全采纳案例教学法而摒弃讲授法。而应处理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关系,做到取长补短、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