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家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2009-09-10 04:43傅燕萍
群文天地 2009年7期
关键词:法家司法机关商鞅

一、引言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的重要一派,在春秋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主要代表人物有: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战国初期的李悝;战国中期的商鞅、慎到;战国末期的集大成者,则是韩非。不过法家学派,并不是一个有意识地结成的学术团体,而是因其理论倾向的一致而形成的一股理论思潮。法家的理论最集中和最精彩的就是法治学说。

二、法家的法治理论

(一) 重视法与时移论

法家认为法律应体现出时代发展,即法须与时转。当旧的法律法规不适应当时的生活时,就应该积极变法。商鞅认为只要变法对国家和民众有好处,也就不必遵循旧的礼法。他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变法口号,应根据“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的原则立法。韩非子说:“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之为备。”阁“世”变,治世之道亦变,而且要因“世”而变,才能达到致治的目的。

法与时转的主张,从时代的客观发展角度说明了法律改变的必要性。法家同时主张法律变革的内容要与时代的要求相符合,即保护那些以才能而获取财产和地位的人的利益,这符合时代发展所体现的公平原则。

(二)严守法的统一及稳定

法家认为统一稳定的法令才能使百姓有所遵循。管子说:“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君主是立法者,法律是君主意志的体现,臣的义务是守法,就是按照法律来执行法律;民的义务是法于法,就是遵守法律规范。只要君、臣、民三者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国家才会大治。法家认为国家大治的前提就是法令必须稳定、统一。从法律形式上要求法令的统一和稳定,实质上限制了君主以个人意志任意地破坏法律,有利于君主的统治和规范臣民的行为。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和统一,管仲主张立法权必须独掌于君主手中,不允许法出多门,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三) 提倡法不阿贵、刑无等级

法家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以达到“刑无等级”之目的。韩非曾尖锐地指出,造成“刑有等级”、“法外特权”的主要因素是特权阶层利用自身的权势在干扰法律的制定和实行。为了挑战旧势力,为新法贯彻扫清障碍,法家将打击的对象重点指向历来享有法律特权的贵族阶层。李悝曾经提出“食有劳、禄有功”,是主张“赏无等级”;商鞅总结历史教训,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为尊重法律,就要杜绝法律因适用对象身份的不同而有所迁就,进一步提出“刑无等级”的思想。

三、法家的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一)法家法治思想对立法的借鉴

当今我们处在一个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为了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就要根据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适时进行法律的立、改、废。要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并以法治推动和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要顺应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加强信息化法治建设和综合管理。

现代法治必须信奉“法律至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团体都不得践踏法律,都必须遵守法律。既然要依法治国,就首先必须有法。如果没有法,则无法可依,无法可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和谐配合、层次分明、排列得当的法律体系,使法律在全国具有最高的权威。这就把现代法治运行的首要环节——立法,上升为我国今后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

(二)法家法治思想对依法行政的借鉴

法家把是否“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和“恶吏”的一个标准,这对我们依法行政也有值得借鉴的一面。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公正、公开进行,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因为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要由这些机关去贯彻、落实。一旦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按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进行,有关人员以其所处的地位、所拥有的职权,在所涉及的范围内,其枉法的可能性就非常之大。目前大多数群众认为政府应当依法行政,且多数民众对我国当前执法状况相当不满意。说明我国目前执法状况有待于进一步改进。我们应当加大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通过他们严格公正的执法,使法律法规得到全面的落实以及普遍遵守,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三)法家法治思想对司法的借鉴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建立一个法制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不仅有赖于社会成员道德水准的提高,更有赖于司法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可以说,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是能否严格执法的关键。司法机关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口,同时又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的最终防线。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如何,在这里得到了最为集中、最为直接的体现。如果司法机关不能秉公执法,伸张正气,维护社会正义,那么,法律的尊严就会被无情的现实击得粉碎。而要改变司法不公状况,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从制度上增强司法机关自身抵抗干扰能力。同时,切实提高司法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完善和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使其做到秉公执法。司法机关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树立起法律在民众中的尊严。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

[2]武树臣,李力.中国法律史[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

[3]韩非子.六反[M].

[4]韩非子.五蠹[M].

[5]管子.七法[M].

[6]韩非子.问辩[M].

[7]商鞅.商君书·禁使[M].

[8]商鞅.商君书·定分[M].

(作者简介:傅燕萍 (1983.6—)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08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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