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灵丹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者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重要措施。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建立了该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建立合适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国家经济、人民生活以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形式;现状;发展思路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形式
1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法律法规上未正式明确存款保险制度,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挤兑或者破产清偿时,政府会采取有关政策及措施,保障银行的存款人及其他非存款债权人的利益。
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法规确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内容包括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受保对象、资金筹集的方式,以及政府、银行、银行股东、存款人等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角色定位等。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现状
1过于依赖国家,导致国家提供清偿资金的压力过大
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的财政资金、外汇储备及人民银行提供的再贷款。近年来,从海南发展银行破产到南方证券公司被清算,无不是由国家提供资金,清偿最后的债务,这些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已经成为国家的沉重负担。
2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国家实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金融机构及其管理层无需为其经营不善、管理不力的行为承担任何成本。因此,容易造成金融机构及其管理层形成惯性预期,认为对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国家会提供资金支持,不会很轻易对其采取关闭的方式。由此导致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而这种道德风险的逐渐累积,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3易造成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现行的存款保险机制,对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实行的是不同的保障机制,即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由中央政府实施保障,如四大国有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由地方政府实施保障,如地方的农村信用社等。显然,在提供存款保险资金方面,中央政府可以动用的资源要比地方政府多。由此,一方面会给存款人一个错误的引导,即钱存在国有大型银行能得到更安全的保障;另一方面导致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可能放弃稳健经营的原则,从事风险过大的业务,促使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和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4不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由国家实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客观上使得政府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过于紧密,难以实现政企分离,因此,政府部门干预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管理的现象常有发生,特别是影响银行的信贷决策。虽然国家倡导金融企业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但在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实现这个目标还有较大难度。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路
1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初,必须用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事项,以法德的形式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地位给予确定。从国际经验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前,必须制定《存款保险法》,规定存款机构的组织形式、投保方式和对象、保险费率等。
2注意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首先,要加强银行监管,完善监管体系。监管制度环境的完善能够有效抑制存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对我国来说,在建立存款保险之前,当务之急是要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改革银行的内部管理机制。其次,加强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建设。大规模的银行挤兑只有政府救助才能制止,成功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完善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与之配套,中央银行利用最后贷款人行动的不确定性,既能消除或抑制非理性集体金融恐慌导致的支付系统崩溃,又能避免来自商业银行及其债权人的道德风险等负面问题。
3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采取渐进方式。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是以显性保险取代隐性保险的过程,在人们的意识中将意味着从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因此,要立即对银行系统的全部存款实施显性保险可能造成人们对银行业诚信度和金融业稳定的暂时恐慌,对公众也欠缺公正性。
4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环境。鉴于制度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前,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环境建设,为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综合各国的实践,存款保险制度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在理论上,它也有着充分的依据。从法学理论角度讲,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安全稳定的经济秩序和实现社会正义;从经济学角度讲,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消除银行经营不稳定性和高风险性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不是万能的,它自身有一定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