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有利 吕贵兴
摘要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尚属于典型的初级运营水平。在分析我国农村信息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优秀经验,提出信息化是农产品高效流通和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的基础条件,认为通过BOOS模式可有效促进农村信息服务设施的建设,推动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信息化;BOOS模式;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集贸市场和其他零售市场为基础的农产品流通体系。相对于工业消费品流通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育程度还不高,尤其是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相对滞后,制约着农产品批发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因此探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展的有效途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相关研究述评
关于农村批发市场建设的研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国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经验与启示(余菊生,王勇,2005;王亚坤,王杜春,2008);二是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楼洪豪,方文兴,2007;吴建国,2008;乔聚玲,2001;史俊灿,2005);三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问题、趋势、方法研究(姜红,2003;吕靖烨,2007;刘婷婷,2004;陈炳辉等,2006)。(张敏,2007)分析了信息化对农产品供应链形成与运营的影响。
文献着重描写了国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取得的成功经验以及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指导意义;对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研究也非常注重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批发市场建设的问题的分析与应对策略具有一般的框架性,显得比较粗糙。上述研究奠定了本文的研究基础。文献强调了信息化对农村批发市场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但关于信息化的投资主体与模式的研究未能呈现新的视角,还处于较为框架性的浅层次上,这为本研究提供了一个机会。
二、信息化与现代农村批发市场建设现状
在连锁零售成为农村零售业态的主导,发挥农村流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批发市场仍然担负着一些区域性大宗农产品流通的重要职责,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水平成为影响和制约区域性农产品流通效率的重要因素。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着70%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任务,但批发网点组织化程度低,组织形态单一,批发的商业功能没有充分发挥,流通效率低下,竞争优势不明显。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大多数规模较小,层次较低,主要是露天式、摊位式交易,缺乏必要的检测、仓储、保鲜、运输、经营管理等设施和信息技术,使市场建设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属于典型的初级运营水平。
连锁化、网络化、信息化是现代流通的三个核心要素。信息化是现代流通技术的关键,有了信息化才能使连锁化和网络化具有稳定高效的技术保证。目前,我国信息商品市场基本集中于城市,广大农村几乎为空白,特别是乡(镇)村一级,基本没有信息商品交换场所,广大农村居民成为网络革命中的“数字贫困”人口。我国农业部一项对1000个农村固定点观察农户信息使用情况的调查显示(陈良玉,2004):在我国,能够通过互联网获得市场和技术信息的农村家庭只有0.8%;同其他产业相比,农业的电子商务规模很小,通过计算机网络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户不足0.2%;依据互联网信息出售农产品的农户不足0.5%。
目前我国的农村信息化状况与印度比较相似。印度农业的发展没有完成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业市场也没有形成,分散在各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现有约7000个,但互相之间很少沟通调剂,农民生产的大部分农产品都只在当地的市场上销售。农产品低价格导致农户低收入,且农产品的利润还不能直接到达农民手中。原因之一就是农户没有适时准确的市场信息。
日本和美国的情况则不同。日本农村信息服务主要由市场销售信息服务系统和“旧本农”两个系统组成。尤其乡镇级以及地方综合农协在信息通讯设施建设方面发展迅速。凭借着两个系统提供的准确的市场信息,每一个农户都对国内市场乃至世界市场每种农产品的价格和生产数量有比较全面、准确的了解,由此可以灵活制定和调整生产品种及产量。美国农业部在全国有农业生产的州、批发市场、拍卖场、装运点等都设有市场信息办公室,各市场信息办公室的报告员都是联邦政府农业部农产品市场局或州政府的雇员,并且所有报告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农业部培训获得资格证书。美国法律还要求政府各部门都要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服务。
国内农村信息服务现状和国外农业信息化的发展经验提醒我们:农村信息化建设已成为当今农村发展、农村流通现代化、农业批发市场建设的基础和瓶颈,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
三、创新农村信息服务投资方式,促进产地批发市场建设
加大基础设施是农业信息化建设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它能促进网络平台、数据库、网络延伸和终端建设,对于农业信息的采集、发布、接收有巨大作用,从而进行有效地资源开发。在西方发达国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投资建设是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社会福利事业来对待的。因此,市场的投资建设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多元化投资模式。作为基础设施投资,政府应成为当之无愧的投资者。通过近些年的努力,我国农村的广播和电视覆盖率分别达到92.4%和94.3%,成为农村居民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和来源。但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一方面决定了现阶段不可能统一由政府投资引导;另一方面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服务局面,其他投资主体又缺乏投资农村信息服务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创新农村信息服务基础设施投资方式。
当前,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推动各类农业信息投资主体成为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真正主体。我们的设想是:采用BOOS模式,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补贴模式。具体地,各级政府尤其是县(市级县)级政府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农村信息服务投资者标准与运营规范以及相应的补贴标准,招标遴选投资者。投资者应成为信息服务点基本建设、各类信息服务设备的主要投资商。基于网络的信息服务人员可以由现有的农村服务部门(农资、农机、农业技术等部门)定期派出,并面向社会招聘各类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如高校毕业生等。信息服务的主要内容应该是信息收集与发布、农业技术综合服务。考虑到信息发布与搜寻的诚信建设,信息服务机构的信息采集与搜寻应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美国1946年的农业市场法案规定,凡享受政府补贴的农民和农业,都有义务向政府提供农产品产销信息,可以借鉴。政府还应该为基于网络信息而形成的购销合同提供法律支持或援助。
产地批发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利用外部信息,为区域大宗农产品包括鲜活农产品的销售提供便利。利用网络信息,可以实现订单农业或者为大宗农产品的销售找到外部市场。考虑到这一点,BOOS模式下的信息服务点可以选址在现有的农村批发市场所在地,并由此促进现有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将来可以将BOOS模式下的信息服务点建设到每一个行政村。
农产品信息采集是当前农产品信息服务工作的难点。农村的互联网络的低普及率是重要影响因素。不能奢望农村居民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利用网络的积极性和能力。可以考虑的一条途径是充分利用区域性连锁零售企业在农村市场形成的营销网络。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我们认为可以实行日用品销售为主的连锁经营超市和以农药化肥为主的农资超市的联合经营,以实现范围经济。借鉴BOOS模式,可以对从事农业信息收集的连锁经营企业实行补贴,使其承担一部分农产品产销信息收集功能。这样既考虑到了农村居民的互联网应用能力,方便了农村居民,又充分利用了连锁超市的规模化资源。
基于网络的信息化建设是农村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的基础,BOOS模式有助于在短期内提高基于互联网络的信息服务覆盖程度,促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信息化建设与农村综合服务机构的构建与有效运行,基于互联网络的产销合同的政府信用与规制研究是进一步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姜红,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快发展[J],农场经济管理,2003(6):55~57
[2]楼洪豪,方文兴,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一以浙江省金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例[J],农村经济,2007(6):94~98
[3]张敏,论信息化与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的构建[J],农村经济,2007(8):42~45
[4]吕靖烨,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问题与策略[J],农业经济,2007(2):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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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史俊仙,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营现状研究一以石家庄桥西区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例,甘肃农业,2005(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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