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运行研究

2009-09-05 04:10
关键词:借款社员资金

焦 晶

摘要: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不仅解决农民融资难困境,也是促进农民组织化、农业产业化、管理民主化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互助资金 风险防范

1 互助资金合作社概况

2007年3月,银监会批准的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第一批试点率先在吉林和青海等六省启动。2007年10月,山东省成为全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第二批试点省份。根据国家、山东省扶贫、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07年4月份,临沂市承担了两个国家级“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8月份相继成立了六个互助资金合作社。其中:临沭县5个行政村成立一个合作社(这是全国第一家最大的互助资金专业合作社),沂水县5个行政村成立五个合作社。试点县成立互助资金协会来使用和管理互助资金。互助资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扶贫资金;二是鼓励贫困村村民以自有资金入股,补充扩大互助资金规模,每户可按1000元以内入股;三是可以接受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通过市场经济手段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变“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帮助山区农民摆脱贫穷,发家致富。

2 互助资金合作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互助资金合作社在山东省来讲还是新生事物,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难以预计的新问题、新情况,总结如下:

2.1 互助资金合作社开业前前期投入比较大 第一,人员投入比较大。互助资金合作社要成立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支出虽然没有使用互助资金本金,但是他们的人员工资支出、误工补贴、办公用品开支都是从互助资金借款利息中支付的,对于贫困村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第二,设备投入比较大。公安机构要求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这一要求也比照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如果资金互助社不符合相关规定,就要被勒令停业整顿。安装设备需要花费十几万元,而互助资金合作社日常经营仅一两万元甚至几千元,资金的投入与产出并不成比例。

2.2 会员借款数额偏少 互助资金合作社内部成员借款按照“户主申请、担保人签名、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公示、签订合同、放款”的程序运行,每户一次借款额为1000-5000元,借款期限一般为3-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据调查农户借款的支出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1000-5000的限额远远不够用。同时借款实行“五户联保”制,五户为一组,自愿结合,互相担保。项目的确定、申请都要经过小组、中心组研究同意,程序复杂但金额偏少。

2.3 不同合作社之间使用费用率相差大 为保证互助资金持续运转,可向借款农户收取借款使用费,原则上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具体收费标准由管理委员会自行确定。使用费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必要的运行费用、公益事业、分红、及风险金,另一部分转作基金。上述分析的两个试点县的使用费用率,临沭县青云合作社、沂水县院庄村合作社、南王家庄子村合作社、佛庄村合作社利率都是10.8%,沂水县连崮峪村合作社利率是9.72%,陈家林村合作社利率是10.08%。在对其他合作社的调查来看,各地确定的借款使用费率差别比较大,年息最高的为12%,最低的只有6%。

2.4 主管部门定位欠恰当 基层政府将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的主管部门定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这是欠恰当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部门,主要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纠纷,而互助资金合作社的资产并不是农村集体资产,地方政府与互助资金合作社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不应干预互助资金合作社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应制定投资方向,并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被他人侵犯,真正使互助资金由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自主管理、共同参与、民主决策。

2.5 个别合作社互助资金借款余额过多 互助资金借款余额是衡量互助资金运行质量的重要指标。从全省43个互助组织借款情况看,截止2008年7月底,借款余额达到193万元,占互助资金总量的14.5%,个别互助组织甚至超过了50%。造成借款余额过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互助资金借款大多用于支持发展农业生产项目,季节性比较强,资金出现季节性结余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部分试点村主导产业不突出,缺乏必要的产业带动,农户找不到合适的发展项目,不敢借款;三是个别县主管部门和互助组织对有关政策把握不准,从互助资金中预留出较多资金,用于应对紧急性借款或个别农户退社(会)等突发事件,造成资金闲置。

2.6 合作社与金融机构之间同业拆借比较困难 金融机构实行商业化经营后从风险角度考虑,对互助资金合作社的拆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前期拆借资金到期而未按时偿还的话,考虑到资金风险,其他金融机构普遍对其要求给予了拒绝,在季节性资金需求量大的情况下,合作社有可能出现资金的短缺。

2.7 合作社运行模式单一 为降低互助资金运行风险,中央明确规定,中央财政支持建立的互助组织必须设在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比如沂水县五个行政村便成立了五个互助合作社,临沭县五个行政村虽然成立了一个合作社,但是这样的毕竟是少数。

3 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开展沂水、临沭两个县互助资金中央级试点,是扶贫开发机制和资金使用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3.1 强化风险防范机制

3.1.1 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合作社应开设“互助资金”专户,村民入股资金和国家专项配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合作社内部配备会计、出纳,实施财务公开,专款(物)专用,坚持实行收支两条线,一切收支均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助、捐赠的资金、物资统一交协会管理,资金物资的收发必须手续完备,账务清楚。要接受资助、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每年都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及工作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3.1.2 明确经营和风险管理指标。①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②同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③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④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两个及以上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⑤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3.1.3 监事会对互助资金合作社进行内部审计。对理事长、经理实行专项和离任审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3.1.4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互助资金合作社可从借款使用费结余、社会无条件捐赠以及各级财政安排的奖励资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对确因天灾人祸和市场因素无法按期还款且无法落实担保责任的贫困户,给予一定的宽限和豁免政策,但省以上财政安排的互助资金不得作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3.2 强化管理机制

3.2.1 合作社组织要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相关信息,特别是要求其披露社员股金和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及经营风险状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以确保社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2.2 规范合作社管理监督人员行为。为防止理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侵占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资产,对其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以上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①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②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③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3.2.3 一贯坚持民主化管理。建立“互助资金”试点,部门绝不能过多干预,防止资金丧失“民管民用”的性质。今后要继续强调民主管理,在资金使用、项目选择等各方面,要充分尊重社员意愿,由社员自主决策、自愿加入、依章退出;组织机构由社员民主选举,民主制定互助资金章程,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内部运行由社员共同监管、相互监督。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过一年多时间,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大胆实践,整个试点工作扎实顺利开展。从试点情况看,尽管试点工作开展时间比较短,但已显现出旺盛的生命力。通过互助资金的有偿使用,培养农民的信用意识和互助意识,激发农民自主创业精神,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丰富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内容,促进和谐农村发展。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不仅解决农民融资难困境,也是促进农民组织化、农业产业化、管理民主化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扶字[2007]9号.

[2]刘勇.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与发展模式研究——弱势金融的一个观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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