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雯颖
摘要:自在20世纪90年代起,互联网的发展呈现出一往无前的态势,电子商务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电子商务是一种数字化的交易方式,它离不开各种商业信息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和接受,而网络环境下传送的信息都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是交易过程中主要的价值成分。通过分析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来探讨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并给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犯罪,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246-02
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已经出现的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知识和知识产权为实体的“虚拟化”商品大量涌现,如:计算机软件、包括电影在内的视听作品、录音制品、文学作品等,这些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目前商品交易中的一种主要商品,更是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尤其是版权产品,大部分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上载”和“下载”,实现网上交易。而在此过程,往往有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真空进行一些侵权行为,引发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一种赋予人们对其在网络上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区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而有了新的特征,如瞬间性、开放性和全球性等,这些特征使得知识产权传统意义上的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受到了挑战。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十分广泛,例如,软件盗版、网络传输、网络数据库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域名、网络中专利、商业秘密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等。总结历年来发生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可以发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图片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
(2)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的网站内容链接到自己的页面下,当作自己网站运营;或者以商业为目的,侵入到他人服务器,非法占用和使用他人网络资源;
(3)以商业为目的,劫持他人网络信息,阻塞他人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4)为竞争用户,抢占网络资源,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干扰、屏蔽或封锁他人的同类软件;
(5)恶意软件(又称流氓软件),恶意软件是构建在使用频率比较高的网站上。恶意软件的特点是在小流量网站上存放、在大流量网站上搭便车,其表现形式为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强行弹出广告、劫持信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等损害他人利益的软件;
(6)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况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只注册不用,注册的目的就是通过转让其注册的域名牟取利益,以非常高的价格向商标权人提出转让域名,使商标权人蒙受巨大损失;
(7)网络插件、软件后门、网络游戏软件中的私服、外挂纠纷;
(8)搜索引擎中排名顺序纠纷。
在电子商务中,最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则是盗版软件问题。以下便是一个典型案件。2002年2月美国网络盗版组织DrinkOrDie的头领John Sankus承认自己有罪。John Sankus,28岁,负责DrinkOrDie的日常经营法动。美国维吉尼亚洲的检查官声称,John Sankus伙同DrinkOrDie组织的其他60多名成员,长期进行软件破解活动;这些人还在聊天室外里散播自己破解的软件和电影剧院,据估计,同组织造成的损失达25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
2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难题
网络媒介诞生和发展速度极快,而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及时出台或修订。因此,在网络平台上发表的原创作品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规的保护,以及如何进行保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的一个真空地带。因此,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相比,目前网民网络知识产权侵害案给法官的审判带来了较大的难题,其中,最典型的三个难题是调查取证难、判定版权归属与是否侵权难和判定赔偿额度难。
2.1调查取证难
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毕竟网络上的信息不像纸质媒体那样,能够在起诉讼的时候顺利保留“证据”。由于网络具有信息的删改性,可以让网页和信息内容在瞬间“蒸发”掉,信息发布的时间也能够进行随意修改,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如何取证和摆明真相都是难题。
2.2判定版权归属与是否侵权难
网络产品大都是附有高新技术的高科技产品,其研发与制造过程中往往包含了最新计算机技术,使用了一些专业化的程序,这些技术和程序往往是机密且不容易窃取的,而在审理软件盗版和抄袭案件时,都需要对这些技术和程序有一定了解,因此也给法官判定带来了很大难题。其中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国内首起网络游戏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即韩国唯美德诉上海盛大的《传奇世界》侵犯其《传奇》著作权案。两款游戏是否有抄袭成分,很难界定。游戏是一种运行程序,其游戏构架设计和源代码等内容,不是一般人能了解的。在审理此案时,法官不得不召开“玩家座谈会”,请了许多天南海北的《传奇》骨灰级玩家来发表意见。而这些玩家,有的还不到20岁。
2.3判定赔偿额度难
网络产品,例如文学件品。软件等,是一种智力产权,比起投资到传统媒介上所得的效率而言,其投资到网上所得到的经济效应往往要高出许多,并且,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环境,在一处实施侵权行为,可能在全球各地区都有损害行为,损害的认定往往在技术上存在的一定困难。且损害不仅仅限于网络服务提出供商的损失,还往往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损失,其损失多种多样,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在判定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时,法官往往缺乏确实的依据来判定赔偿金。以下就是一个典型案件:2005年下半年,李某以“歌唱生命”和“段剑”为笔名开始撰写小说《上海相亲情人》,且陆续在新浪网、猫扑网上发表该小说。其后李某就作品著作权向上海市版权局递交申请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此后,李某在“搜狐”网的某栏目中发现有作者为“段剑”的《上海相亲情人》链接,链接内容包括情节简介和小说的前72章。于是李某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搜狐”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搜狐”网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在李某对此未表示许可情况在,在网站上登载小说《上海相亲情人》,公众通过登录“搜狐”便可随意浏览或下载该小说,在此过程中,这部由李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被网络所传播,其行为侵犯了李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被告“搜狐”的违法所得也无
法确定,法院只能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3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鉴于网络犯罪有超时空、跨国界以及拷贝、删除极为简单便捷、传输范围广、速度快、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可能会“史无前例”地严重,侵权范围可能扩大到全球任何一个地方等特点。为进一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3.1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一方面,在司法管辖领域,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第一,将网络空间当作一个新的管辖区域存在。同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南极洲一样,应在此区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第二,使任何国家都具有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的权力,前提和标准是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第三,在网上建立网上政法与网上司法机关,让网络空间的争端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法庭进行裁判,该判决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例如网上罚款,上网限制,上网监控等。
另一方面,在司法立法领域。首先,各国联合制定统一的网上商务原则。其次,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普及化,使网络知识产权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重视,促进网上司法监督组织的建立,并对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有效监督。再次,完善法律体系,填补修正原有的法律漏洞,明确网上知识站柜台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权、责、义,从而使网上知识产权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健康轨道。最后,可建立国家级的根电子认证中心,并建立一个树型认证系统,使系统中各电子认证中心之间两两交叉认证,使各认证中心所签发的证书可被其它认证中心识别和验证,规范电子签名的模式,使数字签名能够符合现存法律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电子合同可以成为法定的合同形式,确立了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而可作为审判过程中的一种证据。
3.2通过技术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以采用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手段包括加密、水印技术或者建立检测识别和跟踪系统等其他手段。
加密方式一般分为软加密和硬加密两种,软加密具有成本低、升级快的优势。硬加密具有加密强度高。加密性能好、加密方式灵活的优势,正在逐渐成为许多优秀软件厂商的加密首选。在建筑、机械、多媒体、数据库、财务等许许多多的软件领域,先进的硬加密产品都已经大显身手。
数字水印技术是近几年才兴起的高科技防伪手段,它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方面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权利人可将水印以数码技术融合在图像、音乐和录像档案中。完善的数码水印技术能防止被不法分子可以删除,若强行修改会令制品失真以至无法使用。
检测识别和跟踪系统可侦察对产权所有物非法盗版的行为,并提供作案者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