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君因何而死

2009-09-03 09:55《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中国经济周刊 2009年30期
关键词:国君国资权利

《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7月24日,国企改制大潮中最极端的一幕不幸发生:通化钢铁集团数千名职工因为反对民企入主,竟将后者派来的总经理陈国君围殴致死。当日晚间,吉林省政府紧急宣布,重组方案永久作废,事态方趋于平复。

事件发生后,各方纷纷抨击资本的蛮横和权力的懈怠。但是,面对这个很容易被情绪化的事件,无论案由如何,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杀人者必须接受法律的惩处以及道德的批判,身为最大受害者的陈国君和其家属,则必须由司法正义和社会良知深加体恤和救济。

事关群体事件,陈国君之死的浅层逻辑一目了然。恩格斯曾指出,“产生违反公共生活规则的捣乱行为的社会根源是群众受剥削和贫困”,将这种一般性的归纳用于中国的具体环境中,更具针对性的根源,应该是十七大报告所坦陈的阶段性困难和问题,其中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部分低收入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等等。

解决问题首先需要分析问题从何而来。就通钢事件而言,如果说,通钢职工的不满情绪主要源自收入过低和失业之忧,那么,平息事态的解决之道显然不可能仅限于废除原定重组方案。国企改制过程中屡有发生的类似事件中,利益纠葛其实早就存在于改制之前;而国企改制的源头,也恰恰在于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很难维系职工利益,表面上比较高的劳动参与率其实不过是比较低的劳动生产率的浮夸表现而已。

经过艰难试错,国企改革近乎必然地不断逼向产权重组。伴随这一进程,反复暴露但又长期搁置的制度性缺陷是,参与其中的非公所有者出于天性,必然会谋求尽可能低的成本收购国资;而其唯一的谈判对手,也就是作为国资实际控制人的政府部门,既然缺乏足够的激励和约束去经营好企业,自然也会缺乏足够的激励和约束去完成好交易。

这种先天不足很难通过技术性手段予以救济。有调查称,已经完成的国企改制中的近60%附带有维持用工状况等额外条件,但是,这种煞费苦心的特殊安排是否合理、能否落实,以及会否进一步增加国资定价的复杂性等等,这些都很难给出乐观的预期。由此导致的交易成本不断高企,甚至最终演变为陈国君之死的极端表现。

破解国企改制这一困局的基本思路之一是,可以参照成熟市场的行之有效的通行法则,即,在自愿合约的情况下,某人如将他人置于遭受伤害或损失的风险之中,则该人必须从受害者手中先行购买这种权力。换句话说,国企改制中,除了那些真正归属全民所有,并因此只能由政府出面主张权利的既有利益之外,剩余部分(如职工的就业权利、受益权利)都应在明确划分产权边界的基础上,无折损、实质性地由职工自己出面谋求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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