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尧文
一、次贷危机回溯
1999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传统商业银行通过自生或并购的路径转型为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其业务迅速扩张到证券投资、基金和杠杆授信等领域,大量融合了投融资和信用支持功能的创新型金融产品进入市场,在增加商业银行收益同时,也改变了银行风险的范围和性质。
房地产和资本市场的过度繁荣,导致商业银行在利益驱动下,未能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向不具备优质按揭资格的客户发放了大量资质较差的按揭贷款,放松信贷标准的操作风险促成次贷规模不断扩张,并通过债务抵押凭证流入资本市场。从1996—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证券余额从650亿美元上升至16700亿美元。早在20世纪70年代,海曼和明斯基就提出,对信贷的不严格评估可能引发资产泡沫和消费模式的不可持续性,信贷标准持续数年的恶化最终会达到一个由盛转衰的临界点(即明斯基时刻),届时市场流动性会趋于枯竭。2004年6月之后,美联储为对抗通胀,连续17次加息,将联邦基金利率从1%提升到5.25%。随着房价从2006年开始下降,资信状况欠佳的次级贷款借款人逐渐难以承受房贷的负担,次贷特别是可调利率次贷的不良率显著上升。2007年7月,次贷严重拖欠(90天以上)的比率接近15%,A级以下次级债券平均亏损80%。
在创造次级贷款证券产品的同时,银行还进一步对证券化产品衍生化,以降低业务扩张对资本的依赖。次贷证券的包销制度,使商业银行必须承担未能卖出的资产支持证券,而传统内控机制难以有效管理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证券投资业务。出让资产的银行在购买次级受偿证券时,需要通过信用违约互换(CreditDefauItSwap)实现外部信用担保,CDs市场规模从2003—2007年膨胀了15倍,达到50万亿美元。2007年底,以次级受偿权为核心的信用增级证券达1000亿美元,一些银行机构持有该类证券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10%。商业银行大量投资于这类衍生证券产品,不但回收了间接融资市场的信贷风险,还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在次贷二级市场面临赎回压力时,银行必须承担流动性供应,这种风险循环回归改变了证券化设计的基本功能,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极易受刮金融工具流动性的影响,增加了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
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直接参与次贷二级市场,需要分配20%的资本权重,较低的参与程度能够确保风险可控。而通过发行CDs进行对冲,对冲后的资本要求为O,使商业银行完全摆脱了资本约束。为了争夺有限的间接融资市场,并从高速扩张的直接融资市场中获利,许多银行成立了专门结构投资机构(SIV),或通过投资对冲基金参与次债市场。美国商业银行向投资机构大量授信,由于投资业务的高杠杆性,尤其是衍生品对冲交易较高的杠杆比率,使其破坏性远比信贷资产内含的违约风险大得多。
次债及其衍生品的过度证券化,导致债务人原始信息被严重弱化,投资者大多根据外部评级结果进行定价,投资策略高度趋同。抵押物支持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导致各种风险都向银行集中,并经过银行扩散至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对资本的大量需求,银行集体惜贷进步加剧了流动性枯竭,进而形成金融危机。
二、次贷危机的根源
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为资金需求者和供应者建立了直接融资关系,商业银行在出售信贷资产的同时也转移和分散了风险资产证券化本身对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风险控制是有着其积极作用的,次贷危机并非是资产证券化的失败。在次贷危机中,无论是作为宏观风险管理者的监管当局,还是对自身业务风险负责的商业银行,都没能表现出良好的应对能力,暴露出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制度性缺陷。自生性滞后是造成监管当局本次反应不力的重要原因,次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美国传统的分散型监管体制面对综合化金融市场的缺陷。长期以来,包括金融产业在内的美国经济在整体上遵循了诱致性变迁的制度演化路径,市场力量主导金融产业发展,监管机构基本上属于危机驱动的滞后性设置。为了促进市场创新,美国监管部门有时会容忍市场参与者突破既有规则的行为,产生人为监管滞后。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的理念从最早的规范金融交易行为、强调对风险的管理和规范,发展到放松金融管制以促进金融业的跨业经营和竞争。面对商业银行的综合化转型,政府实施了功能性监管变革。与英、日、德等国建立统一监管机构不同的是,美国的功能性监管体制是在不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信息沟通和执法合作,本质上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模式,而且没有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授权支撑。
在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面前,权力分散和组织独立的监管体系并不能有效地实施功能性监管。分散型监管对市场的监控信息是支离破碎的,在不同监管部门的交流过程中也会大量流失和扭曲,各监管部门调控行动的一致性会由于权力机构固有的利益属性而失去效率。银行转型为综合型的金融控股集团后,覆盖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等各类金融实体,并分别参与到证券化市场的各个环节,证券化市场本身亦是基于综合化的金融衍生产品,跨越了证券、期货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双重综合化使得监管体系在金融创新上出现了大片监管空白。对于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质量和可能造成的风险,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足。评级机构对次贷相关金融产品的评价相对不透明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监管机构也未能做出有效的监管预警。
相对于外部监管的不利,转型后的银行机构也没能成功培育出相应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现代金融契约理论认为,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本质是用所有权关系代替价格机制以便节约交易成本。但在节约交易成本的同时,综合化经营也给银行带来了多方面的风险,包括组织结构复杂化和文化多元性带来的利益冲突、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风险、会计制度和行业适用监管制度差异带来的信息披露风险、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风险传递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内部人道德风险等,都可能降低综合化经营的正面效益。企业边界取决于核心知识和能力所能支持的活动范围,资源整合能力是边界变动的内在原因。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不但需要物质资源,也需要良好的管理能力,包括熟练的风险管理能力,但在转型中,商业银行更多的是以交易成本的节约来确定扩张边界,而忽视了对风险管理能力的判断。Saunders(2000)认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分支具有差别极大的业务文化和风险倾向。由于综合化经营在资源配置、组织架构和企业文化等方面都以商业银行为主导,这种差异性风险被进一步放大。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借鉴
第一,建立基于长期价值的风险管理战略体系。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应坚持审慎经营的基本原则,业务发展和承担的风险必须与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以实现安全和盈利的平衡。在进入更高风险领域时,必须寻求充分的安全保障,把风险控制放到突出地位,完善业务、风险和审计相互独立、相互监管的治理架构。综合考虑风险战略与业务战略,强调长期价值的经营理念,注重风险文化的培育,避免激励短期化及其导致的道德风险。在中间业务创新中,坚持以了解你的风险为前提。
第二,把握提升和运用风险管理技术的正确方向。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型日益复杂化,而模型方法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可能影响风险管理的效果。一是模型设计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过于乐观的主观理念会低估市场风险,造成银行过度承担风险。二是模型对风险的系统性无法准确考量,而系统风险往往加剧了银行的脆弱性:三是现代风险管理大多基于统计数据和前提假设基础上,对历史数据的要求较高,很多创新型中间业务产品自然难以满足,而采用正态分布假设的模型难以准确预警小频率高风险事件。国有商业银行在提升风险管理技术时,应杜绝唯模型论,将有效的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综合使用多种风险管理方法,全面客观地揭示风险。
第三,加强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和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国内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存在战略趋同、业务趋同、结构趋同等问题,而国内金融行业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较为落后,潜藏着一定的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关注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起符合自身需要的系统风险管理体系。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日常中间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管,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通过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及早发现和控制风险。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高关联度、高不对称性,使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产生和传递都呈现出新的特征。金融监管必须与金融创新进程相适应,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建立各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