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代道德文明建构应该以规范伦理为中心还是以德性伦理为中心?时此学界有较大的分歧。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各有优劣缺失,同时它们产生的社会现实基础也有较大差别。尽管规范伦理有缺陷,但它比德性伦理更适合现代社会生活对道德的要求,因此,当代伦理学应该以规范伦理为中心,辅之以德性伦理的开掘,形成现代的道德文明建构模式。
关键词:德性伦理;规范伦理;道德文明;建构模式
中图分类号:B8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9)07-0119-07
作者简介:刘美玲,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山西太原030006)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道德哲学中德性伦理学的呼声渐高,逐渐形成了一个与规范伦理学相抗衡的伦理学探究路径。德性伦理学对规范伦理学“见规则不见人”的思维方式进行了批评,努力恢复传统伦理学以“美德”概念为核心的致思言说方式,主张以美德伦理为中心整合道德资源,建构当代伦理学说,引领社会道德文明的建设。德性伦理学的主张在我国伦理学界也有很大影响。一些学者结合中国文化中悠久的德性伦理传统,提出要以德性伦理学为根基重建中国伦理学。那么,究竟应该以德性伦理还是以规范伦理引领中国当代伦理学?当代道德文明的建设和振兴应该走规范伦理之路还是走德性伦理之路?在急需道德资源支持的社会转型期,这是难以回避的问题。而要澄清这些问题,既需要检视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各自学理上的优劣缺失,也需要敞明它们的现实基础。本文认为,尽管规范伦理有种种缺陷,但它比德性伦理更适合现代社会生活对道德的要求,当代伦理学应该以规范伦理为中心,辅之以德性伦理的开掘,形成现代的道德文明建构模式。
一、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两种致德之路及其形成
当代道德哲学中存在着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两条探究路径。它们虽然面对着同样的道德困境,但具有不同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志向。简单说来,德性伦理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一个好人?如何做一个好人?而规范伦理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合理的道德规范?我们怎样做才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德性伦理强调道德品格,而规范伦理强调的是义务、规则或后果。这种提问方式和着力点的不同隐含着它们对于道德教育目标和方法的不同设想。
德性伦理具有悠久的历史。古希腊的伦理学是一种德性伦理,以儒家伦理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的伦理学也是一种德性伦理。德性伦理的目标是探讨一个人成为好人的标准和途径。德性伦理的这一志向,使它把德性看成是人之为人的一种规定,从而把道德完善看成是人自身的完善过程,其中蕴含着这样一层意思:道德,即成为一个好人,是没有止境的,你永远可以使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我们可以把德性伦理视之为至善伦理。
相对于德性伦理,规范伦理的历史就要短的多,它是随着近代社会人的交往范围的扩展、人格的独立以及现代性的形成而逐渐凸现出来的。功利主义(后果论)和义务论是近现代伦理学史上最著名的两种规范伦理学说。规范伦理是一种底线伦理,它探讨具体的行为规则界限。作为底线伦理,规范伦理致力于澄清衡量一种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标准,以便用一个或数个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总之,“规范伦理的目的主要是建构有关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以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面临道德问题时的行为指导”。
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分别以不同的道德认知理论为根据。德性伦理以一种道德直觉理论为基础。在德性论看来,一个人只要具备好的人格品质,凭着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感、良好动机和对事物的直觉,就知道在某种环境下如何做是对的,如何做是错的,从而自然而然地做出正确的道德反应。在德性伦理看来,“知易行难”,道德行为发源于直觉,并不需要多少知识和反思。亚里士多德说过:“对德性来说,知的作用是非常微弱的。”约翰·麦克道威尔在《美德与理性》一文中也写道:“仁慈的人对于情境施加于行为上的某种特定要求具有一种可靠的敏感性”,“这种敏感性是一种感知能力”,依靠它,“一个仁慈的人知道面对仁慈的需要时会怎么样”。
而规范伦理认为,“知难行易”,一个人只有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他才会正确地行动,做正确的事。道德行为基于理性和审慎,直觉和冲动是靠不住的。在特定的条件下如何做才符合道德要求,并不能简单地根据自己的良知加以判断。在任何情况下,行为的道德性、正当性都需要理由的支持,即把一种行为归于某种普遍的道德规范、原则,看它是否与普遍规范相符合。而道德规范是复杂的、多样的,甚至是冲突的,道德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认可不同的道德规范,这种冲突不是简单地依靠高尚人格就可以解决的,人们必须对自己认可的规范提出证明,在互相出示理由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或近似一致。因此,规范伦理认为,“什么样的规范是合理的”才是需要伦理学慎思明辨的核心问题。
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不同的道德认识论思想导致他们在道德教育实践上不同的思路,德性伦理把重点放在道德人格培养上,而规范伦理把重点放在道德规范的论证、传授以及道德评价和认知能力的培养上。简言之,德性伦理主要试图通过“修身”达到高尚道德情操,而规范伦理则更倾向于通过“明理”,使行为符合道德准则。
那么,为什么会在历史和现实中形成这两种伦理学理论呢?道德是一定社会需要的产物,是履行一定社会功能的。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是不同的社会交往方式、不同的人际关系模式的产物。具体地说,德性伦理是适合于熟人社会的伦理,而规范伦理是适合于陌生人社会的伦理。通过一种成本一效益分析,我们可以理解这一点。
人类的道德思维,与其他思维活动一样,总是遵守一种思维经济原则,即用尽量少的时间和机会成本,尽可能简单且可靠的方法识别和预测对方的行为方式,传达自己的道德要求和期待,以便获得合作和交往的成功。在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两种不同环境下,必须采用不同的道德思维方式才能减少成本,提高交往的效率和成功率。在一个熟人社会,最有效的方法是搞清楚对方的人格特征、品质和一贯的行为方式。这是因为,熟人是经常打交道的,从多次交往的经验中可以很容易地总结出对方的人品,进而通过对对方人品的判断迅速预测对方的行为方式,决定自己对对方和事件的态度;反之,如果每一次都仔细考虑规则、规范,而不是通过持久的品格判断来预测对方的行为方式,就会付出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成本;并且,这种事事考虑规则、合理性的行为方式表现出一种不信任和疏离感,它会造成熟人之间的关系疏远和紧张,从而影响以后的交往。最后,由于自己也是对方经常性社会交往的对象,这样就有可能通过人品的评价,通过表达自己的道德期待,促使对方注意自身的品德修养,使其做道德的行为。
但是,在陌生人社会,由于交往次数极少,要弄清对方一贯的行为方式,即人品,必然是成本很高且有一定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为了弥补这种缺陷,现代人发明了推荐信、信用记录等等)。既然无法弄清对方的人品,从而也就无法用关于人品的评价来预测对方的行为方式并决定自己对对方的态度;其次,由于仅仅打一次或数次交道,然后天各一方,自己也就没有必要
要求对方总是具有好人的习性、人品;最后,自己更没有可能通过后续的交往对其施加道德影响,促进对方成为一个好人。可见,对于这样一个自己必须与之打交道的陌生人,一个人既无可能知晓对方是不是一个好人,也不需要对方永远是个好人,只需要对方在与自己当下的交往中是道德的、遵守规范的、行为正当的,而对于对方品质优良并没有更多的期待。规范伦理实际上正是这种社会交往方式和道德期待的反应。
质言之,在熟人社会弄清对方是不是一个好人,既简单又很有用,而要经常考虑对方的行为是不是遵守规范,则既复杂又伤感情。相反,在陌生人社会弄清楚对方是不是好人,成本很高,很困难,而要知道或要求对方在当下遵照道德规范行事则简单可行。这就是陌生人社会的道德强调遵守道德规则,而熟人社会强调人格培养、品质培养的根本原因。
二、德性伦理:为何游离于现代社会的边缘?
我们比较了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不同,接下来我们需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德性伦理是否能适应当代社会的要求,成为伦理学的中心话语呢?我们认为,自近代以来,德性伦理就遭到规范伦理的批评和排挤,渐渐被边缘化了,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德性伦理产生、发达以及发挥作用的社会现实基础发生了变化;第二,它本身具有内在的缺陷。这两个因素使之难以担当在当代整合道德的重任,复兴它也是很困难的。
人类社会从古代向近现代的转变实际上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二是有着统一生活实践基础的“同质的”价值共同体向一个由政治共同体在表面上维系着的多样性、碎片化的“异质”社会转变;第三是共同体一德性本位社会向个体一能力本位社会的转变。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分别建基于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中。
古代社会、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交往的范围很有限,打交道的都是彼此很熟悉的人,人们从事着几乎相同的活动,抱有相同的价值观,正如马克思所说:“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个人的生存更多地依赖于他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越往前追述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造成了一种以共同体存在与发展为目的的价值理念。对于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来说,德性比才能更重要,因为德性是合作的基础,没有德性就无法合作,而合作是共同体的根本意义。所以以共同体存在与发展为生活目标和价值中枢的社会强调建构以德性为中心的人格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随着市场和工业社会的形成以及个人自主性的增强,与陌生人打交道的机会和需要愈来愈多,近现代社会逐渐成为一个陌生人或准陌生人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共同体的文化价值意义越来越弱,逐渐退缩为一个纯粹的政治共同体,而个人的生活、职业、角色也在频繁变动,可以说,无论在社会层面还是个人层面都呈现出了碎片化的状态。在这样一个多样化、碎片化的异质社会,由于缺少统一的生活实践基础,个人对狭隘的共同体的依赖性和依赖感不断减弱,共同体对个人的约束力日益降低。个人的活动经常越出他所熟悉的共同体,个体逐渐代替共同体成为价值中枢,进而,个体的幸福代替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成为人生价值中心。对于个人幸福而言,能力成为更重要的因素,由此人格理想开始转型,从成为一个最大程度的“好人”,转变为成为具有开展合作所需要的最低限度道德水准的人,即成为一个遵守规则的有用的“能人”。适应这种情势,人们对德性的要求自然就降低了标准,伦理学也自然成为探讨人们社会合作的最低限度规则的底线伦理。
事实上,从历史上看,人类的道德模式的确经历了从前现代的德性伦理向现代规范伦理的转变,这恰恰是它适应社会实践、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做出的相应反应。连麦金太尔都承认“这些变化几乎是必然的”,但他依然固执地坚持认为可以在重建传统生活共同体基础上复归到德性伦理。麦金太尔的主张注定是一种道德乌托邦幻想。
除了以上分析的社会基础的变动以外,德性伦理边缘化的第二个原因在于,它具有内在缺陷,即它关于善德的言说和规定无论如何摆脱不了不确定性,对于什么是真正的善、好、仁爱、公正、诚实,德性伦理学始终无法给出确定的释义,而现代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变动性、多样化、碎片化使得这种具有确定性的释义更加困难。这样,缺乏确定性就使得德性伦理难以用来指导人们的行动,从而丧失了伦理学的基本功能。
理性主义的启蒙运动以来,一切皆须在理性的法庭为自己的存在辩护,也只有经过理性反思的东西才能成为具有确定性的信念,伦理学的教诲也不能例外。而当用理性审视传统德性伦理的“善”德时,德性伦理的内在缺陷就暴露无遗。那就是,德性伦理探讨好人标准,注重培养好人的品德,但是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好人”的品德。事实上,苏格拉底在两千多年前就追问什么是善,但是,最终他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孔子在回答什么是“仁”时,也总是根据具体情况作答。两千多年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说:“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康德例举了明智、勇敢、果断、忍耐等,指出这些才能和品德固然从很多方面看是令人称羡的,然而它们也可能是极大的恶,例如,一个恶棍的沉着会使他更加危险。实际上,甚至善良意志也不像康德说的那样绝对善,因为康德自己就说过,善良意志之为善,是以撇开后果的考虑为条件的,好心办坏事,这种例子太多了。为了避免这种对善德定义的不确定性,斯洛特(Michael Slote)和赫斯特豪斯(RosalindHursthouse)都放弃用规范、行为来阐明善德,而是用行为者来阐明善德,认为善行为就是具有善德的人做出的行为,这可能是世界上为德性伦理所做辩护中最坏的一个,因为它真正挑战了人类的道德判断力,据此,同样一个行为,它的道德价值要取决于什么人来做。
事实上,德性伦理无法证明具有优良品德的人总会做符合道德的事。一个品德优良的人,可能比通常人更倾向于为善,但远不能说他总会为善。做一个好人,不仅需要善良意志,还需要有对道德规范、规则的认知,需要有道德分辨和选择能力,需要周全考虑行为的条件和结果,而这主要是规范伦理的志向。
毫无疑问,今日尽管有种种非理性主义运动,但经过了启蒙的人类文化不可能退回到启蒙以前。社会的复杂化和理性化,不仅使得品德的辨识、确认和培养变得困难,而且使德性本身的解释难以有确定性。“好品质”既然越来越难以定义,德性伦理也就自然游离于现代社会的边缘而难以担起当代伦理学的重任。
三、规范伦理学:遗忘了行为者吗?
德性伦理学曾批评规范伦理学仅仅围绕行为展开探讨,而忘记了行为的主体——人,仅仅探讨什么行为是合理的、应当的,而不考虑行为的发出者怎样才是好的。这样的伦理学是有缺陷的,因为伦理学的一个重要使命是教人为善,为善的行为必须有为善的动机和意愿,而规范伦理不关注如何才能使人有为善的动机、意愿,好像人们知道了什么是善就会照善行事,好像这个世
界上的“恶”都是因为无知产生的,这种柏拉图主义的观点不符合我们的常识。因为知道什么是善和愿意为善是为善的两个不同条件,两者并不是如影相随,即使知道了怎样做是善,也很难说人们就会按照善的标准去行动。所以规范伦理学无法为人们提供道德动力。斯洛特甚至认为,康德伦理学“贬低了行为人”,因为他不认为追求幸福有任何“积极的道德价值”,从而“蔑视道德行为人的利益”。而德性伦理学致力于德性的培养造就,是以行为者及其应有的德性为中心展开伦理学。
如何看待德性伦理学家对规范伦理学的这个批评呢?我们认为,正像说德性伦理不讲规则不准确一样,说规范伦理不讲主体、行为者或品格也是不准确的。如果我们认真读一下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这种说法会不攻自破。尽管康德讲了绝对命令的原则,但在康德那里它不是最重要的,以至于如果说讲品格即为德性伦理的话,我们宁可把康德看成一个德性伦理学家。事实上我国西方哲学史学界泰斗苗力田先生在介绍康德伦理学的时候就直称其为“德性论伦理学”,这是有道理的。在康德整个伦理学体系中,绝对命令并不是核心,康德提出绝对命令来,是为了“单单阐明纯粹实践理性是存在的”。康德就是通过表明作为道德原则的绝对命令的存在来证明纯粹实践理性存在。道德原则即绝对命令的存在是一个“理性事实”:我们有一个不依赖于任何经验的关于行为道德性、正当性的纯粹理性的原则,这个原则存在于我们每个人心中,只要稍微反思就可知道它存在。正是它的存在证明了我们是一个纯粹实践理性主体。在此,康德不是先说明存在着纯粹实践理性,然后阐明这个实践理性会发展出怎样的先验道德原则,而是先说明先验道德原则在我们心中的存在,以之证明纯粹实践理性存在,进而用纯粹实践理性的标准批判经验实践理性的僭越。康德的整个证明好像是倒过来的,不过这恰恰说明康德伦理学的目的是通过绝对命令证明人能够是理性的,而不是要通过人的理性说明什么是规则,更明白地说,康德是要通过一种纯粹理性的道德规则的存在说明人是一个自由的主体,这是其全部伦理学的目的,所以康德的伦理学完全是以人为中心的,而不是以行为和规则为中心的。
那么康德对人(主体)、品格的理解是什么呢?在这方面,他确实与传统的德性伦理学不同。他的人是一个双重存在,既是纯粹实践理性主体、先验的主体,又是一个经验存在、经验实践理性主体。作为纯粹实践理性主体,人只有一种绝对的好品格,那就是实践理性。在康德看来,诚实、勇敢、节俭、忍耐都不是绝对的好性情、好品格,这些都是经验中有条件的好品质、好性情,没有客观必然性,只有实践理性这种品质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这个实践理性在康德那里就等于善良意志,也就是自律、自由、职责意识,本身就是能动的,因为他自己设定自己。
康德认为实践理性是先验的,存在于每一个正常人心中,所以这个先验理性并不需要培养,使之从无到有,这种先验理性,即对职责的敬重,对纯粹道德的关切,是“行善的最强大的动力”。但是我们每个现实的人的心灵,由于受“掺杂了取自于自己幸福的动机的混合物”的妨碍,往往把禀好、慷慨或高贵的功业等作为道德的动力。在康德看来,这种道德动力只不过是“心血来潮”,有时甚至只是“臆想的动力”,没有多少道德价值。那么,“如何能够使客观的实践理性在主观上也成为实践的”?只需要通过一定的训练,“从行为的动力之中排除人们只可以算人幸福的东西”,使行为完全出自于对职责的高度敬重,这样,纯粹的德性才能“在自己不可侵犯的澄明中真正呈现出来”,并且成为庄严崇高和最持久的动力。康德认为这种训练、“排除”的功夫有两个步骤:第一步,训练依照道德法则(即绝对命令)进行判断的习惯,即凡事问一问“这个行为是否客观地符合道德法则”、“合乎哪一种道德法则”,这样可以使道德判断敏锐起来,并且通过反复发问产生对纯粹道德的关切和敬仰;第二步,描述生动的实例并且特别关注意志的纯粹性,这样就把一种“内在自由”的意识带给了学生。一旦自由意识确立起来,人就会在内心的自我反省中把德性善良的意向确定为行为的根据,这种自由意识是道德的“最佳的、确实唯一的守望者”。
可见,如果我们认识到康德的伦理学以一个实践理性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主要目的在于说明人之为人的品格既不是公正,也不是勇敢之类,而就是具有实践理性,那么,说规范伦理学忘记了主体、忘记了行为者、忘记了品德,就是不对的。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功利主义。无论是边沁还是密尔,对道德品质、道德主体都是有所言说的,只不过在功利主义者那里,人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主体,追求幸福就是人的最大道德动机。所以规范伦理学的两大分支都不缺少关于人如何能遵守道德规范的讨论和设定。
四、道德文明建构的现代模式
我们分析了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不同的社会生活基础,阐述了德性伦理与现代生活的脱节以及它自身的局限性,并且挖掘了规范伦理关于道德主体的预设,为规范伦理的自洽性作了一定的辩护,证明规范伦理不仅能够提供行为的指导原则,而且提供了道德动机说明,从这些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个判断:适应当代社会生活需要的道德文明建构模式应该以规范伦理为中心。
首先,这是当代社会复杂性现实对道德文明建设提出的要求。中国正处于一个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更加开放的陌生人社会的转变中,中国的现代化同时意味着交往的扩展、社会交往方式的现代化,意味着与陌生人打交道将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正如前文所述,在这样的陌生人或准陌生人社会,强调遵守道德规范和底线伦理,注重道德规范认知和理性评价能力的培养,是整合社会道德秩序的一个更有效地途径。所以,我们的道德文明建设应更多地适应这种社会生活转变的大趋势及其要求,更多的教会人们思考道德规范,即什么样的行为是好的、正当的,教会人们从普遍社会规范的角度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观察,更多地关注规范伦理的建设。而以德性伦理为中心建构当代的道德秩序和文明,将会增加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一个理性的社会更需要的是规则和规范意识。
其次。这也是道德文明建构新的内容所要求的。内容决定形式,德性伦理所倡导的一些德性和规范都是要调整熟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更强调自然情感甚至血缘纽带,强调人与人之间的超功利关联,强调共同体对个人的优先性。而在自然感情纽带弱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功利联系、共同体对个人的管辖、支持作用客观上降低的条件下,相应的道德德性和规范必须做出适当调整,否则就会沦为空洞的说教。对于德性伦理,我们有悠久的德性伦理传统,但是对于规范伦理,我们还不熟悉、不适应,甚至不理解。固守旧的思维方式,只能导致伦理学与现实生活的脱节,因此必须加强规范伦理的建设,从而适应新的社会交往方式及其道德期待。
最后,这也是德性伦理学实际应用中的一些缺陷决定的。德性伦理总是从品德出发评价一个人,这样容易对一个人做出善或恶的夸张的评价,并且常常有以偏概全、简单化、甚至“无限上纲”的倾向。有的时候,它不但不能有助于良好人格的形成,相反,会由于这种简单化、粗
线条的评价,严重伤害当事人。例如,家长与老师用一些表示品德的词汇对少年儿童进行教育,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因为那些关于人格特征的近乎定性的词语会对他们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现代道德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特别对于少年儿童的“坏”行为,应该就事论事,多用规则说明其“错”,慎用品德评价其“坏”,应该体现出一种道德宽容。道德宽容是现代社会的特征,是人类道德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人际关系的必要条件,如果整个社会的道德话语以德性伦理为中心,形成道德宽容的现代道德文化将是困难的。
以规范伦理为中心,就是道德教育要从规范认知和论证开始,通过展示和探讨当前一些重大伦理困境和争论,如生态保护、教育公平、贫富差距、安乐死、媒体责任等热点问题,让人们自己思考对错,给出答案,这不但能帮助人们认识规范,确立信念,更能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理性能力,从而自觉践行规范。
以规范伦理为中心,就是要以平等对话和协商的理念代替教化的理念。传统的德性伦理学内涵着一种教化理念,即它认为,人的德性是可塑的,通过教育、修养、模仿,一个人能使自己变得更好,这种观念一方面为人提升自己的价值开拓了想象力和无限空间,另一方面却包含着一种以道德标准把人划分等级的倾向,其中较优越的人可以去教化较差的人,这里事实上隐含着某种不平等,从中可以隐约听出一种对常人德性的不信任。而规范伦理学预设着一种平等的人性,不管这种人性是实践理性能力,还是追求幸福的欲望,它把一个普遍的规则放在所有人前面,强调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是每一个理性人都具有的道德意识,规则的建构要靠每个人内心的反思以及与他人的对话、协商。这种预设为尊重每一个人提供了观念基础,透过把每个人预设为理性平等的人,我们在规范伦理表面严厉的声音背后中听到一种真正的道德宽容。在世界日益扁平化的今天,只有这种平等、宽容、对话、协商的理念才能为道德文明建构提供有吸引力的方法。
以规范伦理为中心,就是要在全球化背景下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借鉴学习全球道德文化资源,关注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全面融入“世界的文学”的创造中。德性伦理强调的是自己共同体的价值观、道德观,以自己的文化、习俗为依据观察和处理世界性问题,这固然有助于消除或阻挡文化霸权,但从总体上来说是褊狭的。在经济一体化、文化多样化的世界,共同体的边界变得模糊起来,世界成为诸共同体相互融入、叠加的世界,人们越来越难以把自己看成是某一个唯一的共同体的成员。另一方面,世界共同体还没有真正形成,人们还无法切实把自己看成世界大家庭的成员,这就给伦理学规定了一种规范伦理的走向,但这不是封闭在自己文化圈内的伦理,而是具有世界眼光、世界意识的关于人类行动普遍规则的规范伦理。
当然,以规范伦理为中心,不是要硬生生地抛弃德性伦理,特别是其中某些在现实中仍然行之有效的方法,而是要以规范伦理为核心和导向整合道德资源(包括具有悠久历史和传统的德性伦理文化),积极适应当前社会生活转变的大趋势及其对道德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促使道德文化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责任编辑: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