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
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小保:
我是一家企业的工人,工作有5年了。前几年企业都按规定,帮我缴了养老保险。可是,从去年开始,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大好,企业少缴了我的养老保险费,企业这样做对吗?
何闽英
何闽英同志:
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对此,《劳动法》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些规定表明:一是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
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浮。而社会保险费则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小保
工会工作人员因公被辞退,
应恢复其工作给予赔偿
小保:
我是一名工会干部,经常因公外出工作,由此被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我很想不通,企业这样做对吗?
陈只毅
陈只毅同志:
《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l)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小保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钱可以继承
小保:
我是企业单位一位劳工干部,请问: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他们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能不能让他们的亲属继承?亲属中哪些人可以继承?
辛行新
辛行新同志:
职工或退休人员不幸死亡,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而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属于缴费个人所有,因此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可以继承的。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为: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应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死者无直系亲属,其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也可以继承。根据我国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确实没有合法继承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可继承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由国家统一支配。
小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主要适用于六类争议
小保:
吴某是一个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2003年,他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2005年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但吴某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2006年,单位突然提出解除聘用关系,吴某不服,向人事仲裁委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据说,不单像吴某这种因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不续签聘用合同的争议可提请仲裁,其他如关于约定服务期发生纠纷等人事争议均可提请仲裁。请问,劳动人事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适用哪几类争议?
文 斌
文 斌同志:
最近,人力资源保障部公布施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但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此外,实行申请人单方申请制度,即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符合仲裁机构的受理条件,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启动仲裁程序。对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小保
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
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保:
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林依敏
林依敏同志:
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对于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0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单位代扣代缴。
小 保
中方企业合资或合作前后,可视为同一用人单位
小保:
我原在中方某企业工作7年,中方企业合资后又工作了3年。请问:中方企业合资或合作前后,可视为同一用人单位?如果算在同一单位工作,我有10年工龄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徐 民
徐 民同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外方发生合资或合作的情况下,中方用人单位与合资或合作后的用人单位可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而且工龄可连续计算。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规定,《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第(六)项主要是针对合资、合作企业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因此,你应该算在同一单位工作,而且已工作了10年,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小保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
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保:
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沈 明
沈 明同志:
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1)实践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通常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往往为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管和规避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基于现时劳动者普遍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用人单位作为市场活动主体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应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未签订合同而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书面合同予以规范,该责任应由用人单位予以承担。(2)从社会效果来看,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会造成鼓励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反面后果,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但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三)项、(四)项规定的理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即是由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由于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由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保
劳动者因私出境定居,
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经济补偿金
小保:
劳动者因私出境定居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经济补偿金?
小英
小英 同志: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规定:一、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侨属、侨眷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其一次性离职费的支付,仍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国内其他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等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均可比照执行。四、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到台湾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劳险字〔198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保
妈妈再婚生小弟,
不影响原独生子女待遇
小保:
我父母离婚后,我和母亲及姥姥姥爷一起生活,父亲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前年父亲再婚,母亲也给我娶来了一个后爹。最近,母亲和继父给我生了一个小弟弟。小弟弟出生了,我的独生子女证是否收回,我还可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吗?
明 明
明 明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这里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自愿终身只生一子女的夫妻”中的夫妻均是指处于同一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男女双方离婚,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分别与他方再婚,形成的已不是原来的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已不是原来的双方,再生育的子女也不是前一个婚姻关系中原来父母双方再次生育的子女,故不能因此否认原来所生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地位。至于夫妻离婚后复婚或同居再生子女,则是对男女双方终生共同只生一个孩子承诺的违反,则是对原男女双方所生“原独生子女”地位的否定。因此你父母离婚后,你母亲与第三人再婚后给你生了一个小弟,其不会对你的独生子女地位产生影响。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