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深圳市水务工程中开展履约评价的意义及可行性

2009-08-31 06:46曹世锋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14期

摘要:长期以来,深圳市的水利水电工程预选承包商一直没有正式建立起来,主要原因是承包商家数不足。一旦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预选承包商,将对建设单位选出好单位提供便利条件,而建设单位对承接工程的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将对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起着相辅相承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水务工程;履约评价;预选承包商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1-0139-03

一、背景及履约评价的提出和履约评价释义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深府【2005】114号文《深圳市政府投标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规范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特成立深圳市政府投标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来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预选承包商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等。其中,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等类别的总承包商组成。

在申请加入名录某一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少于20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如多于20名的,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综合评分是指对承包商的纳税额、工程质量状况、施工安全状况、财务状况、工程履约评价、诚信记录、良好信息、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每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公正地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并规定,建设单位对承包商作出履约评价有一次不合格的,暂停投标6个月;履约评价两次不合格,降低承包商组别甚至从名录中清除。

以上的资料可以看出,履约评价是评价、选择承包商,择优录取的重要指标之一。从目前的情况看,深圳市建筑公务署及各区建筑公务等单位所建设的工程已建立比较完善的预选承包商机制,并已形成了以履约评价为重要指标的评价选择体系。这种机制和体系的施行,对深圳市工程建设和质量控制的意义重大。

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来,履约这一概念不断被提及。简单地说,履约即履行约定的事,它反映组织或者个人的诚信。在现代社会,履约良好可避免程序中的时间、资源等的消极怠工和浪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在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完善的情况下,只有开展履约评价才能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长久权益,维护公平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供需严重失衡,劳动生产率和工程质量低下,工程质量不高,偿债能力较差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市场的平稳。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的实施,招投标已经成为企业开拓建筑工程市场的全新模式。招投标的范畴涉及政府采购、建筑施工、设计、勘察、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各个方面。从投标企业履约信誉建设的角度来看,规范投标企业的市场行为,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整顿和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投标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将“社会信誉”列为公开竞标的重要考虑因素。而对于大型的、国际化的招投标项目,不仅在技术方面需要与国际接轨,更要注重投标企业的诚信记录和信用管理能力的体现。另一方面,投标企业和业主也逐渐意识到诚实信用、工程质量与合同履行能力是息息相关的。

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是指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由各项目组定期对所有正在履行合同的承包商的表现情况进行点评的工作制度,并以此作为奖罚的依据。承包商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如不提供履约评价报告,建筑工务署可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二、履约评价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义

(一)对建立深圳市水利水电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意义

长期以来,深圳市水利水电预选承包商因为承包商家数不足而一直没有正式建立起来。近年来,由于政府加大基础建设投资力度,水利水电工程上马项目较多,涌现了一批承包商,已经满足预选承包商的人数要求。一旦建立起来水利水电预选承包商,将对建设单位选出好单位提供便利条件,而建设单位对承接工程的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将对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起着相辅相承的重大意义,也对后续招标奖优罚劣有着重大意义。

(二)对招投标中评标择优的意义

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是我市率先于全国在建设工程领域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该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有目共睹: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工程招投标制度。二是强化了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三是提高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此外,对于已经参加过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公益活动的承包商,将在申报预选承包商过程中给予加分奖励。

(三)对施工过程现场管理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不断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监督管理,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一方面,政府以大业主的身份集中对所有参与政府工程投标的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不仅大大提高了招投标的工作效率,还避免了以往部分招标人利用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另一方面,预选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制度通过与现行招标投标制度相接,对履约评价优秀等级的企业给予投标优惠政策,对于履约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暂停投标。这项措施也最大限度地提高了预选承包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有效地遏制了恶意低价竞争,有力地推动我市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实施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贯彻对建筑市场“严抓严管、狠抓狠管”的八字方针,着重从静态的资格集中预审和动态的市场监管两个方面入手,全面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我市建筑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这种静、动态相结合管理的方法,进一步强化对建筑市场的有效管理,有力地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四)施工合同履约评价

主要从主要从人员配置、实力、履约质量、履约时间和履约配合等方面进行评价。(1)人员配置: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是否能够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且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价;从是否配备固定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是否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价;(2)实力:主要从经济实力、劳务支付、技术实力、大型设备数量及应急处理能力方面进行评价;(3)履约质量:主要从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质量、是否能够认真主动地按时按要求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是否能够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含签证)工程结算等申报手续进行评价;(4)履约时间评价标准:主要从是否能够认真主动控制项目的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计划工期进行评价;(5)履约配合评价标准:主要从是否能够及时地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办好履约保函并签订合同;是否能够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保修期内是否能够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履行应尽的义务;计量、变更和预结算真实准确性;分包与总包配合情况;诚信情况方面进行评价。

三、履约评价体系的建立及实施

(一)履约评价体系的建立

为体现履约评价的科学性和一致性,一套完整的“承包商履约评价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完善的履约评价体系应包括指标的设立、综合评价、工作流程、等级设立以及信息公示五个方面的内容。

评价指标的选取。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主要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从有效防止和控制评价风险的角度,系统、全面地把握承包商履约状况。指标设计应充分体现:(1)目的性:评价指标充分反映和体现履约评价的内涵,系统、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履约状况的实质。(2)系统全面性:评价指标体系必须能够全面地反映不同承包商履约状况的各主要方面及主要特征,强调对建设全过程的履约状况进行评价;强调对遵守国家及有关部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的评价;强调对项目有关合同履行表现的评价;强调对工程质量的优良率及组织和管理水平的评价。(3)灵活可操作:评价指标体系应具有足够的灵活性,易于操作,且指标数量不宜过多,评价人员根据可能的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灵活运用。

本评价体系主要围绕诚信状况、履约能力和意愿等几个方面,对影响承包商履约状况的各种主要因素进行分解细化。基本指标框架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诚信记录:法院诉讼记录、工商部门有关记录、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有关记录、劳动部门有关记录、税务部门有关记录、各种商业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合格情况及其他。

2.基本经营和竞争:主要考虑受评企业所有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主要收益来源、资质情况、技术水平、设备状况、原材料供应状况、工程质量状况、以及在竞争中的比较优势。

3.管理水平和发展:主要考察受评企业员工素质、技术人员水平、内部协作能力;未来发展过程中的战略规划是否合理、可执行,是否能保障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考察承包商施工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主要机械及设备到位情况、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情况、工程进度管理及效果、工程质量管理及效果、廉政合同履行状况、施工技术管理情况、环保措施、劳务分包管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等。

4.财务状况:主要考虑受评企业盈利能力的持续性、稳定性;资金实力、负债水平及以往垫资情况、发生垫资后的资金融通能力;应收账款和存货管理情况及资产流动性;自有现金流动的充足性能力。

(二)合同履约评价实施方案

合同履约评价实施方包括深圳市水利水电项目履约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和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评价的内容包括:评审工作组通过现场察看、查阅资料、询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并听取现场建管处和监理的意见,然后进行了充分讨论并打分。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竞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一旦在投标活动或履约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的,将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目录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警示、暂停投标资格、降低组别、直至清出名录等处理,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入围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承包商,若其承接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其做出的履约评价有一次不合格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将有权暂停其投标资格3个月;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1年内履约评价2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委员会降低其组别,属于最低组别的承包商,从名录中清除。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承包商1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书;(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5)在我市有相应的工程业绩。申请人如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1)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2)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3)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4)承接违法建筑的施工业务;(5)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6)申请加入名录时,有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行为;(7)严重的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四、结论、建议及存在问题

合同履约评价制度能够全面地反映不同投标企业信誉状况主要特征。强调对建设全过程的信誉进行评价;强调对遵守国家及有关部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的评价;强调对项目有关合同履行表现的评价;强调对工程质量优良率及组织和管理水平的评价。长此以往逐步达到净化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经济制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目标。

但要始终清楚的是,既然履约评价关系的是预选承包商的选取,那么这必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也必然关联着工程建设的各参建方,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选取合理的评价指标,公平公正才能评出可以信服的结果,这样才有利于被评企业接受,也有利于促进相关企业不断改进。同时,使履约评价具有法定效力,相关部门

应促进立法,使履约评价进一步合法化,常态化。

参考文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

[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府【2008】86号.

[3]招标投标指引.第十七期.深圳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处编.2008年5月30日.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年7月12日深府【2005】114号.

[5]2005年度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综合评分细则(试行).

作者简介:曹世锋,男,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