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武举
摘要:誓辞是贯穿古今、内涵丰富的应用文体,通过对誓辞对象变迁轨迹的梳理,在变与不变的思考中,我们可以获得深层次的文化体验,即诚信的缺失与理想人格追求、被接受和被认可的社会心理需求以及不同时代的独特文化视点。
关键词:誓辞对象流变文化意蕴
《礼记·曲礼下》:“约信日誓,莅牲日盟。”孔颖达疏:“(诸侯)用言相约束以相见,用誓礼,故日誓。”“盟者,杀牲歃血,誓于神也。”在法律并不健全的古代社会,盟誓是人们寻求信任和告诫约束的重要途径。随着朝代的更替,盟誓这种古老的仪式并没有湮没于历史的洪流,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呈现出新的内涵和意蕴。本文拟对古今誓辞进行初步分类并梳理其变迁轨迹,重点探寻其隐藏于表象背后的文化本质。
一、古今誓辞分类
按照盟誓对象划分,誓辞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鬼神类誓辞
鬼神类誓辞即以传统的鬼神崇拜、祖先崇拜及其相关物为誓诅对象的誓辞形式。依据用途的差别,鬼神类誓辞又分为代天罚行誓辞和约信守诺誓辞:
代天罚行,即以天神的名义讨诛无道。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贤者应该顺承天命,讨伐逆乱祸行,维护天道纲常。《尚书·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正义云:夏启之时,诸侯有扈氏叛乱,王亲率命征之,将战,集将士而誓。所谓“率命”,即奉天之命,行天之罚。《汤誓》:“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夏桀暴戾无道,商汤率众征伐,同样是打着“天命殛之”、“致天之罚”的旗号。
约信守诺是鬼神类誓辞的又一重要用途。《论语·雍也》云:“子见南子,子路不说。夫子矢之曰:‘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矢”通“誓”,意即孔子向子路承诺:如果我有做的不对的地方。天厌弃我!《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晏子仰天叹曰:“婴所不唯忠于君、利社稷者是与,有如上帝!”在此晏婴以上帝为誓诅对象,发誓一旦违背诺言便要受到神灵的惩罚。早期人们认为,鬼神是具有超现实能力的神秘物象,以鬼神盟誓可给约誓者以巨大的约束力和心理压力,提高誓言的可信性。
(二)伦理类誓辞
伦理类誓辞是以与伦理道德相关或相悖的内容为誓诅对象的誓辞。它是封建制度和传统礼制的催生物,是对鬼神类誓辞的补充和发展。伦理类誓辞包含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如血缘关系、姻缘关系、君臣关系等。《左传·昭公六年》载楚公子过郑,“禁刍牧采樵、不入田……不强口”,并誓曰:“有犯命者,君子废,小人降。舍不为暴,主不恩宾。往来如是。”此誓即以君臣关系人手,阐述了一种开明的政治伦理,强调主人不能侮辱宾客,宾客不被重用也不可暴乱。《汉晋春秋》载:霍弋遣杨稷、毛炅等戍交趾,与之誓曰:“若贼围城未百日而降者,家属诛;若过百日,救兵不至而城没者,吾受其罪。”这是一篇复合誓辞,前半部分以亲缘关系为誓诅对象,对方若于百日之内降敌则家属受诛;后半部分誓诅自身,若过百日无救兵解围,约誓者甘受军法。
(三)自然类誓辞
自然类誓辞。顾名思义,是以自然事物为起誓对象的誓辞形式。汉高祖有封爵之誓:“使黄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存,爰及苗裔。”应劭释曰:“封爵之誓,国家欲使功臣传祚无穷也。”带,衣带。厉,砥石。意即直到黄河瘦如衣带,泰山小如砥石,功臣子孙犹存。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公子曰:“所不与舅同心者,有如白水。”
《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宣子喜曰:“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
以上两篇誓辞分别以白水、日为誓诅对象,对于这几个物象,前人解释有所不同。《诗经正义》:“有如日,有如河,有如皎日,有如白水,皆取明白之义。言心之明白,如白水也。”在这种解释框架之下,白水、日理应属于自然事物。还有另外一种释义,即谓白水、日各指河神和太阳神,此时这两篇誓辞就应属于鬼神类誓辞。
二、古今誓辞流变
盟誓行为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随着朝代的更替,其必然发生诸多变化。对中国盟誓历史作一次整体观照,我们会发现它在内容、形式、适用范围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一定变化。其中,内容和表现形式变化较大。
(一)内容:超现实到现实,
鬼神崇拜作为中国古代原始宗教意识之一,早在原始社会便已存在,殷商时演变为信仰上帝和天命,周代时崇拜祖宗神灵和祭祀天神相统一,形成了尊神明鬼的信仰系统。这是盟誓传统中鬼神崇拜的渊源。随着宗教的产生和发展,誓诅内容不再仅限于天神系统和鬼神邪说,像道教、佛教中的鬼神理论和神怪形象也逐渐被人们接受并成为誓诅的对象。
毋庸置疑,鬼神誓诅贯穿于整个中国历史进程,但随着人们思想认识的变化,誓诅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春秋战国时期,理性主义高扬,盟誓现实告诫人们违背誓约未必受到鬼神的惩罚,超现实的力量并不能保证盟誓初衷的应验。由此,人们对鬼神的敬_艮开始减弱并寻求其他更现实、更直接的方式以维系誓约的可信性,誓约的内容也逐渐扩大到家庭、婚姻、权利、荣誉等诸多领域。《吴越春秋》载勾践誓国人辞:“将免者,以告于孤,令医守之。生男二,贶之以壶酒、一犬……长子死,三年释吾政;季子死,三月释吾政。必哭泣葬埋之如吾子也。”誓辞选择以生育、释政等约誓承诺。以更具有现实性和诱惑性的事物维持誓约的可信性,这在硝烟不断的年代,比利用人们对鬼神的敬畏进行誓诅更具有约束力和感召力。
在现实生活中,鬼神誓诅依然存在,但是人们更多地选择具有时代特色的物象进行约誓。宣誓词是现代常用的约誓文书,有军旅誓辞、组织誓辞、婚姻誓辞等多种形式。在这些誓辞中人们表达的是对家庭、集体、国家的职责和义务。如1915年10月26日,孙中山和宋庆龄在日本东京订立婚姻誓约:“……将来永远保持夫妻关系,共同努力增进相互之间幸福”。此后风雨飘摇的十年,这份婚姻誓约见证了两人相濡以沫的夫妻关系。
(二)表现形式:书面到口头
《礼记正义》:“盟之为法,先凿地为方坎,杀牲于坎上,割牲左耳,盛以珠盘,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为盟,书成,乃歃血而读书。”每次盟誓,参盟者均须把誓辞记录下来,或作为双方约誓的凭证。或直接和牺牲一起埋于坎内。郑玄注《司盟》:“盟者书其辞于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与上而埋之,谓之载书。”此时,书面记载是誓辞存在的重要形式。除了盟书、载书(二者名异实同),誓书也是重要的誓辞载体。誓书是中国最早的公务文书之一,早在《尚书》中就有誓的记载,如《甘誓》、《汤誓》、《泰誓》、《秦誓》等。
随着盟誓的神圣面纱逐步被揭开,人们发现盟誓的神判功能并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缺少了对盟誓的敬畏,盟誓行为也由原先的谨言慎行变成了惯用伎俩。自春秋战国起,盟誓文体式微,誓辞出现了口头化倾向。《左传·宣公十七年》:“晋侯使邵克徵会于齐,齐顷公帷妇人使观之。邵子登,妇人笑于房。献子怒,出而誓曰:‘所不此
报,无能涉河。”对于齐晋而言,郁子为妇人所笑属于偶发事件,献子因怒而誓应是临时性的口头约誓。近代以来,随着社会进步、法律的健全,人们可以用法律来维护信任和保护自身利益,此时誓辞多以口头形式出现,表现为约誓者的心理暗示和自我期许。
三、古今誓辞流变的文化分析
就内涵而言,誓辞经历了由鬼神系统到传统伦理系统再到现代新伦理的对象转变,但是,誓约作为一种古老的取信形式没有改变并一直存在着。在这变与不变的思索中。我们可以窥探到些许深层次的文化意味。
(一)诚信的缺失与理想品格追求
《谷梁传·隐公八年》:“诰誓不及五帝”,范宁注:“五帝之世,道化淳备,不须诰誓而信自著。”《文心雕龙·祝盟》云:“在昔三王,诅盟不及,时有要誓,结言而退。”可见,在三皇五帝之时,盟誓这种约信形式并不常见。究其原因,是由于在那个时代人与人之间讲信修睦,没有欺瞒诡诈。《礼记·曲礼下》孔疏:“然天下太平之时,则诸侯不得擅相与盟。唯天子巡守至方岳之下,会毕,然后乃与诸侯相盟,同好恶,奖王室,以昭示神,训民事君,凡国有疑,则盟诅其不信者。”周衰之后,诸侯割据争霸、各怀鬼胎,在利益的驱动下,国与国之间尔虞我诈,出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天下乃屡盟。盟誓的普遍化标志着人与人之间诚信的缺失。
拨开约誓的表层形式,在喟叹诚信缺失的同时,我们会惊奇地发现人们对于诚信理想品格的追求和执着。《文心雕龙·祝盟》云:“若夫臧洪歃辞,气截云蜕;刘琨铁誓,精贯霏霜;而无补于汉晋,反为仇雠。故知信不由衷,盟无益也。”在刘勰看来,臧洪、刘琨的铁誓诤言之所以无补于社稷,关键在人,至信之人无需誓诅。盟誓作为对参盟者的约束告诫形式,并不具有现实层面的法律意义,违背誓言者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更不会受到神鬼的诅咒。所以,盟誓不是对神怪外力的依赖,而应是对约誓者本身诚信的期待以及对诚信理想品格的追求。“仁、义、礼、智、信”是中国传统的理想品格。诚信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无信不立”、“言必信,行必果”这些警句名言还时常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在整个历史进程中,人们始终没有放弃对诚信人格的不懈追求。诅咒和惩戒只是盟誓的手段,其最终目的是求信守诺,在看到诚信缺失的同时,我们更应看到人们对诚信人格的孜孜追求。
(二)被接受与被认可的社会心理需求
随着使用主体的平民化和表现形式的口头化。盟誓不再是个别阶层的特权行为,进而演变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化行为。盟誓的社会化使其超越了最初的价值追求并具有更丰富的社会内涵。从心理学分析,约誓求信是被接受与认可的心理需求体现。这在现代誓辞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现代誓辞和古代誓辞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约誓对象的现代伦理特色。古代誓辞的约誓对象主要表现为鬼神系统和宗祠系统,现代誓辞的约誓对象在残留古代誓辞特色的同时,更多地表现为以组织、职业、名誉、人格为主的新伦理系统。1997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颁布了第10部《内务条令》,新条令规定了军人誓词: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在这篇誓辞中,军人以职业操守为约誓对象,明确具体地表达了誓约的内涵。现代社会法律体系完善。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多体现为对法律的遵从,约誓这种行为不具有现实法律意义,它的存在更多地体现为请求对方认可的传统心理需求。因此,与其说军旅誓词是军人向军队、人民取信,不如说是军人在向军队和人民表达诚意和决心,这是一种希望被认可和接受的心理需求。此外,在我们周围经常会有人因某事向对方起誓,如“我保证……”“我发誓……”。其实,这种行为背后隐藏的也是希望被对方认可的深层心理需求。
(三)誓辞流变过程体现了不同的时代特征
盟誓作为一种取信形式之所以能够流传千载而不衰,就在于其本身承载了某种深层次的文化内涵。这种深层次的文化在岁月流转中外化为不同的特征化实体。通过对不同实体形象的选择分析,我们可以窥探出不同的时代特色以及深层次的文化迁移。
盟誓的对象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鬼神系统和宗祠系统。在此阶段盟誓展现了早期人类的鬼神崇拜和祖先崇拜心理,在鬼神文化为主体的文化系统下,盟誓行为暗含了人们对神权与人权、强权与自由的思考;第二阶段为传统伦理系统。在这个阶段,盟誓的对象现实化、客观化,这是人权与神权抗衡的结果,它体现了人性的自觉和人类认识水平的进步。封建伦理系统是传统儒家思想对社会关系重新规范的产物,以封建伦理为誓诅对象的盟誓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封建伦理纲常对人们的禁锢;第三阶段是现代新伦理系统。如果说从鬼神崇拜到伦理纲常的对象变化体现了人的自觉,那么从封建伦理纲常到现代新伦理的转变则体现了个体的自觉。现代社会是一个张扬个性和标榜自我的时代,现代誓辞以名誉、人格、人权等作为盟誓对象正是对新的时代特征的最好展现。通过对三个阶段的分析,我们隐约可以感受到三种文化形态的变化,这三种文化并不是孤立的,它们前后相继,有着共同的理论内核即人的自觉及其对自身的无尽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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