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淼
[摘 要]正义是法的核心与灵魂。关于法官这样一个特殊职业的职业道德,中外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无一例外,学者都认为正义是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基本内容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不能有偏见。法官的中立性至少在视觉上让人们感到了公正,其基本内容是基本内容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不能有偏见。
[关键词]法官 正义 中立性
“一次错误的判决比多次错误的实例危害更大, 因为这些错误的实例不过弄脏了水流, 而错误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
英国亨利六世时的大法官福蒂斯在其《英国法礼赞》中借虚拟的大法官之口劝告国王不要充当职业法官,不要取代法官和律师的专业化工作,他说因为“我很清楚,您的理解力飞快如电,您的才华超群绝伦,但是,要在法律方面成为专家,一个法官需要花二十年的时光来研究,才能勉强胜任。”130年以后,他描述的法官与国王对话的场面居然真的隆重上演了法官柯克与英王詹姆士一世就国王是够可以亲自坐堂问案发生分歧。柯克有一段精彩的阐述:
“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时间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律是解决臣民诉讼的金质魔杖和尺度,它保障陛下永享安康和太平。”
在柯克看来,法律是技术理性,法官是技术理性的拥有者,因此,法律就是一个职业等级的领地。而在当今世界上,法律职业化几乎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趋势。而西方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程序(制度因素)与法律职业(人的因素)这两个方面对西方走上法治道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里的“人”显然不是一般的人的因素,而是强调职业化的法律人及其技术和伦理道德修养。
关于法官这样一个特殊职业的职业道德,中外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无一例外,学者都认为正义是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的条件。我想这是因为司法的本质是掌司公正,司法的过程是司法权的运作过程,司法权所具有的被动性、独立性、程序性、中立性、终级性的特点集中体现了公正的内涵; 以公正为最终追求的司法大业需要品行高尚、心灵卓越、至上理性、无畏勇力的法官。例如英国法学家霍布斯认为良好的法官的条件是:“需对自然律之公道原则有正确之了解;此不在乎多读书,而在乎头脑清醒,深思明辨”[1]德国Schwabenspiegel曾揭示法官须具备正义、贤明、刚毅、节制等四种德性。[2]现行的《美国法官行为守则》共有七条,其中第一条就是“法官应该维护司法正直和独立”。
正义是法的核心与灵魂。正义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心智互动发展的结晶,是民族精神新陈代谢的产物。一个民族的存在首先是指该民族正义观念的凝集,一个民族的进步首先是指该民族正义观念的升华。人类物质的、精神的、制度的文明最终都将归流于此。至近代,随着神界和俗界的分离,司法机关取得了俗界的正义言说权、塑造权和守护权。司法机关司法的过程,就是在历史运程的特定横切面上向芸芸众生表明正义,为芸芸众生提供生命存续的动力和精神存续的过程。而法官则是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掌舵人。
美国学者约翰·小努南曾比较过普通法国家历史上几位最伟大的法官,即布莱克顿、柯克、培根、马歇尔、霍尔姆斯、卡多佐等,他发现这些人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以公正无私而著称。
历史上不乏众多著名法官演绎“正义”的经典案例,但也有法官“堕落”的时期。学者曾经将德国纳粹时期的司法称为“恐怖的法官”,而在这一阶段德国也的确有着恐怖的法官。
1933年9月21日,著名的“国会纵火案”庭审在莱比锡的最高高法院大审判厅进行。戈培尔和赫曼·戈林这两位纳粹高官与思维敏捷的被告季米特洛夫之间的激烈辩论一次次将庭审推向高潮。在辩论中,戈林越来越失去了自制:“德国人民知道你在这里无耻的举止,知道你到这里来是为了纵火。在我眼里,你是个活该立即被绞死的流氓!”听证人当庭被侮辱至此,身为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主席的宾格非但没有阻止戈林的侮辱,反而呵斥被告:“季米特洛夫,我已经告诉过你,在法庭上不得作共产主义的宣传,这位证人先生的愤怒是可以理解的!”当季米特洛夫坚持要求“再提一个与本案事实有关的问题”时,宾格神经质的大声喝道:“我不许你发言!剥夺你的发言权!”并在最后采取了诉讼法中并未规定的措施将被告驱逐出庭审。在最后的判决中,尽管所有的共产党被告都被排除了嫌疑,法庭仍然在其判决中不遗余力的将罪责归于共产党并且竭力为有极大纵火嫌疑的纳粹开脱。目睹这一场景,任何公正的旁观者和在场的各国记者都十分清楚和悲哀的看到为了迎合纳粹的期望和在公众面前维护法院残存的一点尊严,宾格法官是怎样无可救药的堕落了。[3]
在我们强调的法官的正义中,中立、超然的品质毫无疑问直接给当事人进而社会公众留下公正与否的印象。法官的中立性的基本内容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不能有偏见。法官的中立性至少在视觉上让人们感到了公正。而上述宾格法官的堕落无疑是他已经失去了中立性而倒向纳粹一方,他心中的天平早已失去了平衡。法官休厄特有句名言:“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实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
布莱克斯曾把法官比喻为是“ 活着的圣谕”。温斯坦莱称法官是“ 法律的喉舌”,而只有心灵美好情操高尚的法官,才能拥有傲视身外利禄的高洁, 怀着公正之心和正义之感走上驱除邪恶保护正义的圣坛,用活着的圣谕的喉舌,揭露和痛斥丑恶,宣告和传扬公正。
当今我国司法界中,尽快提快法官的业务素质已经成为国家、社会、法学家、司法工作人员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人类正义的操持者和守护神不是一般的人可以胜任的,而在这一过程我认为法官的自身修养是最重要的,具体说来就是:一是通晓法律精义,融化科学的法治理念;二是加强职业伦理修养,践行法官职业道德;三是投身法律解释实践,经受法治精神的锻打雕磨。
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再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当人类的才智和勇力发展到罢黜帝皇,立“ 法”为王之时,法院就成了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就成了法律帝国的王侯。“ 法律的保管者”,身为法律帝国“ 王侯”和法律“ 保管者”的法官,无疑是法治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化身。
参考文献
[1]孙笑侠。程序的法理[M]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 2000. 9192
[2]雷万来。司法官与司法官的弹劾制度[M]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169
[3][德]英戈·穆勒。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M]王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