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秋
摘要法律信用是法律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而建立起来的,能够得到人们认同和信任的能力。执法是影响法律信用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环境法律信用是我国践行环境法治的重要基础。但当前,我国环境法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这已成为我国践行环境法治所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从法理上来说,依法执法是法律信用存续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已经成为贬损我国环境法信用的最重要根源之一。具体而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等问题损害了环境法本身的应有信用。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突出现象则使环境法的信用受到严重藏损。以此为立足点,为了弥补我国环境法信用的缺失,增强人们对环境法的信任乃至信仰,必须加强我国的环境执法建设,保障环境法的顺利推行。
关键词环境执法;环境法;信用
中图分类号DF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3-0050-04
法律信用缺失是当前我国各部门法所表现出来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也是目前为学理界所广泛关注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当前,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已经愈显突出,其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也已越来越密切。然而,另一方面,法律信用缺失的问题也已显现得越发严重,将法视为儿戏、肆意违法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这在我国环境法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经常会看到这样一种结果,即:尽管我国现行环境法已经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了非常严厉的规定,但实践中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效惩治的情况依旧大量发生。环境法信用的缺失已经对我国践行环境法治的目标造成了严重阻碍,并也对我国整个法制建设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根源上来说,环境法信用的缺失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环境法本身内容的缺陷、环境执法的失利、环境司法的不公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环境法的信用危机。本文拟从探讨执法与法律信用之间的关系人手。对我国环境法信用缺失的执法原因及其应对策略浅做探究。
1法律信用及其与执法的关系
法律信用的概念是由信用的概念衍生而来的,它与信用的概念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那么,什么是信用呢?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加以考察,信用(credit)是二员主体或多员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它形成于古代而广泛流行于近代商务和金融之中,是从属于商品和货币关系的产物,从而构成一个现代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相对独立的经济范畴和社会生活现象。简单地说,在经济学上,信用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能力,即不用立即付款就可以获取资金、物资、服务的能力。而在社会学上,信用则是指人们通过践守承诺而获得他人信任的能力。为此,《辞海》将“信用”解释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显然,无论在经济学上,还是在社会学上,信用都是指一种能够获取他人信任的能力。所谓法律信用实际上就是指法律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而建立起来的,能够得到人们认同和信任的能力;也就是“法律严格遵守其所明示的、确定的规则和内容,以它对公平和正义的理性追求和坚定实践所赢得的社会主体对它的信任。”
从法律信用的概念上,我们不难看出,法律信用的存续需要多个因素的支持和配合。“法律信用是与全部法制过程相关的一个宏观性概念。法制是一个由立法、执法、守法及法律监督诸要素构成的有机系统,法律信用则贯穿于法制的全过程。立法或法律规范中的信用规定既是其他环节信守法律的前提,也是整个法律信用的纲领。执法中表现出的法律信用则是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关键内容。”换言之,执法作为法律从纸面文字转化为现实规则的实践活动,是影响法律信用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对人们所作出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的兑现程度将会直接影响人们对法律的好感和信任度。因此,法律是否得到了公正有效的实施,将是人们衡量法律信用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就法律的运行来看,法律能否得到公正有效的实施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执法,其二则是司法。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近80%的内容是要依靠行政执法来完成的,因此,行政执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一个主要方面。而行政执法在我国法律实现过程中的这种重要性,决定了其必然会对我国法律的信用乃至权威带来直接的影响。具体来说,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能够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反而专横擅断,或不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甚至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或故意违法,则法律最初通过立法程序向广大人民群众所作出的美好承诺就会因为不正确乃至违背立法本意的“执法活动”而得不到兑现,其信用也就无法体现出来;而反之,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都能够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完全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和宗旨,依法办事,则法律作为国家对公众所作出的正规承诺实际上也就得到了真正的履行和实现。这样一来,客观上也就树立了法律“立而有信”、“言出必行”的良好形象,法律也就相应地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感与信任,而法律的信用也就得到了真正的体现。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执法机关的严格依法执法是法律信用的保障,是法律信用在法制实践层面上的最基本要求。
2环境执法弊病与我国环境法信用的缺失
任何法律都存在信用问题,民法如此,刑法如此,环境法亦不例外。以法律信用的概念为基点,所谓环境法律信用就是指环境法通过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等活动而建立起来的,能够得到人们认同和信任的能力。它是制约环境法律实效,影响环境法治的重要基础。而环境执法,通常又被称为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管权的部门贯彻实施环境法的国家职能活动。环境执法作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和落实环境立法承诺的一项基本活动,直接影响着环境法的信用乃至权威。然而在我国,由于执法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环境执法反映出了相当多的弊病。这些弊病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人们对环境法的认同及信任程度,贬损了环境法在人们心目中的严肃形象,使我国环境法的信用大大降低。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等问题损害了环境法本身的应有信用
依法行使环境监管权,保护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不受损害,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保单行法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享有环境监管权的部门的一项神圣职责。然而,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有关部门无视相关法律规定,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贵州平坝化肥厂氟污染案便是一个极典型的例子:
贵州平坝化肥厂始建于60年代,是一个有着年产普钙8万吨、硫酸4万吨的生产能力的老厂。由于多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