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理论研究向何处去?

2009-08-25 09:37叶文虎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9年3期
关键词:环境法

叶文虎 李 萱

摘要环境权的概念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进入我国环境法学论域,获得了相当程度的进展,但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徘徊不前。因此。有必要以现有资源为起点,拓清环境权的理论依托,厘定环境权的基本性质,澄清环境权的适用范围。环境权是公共利益的权利表达方式,面对的是一个特殊的多元利益领域,传统的公私二元化的权利体系不能解决这一特殊问题。环境权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公法权利、公权力、私法权利、公共利益的多元角逐。因此,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有效的权利保护,以之对抗强有力的私权利与公权力,是论点纷呈的环境权理论研究需要面对的重大挑战。

关键词环境权:公共信托规则: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3-0037-04

环境权理论研究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成为环境法学研究领域耳熟能详的概念。然而,环境权到底是什么?有关环境权的概念、内容、种类等这些最为基本的问题在我国环境法学研究领域仍然众说纷纭。耙梳和审理环境权理论研究在我国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环境权理论研究徘徊不前。环境权向何处去,成为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1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进展

环境权的概念自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我国环境法学论域。1982年发表于《法学评论》的“环境权初探”,是我国环境法研究领域较为公认的最早探讨环境权概念的理论文章。该论文对环境权的概念作出了初步界定:环境权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享有的某种利益。

这篇论文开启了我国有关环境权的理论研究,此后展开的关于环境权的理论讨论几乎都不出这篇文章所界定的范畴,即使对环境权的怀疑和否定,也是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为数不多的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文章对环境权的研究基本上处于概念介绍的层面。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文章在数量上大幅增长,环境权的定义、种类、内容等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这一时期,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者对环境权概念基本上表现出了积极认可的态度。并在一定范围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基础性权利或者核心问题。在环境权的性质上,我国研究者多已经承认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在环境权的种类与内容上,一般将环境权分为“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公民环境权”、“人类环境权”。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对环境权的研究基本上集中于“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的内容,研究者多采取列举的方法进行分类,视角各有不同,相同的一点是,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有关环境的各种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

2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徘徊状态

2000年以后,环境权理论研究开始渐渐平静,并表现出以下两个相映成趣的特点。

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较为公认的环境权概念。2002年,蔡守秋发表在《金陵法律评论》上的文章“论环境权”一文对我国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做了比较全面的总结和概括。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蔡守秋在文章中认为,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个人(自然人)环境权、单位(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等概念。

另一方面,出现对环境权概念的反思、质疑甚至否定。诚如上文所述,环境权自从进入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在权利的概念、性质及内容等基本理论问题上,或表现为百花齐放似的见仁见智,难以达成基本的共识;或被囊括入一项有关环境的总体权利之内,大而无当。环境权理论研究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在理论和实践上并无任何实质性建树,这引发了对环境权概念的怀疑甚至否定。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徘徊状态具体表现为研究内容的泛化与研究进路的平面化。

2.1研究内容的泛化

在内容上,环境权概念流于泛化,即将所谓环境权的权利内容进行较为宽泛的界定,认为环境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涉及环境要素的多种法律权利及法律义务。如此宽泛界定的环境权在内涵和外延上暧昧不清,与传统法律权利体系中的多种权利类型产生混淆与误解,有学者指出,环境权理论面临权利主体、内容、客体、概念等方面均不确定的困境;环境权包含了如此多的内容,大有并吞、兼并其他权利而成为权利托拉斯之势;环境权的泛化在对环境权的界定上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权利主体、内容的泛化。在环境权的主体上,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国家、公民、法人,甚至人类。根据主体的不同,环境权可以分为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公民环境权、人类环境权,甚至自然体的环境权。权利主体的泛化直接关涉到权利内容的泛化,环境权几乎囊括了现行法律中涉及环境要素的各种法律权利以及法律义务。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已经成为一项无所不在的权利。

其二,权利性质的泛化。在大陆法系传统下,确立新型法律权利必然绕不开对权利性质的界定。由于环境权在主体和内容上的泛化,环境权名下的权利种类繁多,涉及到诸多法律部门,因此,环境权的性质在我国环境法学研究领域至今未有定论。

2.2研究进路的平面化

环境权概念移译自英美法,并与英美法中的公共信托规则密切相关,正如我国环境法学者汪劲指出的“本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针对美国政府行为中存在的环境管理行政决定过程公众参与程度低、环境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当事人资格等问题,根据公共信托原理、从民主主义的立场提出了环境权的理论。但综观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可以发现,其对公共信托规则基本上一带而过,鲜有深入的理论考察。人们急于界定环境权的概念、性质、种类等基本理论问题,希望将其运用人环境法,作为环境法的基本权利,解决环境法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此种思维进路,回避了环境权得以成立的理论背景论证。这使环境权的概念呈现平面化特征:一方面,对环境权概念的理解基本上局限于对“环境”与“权”的字面解释;另一方面,环境权的理论渊源与背景付之阙如,环境权的内涵似无源之水,随各论者的知识结构与学术背景不同而不同。

环境权理论研究的上述现象,也许可以用台湾学者叶俊荣的论述进行说明:“在对所关心的事务缺乏明确的了解之下,有心之士采取了一个最容易的解决模式,那就是在法律上创设权利,如此一方面可以明白地显示他已经有所行动,另一方面亦无庸为繁复的问题本身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3对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去向的初步思考

如上文所述,环境权理论研究徘徊不前,基于此,本文考察环境权的理论背景,拓清其与公共信托规则的内在理论联系,并通过对环境权的性质、适用范围问题的界定,试图拓清环境权的大致面目。

3.1环境权的理论依托

公共信托规则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经过约瑟夫·

萨克斯(Joseph L.Sax)复兴后,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概念。在美国,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伊利诺斯中央铁路公司诉伊利诺斯州案件(Minois Central Railway co.v.State of Illinois(Illinois Central))开始,公共信托规则获得了大规模推进。在该案例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公共信托规则如此界定:“它规定州的全部水域属于州人民,州基于人们的信托保有并管理这些水域。”20世纪70年代,通过宪法确认,公共信托规则开始获得成文法确认,在公共信托规则的成文法条款中,一般亦随之规定公众拥有清洁的空气、纯净的水等良好自然环境的权利。如1971年修订的弗吉尼亚州宪法,确认州基于公共利益保有自然资源,不得对其进行任意处分;此为公共信托规则的规定,随后,该宪法授权公众可以采取行动促进该政策,此即所谓环境权的规定。再如1970年修订的宾州宪法规定:“人们有享有清洁的空气、纯净的水和保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审美、风景和历史价值的权利。宾夕法尼亚州的公共自然资源是所有人民包括未来人的公共财产。作为这些资源的信托人,联邦应该基于全体人民的利益来保护和管理这些资源。”从中可以更为明确地看到我们今天所谓“环境权”的表述,这一表述与对政府公共信托的规定前后相继。

从美国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典型的环境条款一般以对公共政策的宣示开场,这种公共政策的宣示一般为对公共信托规则的具体表述;而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s in Individuals or in the Pea—ple)的规定通常都与公共信托规则一起构成宪法中的环境条款,如伊利诺斯州的新宪法、罗德岛宪法、宾州宪法等,他指出,阐明一项公共权利,如对自然资源的接近权,也许只是表述公共信托规则的另一种方式。它的具体作用在于,可以解决政府违反信托义务时公民的诉讼地位问题。

从公共信托规则在美国判例法及成文法中的实践看,环境权的行使来自于公共信托规则,环境权是对公共信托规则进行司法适用的一个法律表现,它一般通过公民诉讼(citizen suits)实现,而公共信托规则正是公民个人享有环境权的理论依托。

环境权的理论依托说明了政府对环境等公共自然资源进行管理的正当性,它来自于人们的信托,政府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权力必须受到公众的监督与限制。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监督与限制?在什么样的范围内进行监督与限制?

3.2环境权性质的定位

从环境权的理论依托看,环境权是公共利益的权利表达方式。一般认为,公共信托规则源于罗马法,见于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对物的分类的规定,罗马法针对那些具有公共性质的物,如海岸、潮汐地等,规定了特殊的权利享有方式。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物的分类”中规定:“某些物依据自然法是众所共有的,有些是公有的,有些属于团体,有些不属于任何人,但大部分物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个人得以各种不同方式取得之”。在英美法,公共信托规则主要体现在水的管理与使用中,其适用范围有扩大趋势,与此相适应,人们对环境权的主张也从传统的对潮汐地或海岸的接近权扩大至清洁空气以及美好风景等的享有,这正说明了一个趋势,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领域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影响,开始要求新的权利形态对其进行确认或规范。

这些公共利益领域表现出了哪些不同于传统个人利益的特征?新的权利形态如何回应这些特征?萨克斯在20世纪60年代已经关注到上述问题,他认为,因为生态系统的内在关联性,每一项财产的使用都可能对其他使用人产生广泛影响,而这些受影响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是分散的、微小的。它们通常表现得相当广泛,影响到数量很大的潜在权利要求者;与此同时,每一影响又都是很小程度上的。当这些影响到达一个或几个财产所有者身上并且能够被辨认出来时,对于具体的诉讼人来说依靠传统的法律制度(如侵权法)进行诉讼就难以实施。萨克斯的论述说明,生态系统的内在关联性在达到一定程度时,传统上以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等为特征的权利形态不足应对。萨克斯从中观察到的问题是,是否这些被分散持有而对每个人来说或者微乎其微或者不在传统权利的范畴之内的利益应该被法律确认并以“公共权利”的形式获得提升?它们能以“公共权利”的名义获得法律的保护吗?

近年来,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中对环境权介于公私权利之间的思考也开始崭露头脚。如从环境权之所以产生的法理念及法技术构造的角度,认为环境权以非公非私、亦公亦私的法律样式出现,代表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融合。有的观点虽未明确提出环境权的公私融合的性质,但其认为公民环境权一方面要重塑政府的环境管理权,另一方面要限制企业的排污权和环境利用权,前者为对公权力的重塑,后者为对私权利的限制,实际上也是从公私之间的角度思考环境权。

环境权的性质表明传统的公私二元化的权利体系不能解决环境权所提出的特殊问题,因此,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有效的权利保护,以之对抗强有力的私权利与公权力,是论点纷呈的环境权理论研究需要面对的重大挑战。

3.3环境权的适用范围

环境权起初主要适用于对水的权利,之后不断扩展。如上文所述,环境权是公共利益的权利表达方式,这一点在公共信托规则的适用范围上表现得最为突出。公共信托规则在历史上适用于水的管理与使用,并且,只适用于可航水域。因为可航水域中的水具有流动性与可航行性,这种特性使水的发展、使用以及转让牵涉到许多其他的使用者与使用类型,表现出强烈的内在关联性。

环境权自产生以来,一直与具有公共性质的特殊财产领域密切相关。从罗马法上对海岸、潮汐地的权利,到美国判例法中公众有在可航水域上航行、捕鱼等权利,后来逐步扩展,适用于非可航水域,再扩展至水之外的领域,诸如公众对动物保护、清洁的空气、纯净的水、美好的风景等拥有的权利。公共权利的发展意味着传统私人所有权不断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所有权为何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有关公共信托规则与环境权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聚焦于此,公共信托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屡遭质疑。

有关公共信托规则及环境权的适用范围的争论,其实质是私人权利与公共性权利的龃龉,这种公共性权利又不同于传统法公私权利二元划分中的公法权利与公权力。环境权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公法权利、公权力、私法权利、公共利益的多元角逐。这样看来,环境权面对的社会关系至少表现出以下特征:

首先,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紧张关系;其次,私人利益间的紧张关系;再次,政府公权力与公共利益的紧张关系;最后,政府公权力与私人利益间的紧张关系。在这样一个多元利益关系相互交织的场景中,对于公共利益的权利保护,重要的并不在于对现有权利进行重新分配以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在于将各竞争的资源使用者置于平等地位,允许他们在一个正当程序内进行竞争,建立以参与为本位的环境权。

环境权的适用范围表明,环境权面对的是一个特殊的多元利益领域,需要以特殊的权利方式应对。以参与为本位的环境权“并不先验地判定谁拥有环境,或谁应让步,而容许民众透过立法与行政程序,确定资源分配以及利益调和的方向与原则。在此意义上,环境权是保障环境决策过程公共参与的一种方式。

4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权的理论根据说明,政府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权力须受到来自公众的监督与限制,环境权是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一种制度化形式;环境权的性质意味着,环境权的实现需采取传统法上公权利、私权利之外的方式进行。环境权的适用范围表明,权利制度的设计需考虑环境权面对的多元利益的冲突与竞合。

综上所述,环境权的确立意味着公民个人能够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诉讼,从而排除个人或环境保团体为环境利益进行法律诉讼的立法障碍。以此实体权利形态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注入民主机制。上述两方面共同通过公民诉讼的方式达到保护公共利益领域的目的。在政府角度,公共信托规则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它限制政府对公共自然资源的任意处分;在个人角度,赋予公民个人以实体权利,即所谓环境权,这一权利使公民个人能够通过对环境权的主张,以公民诉讼的方式,参与到与公共自然环境相关的立法和行政过程中。

(编辑:刘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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