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新法律法规变化解读

2009-08-22 07:35王建国
台商 2009年8期
关键词:深圳经济特区工作制工时

王建国

作者为《台商》月刊法律顾问2009年以来,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企业经营及用工的需要,以及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深圳市政府对以往公布的多项法律法规作出了修改或废止的决定,并公布了若干新的规定或办法。下面,本律师将针对上述变化作详细解读。

一、2009年深圳市立法及政策主要变化概况

1、《关于修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3、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

4、颁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

5、颁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6、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7、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

8、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

二、主要变化内容

1、《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与以往规定相比较,有以下变化:

(1)该办法适用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市外企业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这改变了以往特殊工时制仅适用于企业的状况,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2)增加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和岗位类别: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增加一类,即「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增加三类,即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和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人员。

(3)规定了企业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结合《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可以直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延长再次审批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有效期:对于初次申请的企业,一般有效期为1年;期满再次申请的企业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可延长为2年;被评为当年度或上年度「深圳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初次申请可准予两年的实行有效期。

(5)增加对特殊工时制的申请、受理、审批方式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企业作出明确的指引。

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1)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将竞业限制的期限修改为「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竞业限制约定期限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降低竞业限制补偿费,修改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3、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中,我们可以获悉以下几方面主要信息:

(1)企业应为深圳户籍的在职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非深户籍的在职员工,企业自行选择是否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上限尚未确定(按照深圳之前的规定缴纳比例为6%~13%);

(3)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存贷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

(4)该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

(5)该住房公积金从2009年5月22日开始计算,2010年底正式运作。

4、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主要修改之处有:

(1)最低工资将从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并对发布和运行时间的规定做了相应修改,使之与原劳动保障部2004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相一致,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2)将标准工资全部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企业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年休假、探亲假等)工资的计发基数相应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建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

三、对企业经营及用工的影响

1、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小企业受外向型订单影响,没有订单时员工很闲,有订单时又频频加班,员工工作时间严重失衡。而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非常窄,深圳市大多数的企业及员工均不能申请特殊工时制,无法灵活安排上班时间。《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颁布,增加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工种岗位,降低申请特殊工时制的门坎,使更多的企业员工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达到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目的,帮助企业顺利渡过此段艰难时期。

特殊工时制既保证了员工在闲时有较高的收入,又保证了企业在忙时不会被迫支付高额加班费,是对企业员工均有利的双赢之举。

2、今后,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即可。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只是一个概要性规定,相关具体实施规定尚待制订,法律责任不明确,因此对于企业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风险目前仍不得而知,需留意深圳市进一步的立法动向。

某些企业明确规定给予员工「住房补助」,而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属于「住房补助」的一种形式,因此,企业可以从2009年5月22日起,可对深圳户籍员工取消住房补助,待深圳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式执行后再补缴,以避免因重复给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对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企业应予以重点关注,尤其是「标准工资」的内涵变化后,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时,应该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的概念,降低员工加班工资和员工休年假、探亲假、婚嫁、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工资的成本。

5、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避免了企业在适用法律上产生混淆,关于劳动合同今后均以《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

6、《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废止,企业应重点关注医疗期的变化。不少企业对深户与非深户的医疗期作出了区分,非深户的员工医疗期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34条的规定,医疗期为15~90日;而深户的员工则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为3~24个月。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废止后,员工医疗期均以劳动部规章《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为准。(即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医疗期)

7、《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对于企业自购集体土地所建的厂房完善产权非常重要,对于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违建厂房,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可依法核发房地产证。企业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在普查工作结束时,将被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四、关于「高温津贴」的特别说明

进入夏季后,许多企业关注高温补贴的问题,在此特别提示,目前适用于深圳市的关于高温津贴的规定有:

(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9号)

(2《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

原《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由深圳市政府于2009年6月10日正式废止。

根据上述两档的规定,企业应在每年的6月~10月发放高温津贴,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人民币,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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