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楠
摘要本文从生态农业环境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出发,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生态农业环境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实现生态农业环境法治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新农村 生态农业 环境 法治
中图分类号:F320.3-44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 如何从法治角度有效保护农村生态农业环境,使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深入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新农村生态农业环境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依法治农精神的具体体现。
法治既是一种制度, 也是“ 一种观念, 一种意识, 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 。我国现阶段农业资源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日趋突出, 和谐自然环境的破坏, 必然会引起人文环境的不和谐, 从根本上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而资源环境被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切实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是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制度保障。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抑制和制裁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 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来予以支撑,这是建设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三)是科学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要求。
生态农业环境科学技术的开发利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撑,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是全方位的,涉及到科技法治观念的培育,科学技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和促进,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抵制和防范等诸多方面。我们应当加强生态农业环境科技法治的研究,为生态农业环境资源的科学利用与保护提供有力可靠的保障。
二、目前生态农业环境的现状
(一)农业生态环境退化较为严重。
1.水土流失日趋严重。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全国因水土流失每年流失土壤50亿吨,并且带走了土壤中大量的有机元素。因水土流失而毁掉的耕地达270万平方公里,年均损失约6万平方公里。
2.耕地面积减少,土壤有机质下降。由于化肥使用量偏高和作物秸杆被焚烧或被作为燃料,导致土壤优质有机肥减少和土壤板结,微生态结构失调。这对作物持续增长和改善农产品品质极为不利,并增大了作物生长对化肥的依赖性。
3.土地荒漠化加剧。目前,我国有53万平方公里适宜治理的沙化土地急需治理。造成沙漠化的原因有自然因素,更重要的是人为活动作用的结果。滥牧、滥伐、滥挖、滥垦和水资源的无序利用造成土地沙化扩展。
4.淡水资源严重短缺且污染严重。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着水利用效率低 ,水资源浪费严重,对水资源开采利用不合理而导致的一系列生态退化等问题,并且水污染没有得到根本的控制。
(二)农村环境污染不断加深。
1.农业生产污染日趋严重。随着农业科技的普及, 农民在生产中对农药、化肥和农膜的依赖也越来越大。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对植物、土壤的残留影响很强,尤其是剧毒农药和生产激素在大气、土壤、水体间残留,不但短期内难以消减,而且还留下很多污染隐患。
2.工业“三废”污染日趋上升。近几年,我国工业“三废”造成的土壤污染正在由局部向整体蔓延。全国受工业“三废”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9000万亩。而且随着我国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乡镇企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也呈快速上升趋势。
3.农村废弃物污染加剧。近年来,随着城市需求的不断增加,农村的畜牧业已由原来的分散养殖变成了集中养殖。由于受到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的限制,产生的大量畜禽粪便越来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导致农民居住环境和生产环境污染加剧。
(三)农产品污染日趋严重。
由于对农药、化肥和农用塑料薄膜的过量和不合理使用,使植物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农产品的污染,并危害到了人畜健康。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控制农药对农产品和生态环境的污染方面有很大差距。这不仅影响我国农业自身的质量和健康,而且也直接制约着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品种和数量。
三、新农村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建设的法律保障
(一)加强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立法。
对此可从三方面着手:其一,加紧制定一部反映农业生态环境客观规律,体现民意,可以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治理农业生态污染的综合性的法律。其二,加快生态农业的配套性立法。生态农业立法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要及时修正滞后的法律规定,弥补现有法律缺失。其三,立足区域实际,加强地方立法。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适时制定地方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或条例。
(二)加强对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调控。
我国循环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体系很不完善,因此应建立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体系与扶持措施,加强农村循环经济的法律调控。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循环农业立法经验,就我国循环农业发展尽快做出相应促进的法律规定。
(三)贯彻《立法法》精神,改进立法技术。
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遵循立法民主公开的要求, 赋予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上的程序保障。同时也要重视对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正当环境权益的保护,并对政府在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也应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做到权责明确。
(四)完善农业生态环境的行政执法机制, 坚持依法行政。
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设,注意克服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中的随意性,尽量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重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益,切实做到依法办案,按程序办案,规范办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2]王燕.论新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制保障.农业经济,2008(1).
[3]张成立.论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制.农村经济,2007(03).
[4]张雅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1).
[5]苏杨.中国农村环境调查. 经济参考报, 200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