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茜
摘要:风险投资是风险投资者对有成长潜力的企业给予包括资金和管理方面的支持,等到企业成长起来,撤回风险资本以实现利益回报的投资方式。有限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意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与原有组织形式相比,有限合伙由于适应风险投资中不同主体的需要,已成为高科技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有效的方式。新《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必将极大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关键词: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8-0030-02
新《合伙企业法》已经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法最重要的修改之一为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资的一种通行组织形式,其对促进一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已经越来越多地为国内学者所认识。新法的上述修改,有助于清除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吸引风险投资的众多法律障碍,为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框架。分析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历程及内部运作机制,对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风险投资的特性
风险投资起源于美国,其成功的实践也是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风险投资首次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在美国出现,此后至今,美国绝大多数风险投资基金都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一大批企业,如Microsoft、Netscape、Intel、Yahoo、Amazon等都曾在其创业阶段通过风险资本的支持和培育而迅速成长为国际知名企业)。根据美国全美投资协会的定义,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国内学者认为,风险投资是指投资人把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企业(主要是高科技中小型企业),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至少3~5年)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尽管各国学者对风险投资在概念的表述上有所不同,概括起来,风险投资主要特点为:
(一)无担保
风险投资主要应用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高科技产业或产品,没有用于抵押或担保的资产。
(二)风险大
高技术产业或产品在政策导向及管理层面都存在很大风险,成功率较低。同时,高风险也意味着高收益。
(三)周期长
风险投资比金融贷款投资周期长,一般是3~7年。
(四)属权益资本而非借贷资本
风险投资的收益来源于当投资对象的市场评价达到较高水平时,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活动,一次性地收到尽可能大的市场回报,而非投资对象当前的红利或利息。
在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募集风险资金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设立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募集的风险投资基金,这种基金是封闭型的。二是吸引一些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组成商业组织的形式来进行风险投资。目前,通过商业组织形式进行风险投资的占多数。在美国,风险投资机构包括三类:政府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银行和大企业附属的投资公司以及合伙风险投资公司,其中合伙风险投资公司,尤其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存在较为普遍,有力地推动了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制度创新。
二、有限合伙的形成及发展
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经营合伙企业,只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且对合伙债务责任的承担以其出资为限。
我国2007年6月1日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界定了有限合伙的定义,即“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有限合伙的出资问题(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要承担补缴责任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等不同于普通合伙的内容。应学界及实务界人士的呼声,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为风险投资扫清了法律障碍,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投入。有限合伙主要有以下特点:
1.对于合伙人的特别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并无人数上限规定,有限合伙作此规定的原因是在监管并不如股份公司有力的情形下,对人数作出限制有利于防止非法集资损失的严重性。
2.通常资金的提供者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管理者,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公司企业管理。
4.有限合伙人对外不得代表合伙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责任,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5.有限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和对合伙营业的监督、检查的权利。
6.有限合伙人负有出资的义务且不得以劳务出资。
7.有限合伙人享有合伙利润分配请求权以及合伙终止时享有出资返还请求权或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8.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合伙可以继续存在,有限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9.有限合伙人资格可以继承和承受。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或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不需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有限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换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度把原来合伙中单一的无限连带责任变成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结合,兼具合伙与公司的优点。在有限合伙制度建立之后,对投资者而言,如果只想承担有限责任,则既可以选择公司模式,也可以选择有限合伙模式。由于有限个人所得税,其税收较公司模式优惠,此外,有限合伙人在财产转让、出资、竞业许可、自我交易许可方面较普通合伙人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有限合伙对投资者有极大的吸引力。
三、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的最佳结合
风险投资的组织架构对风险投资企业能否成功影响重大,其企业架构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设立时应简单化,以降低成本;能让投资者在产生收益后迅速退出;对股东和管理者能产生激励与约束效应。有限合伙既具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又保留了合伙经营的灵活性,被普遍认为是最适合风险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
首先,有限合伙之所以成为风险投资的有效组织方式,归根结底是其能够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承担高风险的决心却苦于没有资金支持;资金所有者拥有资金,却不希望承担投资产生的高风险。有限合伙制度使二者所长得以充分发挥,将风险分配于不同主体,适应了高风险投资的需要,成为高风险投资的重要组织形式。
其次,有限合伙企业更具灵活性且可合法避免双重纳税。有限合伙的设立及内部管理较简单,合伙人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具体运作事项,灵活性很强。如果采用公司形式就必须考虑到公司法中的诸多强制性规定,例如出资的方式、出资比例的限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等。同时,有限合伙具有公司所不可比拟的纳税上的优势。由于合伙企业并不构成税法上独立的纳税主体,合伙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而公司的股东最终承担的是双重纳税。
再次,有限合伙有利于提高合伙企业管理效率,更好地抓住商机以适应发展需要。普通合伙中,合伙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较为分散,在合伙人众多的情形下,这种经营管理方式也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例如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若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向其他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提出异议,应中止该事务的执行,极有可能使企业错失稍纵即逝的商机。而有限合伙恰恰克服了这一弊端,有限合伙人只负责出资并在出资的范围内对合伙债务承担风险,不享有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权,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有利于普通合伙人根据瞬息万变的市场需要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最后,有限合伙可以为风险投资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根据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合伙权利转让,并且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比普通合伙中合伙权益转让方便的多(普通合伙人若要对外转让合伙权益,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且各国的有限合伙立法都规定有限合伙不因为其中一名有限合伙人的死亡或终止而终止,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继承或承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采用有限合伙形式,风险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将合伙权益售出以取得收益,同时不影响有限合伙的继续存在。
四、结语
以上分析表明,有限合伙企业为风险投资的最佳组织形式。在我国新《合伙企业法》未规定有限合伙之前,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风险投资只能采用公司形式,而《公司法》的种种限制性规定使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可谓举步维艰。有限合伙制度正在并且已经为解决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难点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其不仅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是对我国现有企业形态的必要补充,必将给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带来勃勃生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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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茜(1987- ),女,山东蓬莱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