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瑞典社会民主党在建设福利国家的过程中,在实现社会和谐方面曾取得巨大成就,达到了类似于我们提倡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效果。虽然其在价值理念、制度环境和社会目标等方面都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本质的区别,但在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瑞典民主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建设经验能给我们很多启示。
[关键词]瑞典;民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邹升平,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渤海大学副教授,辽宁大连116023
[中图分类号]D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9)06-0057-06
近年来,随着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在国内的升温,瑞典模式被少数民主社会主义者作为民主社会主义的样板加以宣扬,他们传扬瑞典模式的重要理由,认为瑞典模式在建设福利国家的过程中,在实现社会发展、社会公平和谐方面获得了成功的实践。因此,正确认识和评价瑞典民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就、澄清是非、批判吸收其经验教训,对于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很有必要的。
一、瑞典民主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建设成就
瑞典王国位于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上,领土45万平方公里,全国人口约900万。由于自然条件恶劣,20世纪初,瑞典还是一个几乎没有任何工业、居民生活水平和当时的俄罗斯不相伯仲的贫穷的农业国。由于居民生活艰难,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多达1/8的国民移居国外。从1932年开始,瑞典社会民主党上台执政,把民主社会主义理论贯彻于实践,不断有意识地探索了一条具有瑞典特色的和谐发展道路。瑞典式“和谐社会”主要是通过财富的公平分配来实现的。
(一)通过稳定发展经济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瑞典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得益于政府一直致力于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瑞典经济20世纪90年代初受世界性经济危机影响出现了衰退,但从1994年开始经济逐步回升,政府此后大力发展电力和信息技术产业,除个别年份外,经济一直保持着2%~4%的增长速度(详见下表)。2005年经济增长率为2.7%,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6730亿瑞典克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97000瑞典克朗。2009年上半年,瑞典经济继续保持强劲势头,出口和投资都有较大增长,消费在经历了年初的短暂低迷之后,在第二季度也有所增长。根据瑞典统计局和财政部预测瑞典全年GDP增长将达3.6%。
(二)通过转移支付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在瑞典,转移支付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调节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从政府间财政关系看,瑞典实行中央、省、市三级政府管理,全国划分为21个省和290个市。中央政府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补给地方政府适当的财力,在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5年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占当年GDP的53.6%,而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就业、家庭与儿童、教育、社会救助,就占到当年中央政府支出的34%,相当于当年GDP的18.2%。从国民经济部门分类看,2005年整个居民部门的名义可支配收入是13380亿瑞典克朗,而各级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就达到4870亿瑞典克朗,占36%。高比例的转移支付为缩小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通过工资决定制度促进初次分配环节的公平
瑞典企业的工资决定和管理制度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工资协商机制成为基本的工资决定形式。二是没有最低工资制度。在工资决定机制背后是相互制衡的三方力量。即:分别来自雇主和雇员方面的行业协会组织以及作为仲裁方的政府管理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大部分的雇员和雇主都自愿加入各自的行业组织,形成全国网络化的行业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对企业工资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企业的工资水平分别在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确定。在企业内部,雇主和雇员是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合同工资的形式确定工资水平。政府不直接介入企业内部的工资水平确定。在企业外部,确定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相对工资水平时,政府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管理作用。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工资水平由政府、雇主协会和雇员协会三方共同谈判确定每年的企业和行业工资水平。工资协商的层次分为全国性的、行业性的和企业的。协商的结果具有很高的约束力,即使是作为雇员方的个人,在总工会确定了协商结果后,也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协商结果。
(四)通过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再分配的相对公平
瑞典社会经济高水平发展和政治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其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瑞典社民党是瑞典长期以来的执政党,一贯采取“实现充分就业,收入公正分配,共同富裕,人人价值平等”的社会政策。以这一政策为基础,瑞典对全体国民实行普遍、全面的福利保障。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广泛而具体,分为三类保障安排:公共保障安排、集体协议保险安排和私人协议保险安排,其中后两项是对公共保障安排的补充。
1公共保障安排。公共保障安排包含了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内容,主要有:(1)家庭和儿童政策。家庭政策旨在使有子女与无子女家庭的生活条件基本相当,支持双亲把工作与家庭责任较好地相结合,另外对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给予特别资助。家庭和儿童政策包括:双亲保险、儿童补贴、抚养补贴和住房补贴等几方面,另外,对双亲都在就业或就学并有6岁以下的子女可免费送入儿童托管中心照看。(2)对就业人员的保障政策。就业人员患病、工伤、残疾或失业时,保障体系通过收入损失补助给予就业年龄段居民一定的资金保障。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工伤保险、残疾补贴、失业保险等。(3)养老金政策。自1998年起,瑞典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新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终身收入原则,即以个人终身收入为基础计算养老金,包括三个部分:个人收入养老金、基金养老金和担保养老金。
2集体协议保险安排。工会组织与雇主组织间的协议关系,促使了集体协议保险安排的产生,并成为公共保障安排的一个重要补充。集体协议保险安排中主要包括的保险内容有:双亲补充现金补贴、工伤补充保险、疾病补贴和伤残养老保险、无过失责任保险和生产安全与保健预防等。职业安全与健康是集体协议保险安排中重要的内容。瑞典的劳动环境立法把职业安全和健康的责任主要划归给了雇主,而雇员需要做的是按照安全程序执行操作,并告知雇主潜在的安全隐患。雇主必须系统地计划、指导和监督各项经营活动,以保证劳动环境符合立法的要求。劳动环境立法适用于各行业人员,还包括学生、个体经营者、部队士兵和监狱犯人等。超过50名工人的实体,雇员与雇主间必须联合成立安全委员会。无论在什么岗位上工作,所有雇员都应该接受安全和健康教育,教材由劳动
环境协会等部门提供。公共保障安排和集体协议保险安排均是强制性的,而个人协议保险安排则是个人出于自愿在私人保险公司进行养老或人寿保险等,是上述两种制度安排的有益补充。
(五)通过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制度促进公平收入分配
瑞典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的边际税率很高。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包括对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和经营所得三类的收入进行征税。劳动所得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养老金以及交通、饮食和住房等各种形式的补贴。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来自股票、债券和房产等各种形式的资本收益,对于资本所得,不论数量多少,一律实行30%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由地方所得税和国家所得税两部分组成,地方个人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每个市的税率略有不同。2003年,瑞典地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31.5%。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年应税所得3.69万瑞典克朗以上,凡年应税所得超过29.18万瑞典克朗的个人,还要就超出部分额外缴纳20%的国家个人所得税,这样,其累计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51%。年应税所得超过44.13万瑞典克朗的个人,就超出部分再额外缴纳5%的国家个人所得税,累计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56%。此外,房产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养老金税等税种也对调节瑞典的收入分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六)通过大力支持就业促进公平收入分配
政府除了对分配过程和结果进行调节外,对分配起点的调节也很重要。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可以明显改善劳动者的收入状况,为提高收入水平创造必要的条件。瑞典社会政策的一个基本目标是促进劳动力的充分就业。瑞典设有国家劳动力市场委员会,下设21个地区性的劳动委员会和分布在各地的325个办公室,近7000人在委员会中工作。近年来,瑞典不断加大对扩大就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用于就业项目的资金占GDP比重已超过1.5%。在对失业人员创办小型企业实行减税优惠政策的同时,还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补贴。在改进政府对就业的公共服务方面,瑞典政府也采取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措施,具体包括:以市场需求为目标,尽快适应企业需求和求职者变化;运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失业人员进行及时而连续的就业服务;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计划;大力加强就业培训等。通过政府购买和对培训实施补贴等形式,提高了培训效果和就业率。这些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失业率过高造成的社会矛盾,为公平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分配状况提高了必要的保证。
二、中国和瑞典关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和目标的比较
实现社会公平分配、社会和谐不是瑞典民主社会主义的专利,更不可能是资本主义能建成的,它更应该是现实社会主义运动的逻辑必然和现实要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建设成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而且能够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前两句话的意思表达的是我们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成果追求,后两句话表达的是我们对社会主义的社会效果的追求。社会主义要消除两极分化,使全体人民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和谐,除了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来进行整体和普遍的提高之外,还必须通过完善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保证社会弱势人群的利益,拉动他们共同富裕。也就是说,需要国家不断实现社会公平分配,才能达到理想中的和谐社会效果。因此,不管对瑞典民主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如何看待,我们都不能忘记信奉科学社会主义的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应该给人民提供更多、更好、更积极的平等,科学社会主义指导的现实社会主义与“和谐”的联系应该较民主社会主义的关系更为紧密,现实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成为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科学社会主义实践原则的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是现实社会主义建设逻辑的必然,也是创造向未来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条件的必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与瑞典民主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在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上完全不同。瑞典民主社会主义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内构建和谐社会,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民主社会主义基本价值体系,根据“自由、平等和互助”的价值原则来建构它的理想社会模式。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和理想社会的物质形态是完全不同的。瑞典民主社会主义所依赖的所谓“自由、平等和互助”实质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翻版。瑞典民主社会主义所依赖的实践基础,则是资本主义所创造的物质条件和决策条件。相比之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在发达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去发展,而是在经济文化很落后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首先遇到的就是经济基础薄弱、需要首先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建设,以解决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物质支持的问题。同时,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民主制度发展不充分的条件下,由于意识形态斗争和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历史上还时不时出现过干扰经济建设的“左”的方针,这样,我们所实现的平等只能是满足于低水平的社会平等。这些主客观因素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任重道远。
(三)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和意义同瑞典民主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建设不尽相同。瑞典民主社会主义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和相助”,只是为了将资本主义国家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实改良成符合瑞典社民党民主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状况,并没有通过和谐社会建设将现行制度推向前进一步的意图,也就是说没有社会改造的意义,因此,这只能满足暂时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为了将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转化为广大人民实际地享有并为了改造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使之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朝“够格的社会主义”迈进,最终向共产主义过渡。由此,瑞典式民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是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一种模式,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迈向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阶段。邓小平曾指出过:“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现在我们正在向这个路上走。”在这条路上,衡量是否前进了的标准,应该说最核心问题就是广大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是否整体地、突破性地提高了。要达此目标,发展生产力是前提,但在鼓励部分先富的不同步富裕战略中,没有公平的社会分配来缩短贫富差距、带动弱势人群“后富”,社会主义建设就会背道而驰,社会和谐也只是一句空话。因此,狠抓经济建设并通过完善的分配机制来逐渐进行社会改造,
达到社会公平,这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够格的社会主义”前进所需的两个车轮。后者相对于前者,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上来说,意义更为重大。
三、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启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胡锦涛同志指出,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彻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这一重要讲话,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全国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社会。尽管瑞典式和谐社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根本不同,但瑞典政府在实现社会和谐方面采取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对促进瑞典经济富足、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等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应把公平分配摆在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首位
2003年我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后。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阶段既是经济增长的黄金期,也是风险频发和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面对新的形势,党中央高瞻远瞩,适时地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在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中,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劳动的积极性,降低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影响社会稳定,也影响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和谐。当前社会中出现的“仇富心理”相当大程度上也是对抗不公平、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情绪的表现。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关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同时,在下一步研究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时,要树立新的公平与效率的权衡观。即:公平与效率互为条件和前提,公平和效率可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既不过分强调效率,仍要追求较高的效率,也不过分强调公平,要保障相对的社会公平。
其次,和谐社会构建必须以大力发展经济为前提
瑞典的实践告诉我们,要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必须要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基础。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发展。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同时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基础、政策手段和制度保障,财政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不断完善财政政策,着力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支持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公平收入分配奠定坚实的物质和财力基础。
第三。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缓解各地政府问财力的横向不平衡,使不同地区的居民都能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一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要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中央财政新增财力中将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帮助中西部地区解决财力不足问题。二是切实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配套政策。建立监督评价体系,研究建立地方政府支出安排的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基础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着力提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效果。三是加大国家对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等的转移支付力度。要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对人口较少民族给予适当倾斜,并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主要投向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要加大对边境地区、革命老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合理安排使用,充分发挥中央补助资金的政策效应。
第四,发挥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调节和管理作用
瑞典的实践表明,在初次分配领域实现了工资收入相当程度的均等化,将为分配结果的公平创造良好的基础和条件。我们在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政策时也要更加重视这个环节。要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使得劳动付出的多少、资本配置效率的高低、技术的先进程度、管理水平的优劣,能够根据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按照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当前,特别应关注分配过程的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职务消费,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督机制;控制和调节垄断行业的收入,防止工资福利的不合理发放。为此,一方面,应保护企业和个人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得的收入;另一方面,对一些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和加强监管,对非法收入坚决予以取缔。
第五。加强税收对再分配的调节力度
税收在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的过程中,具有其他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借鉴瑞典的实践,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把发挥税收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对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作为重点。一是要创造条件建立综合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堵塞税收漏洞;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水平;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建立支付所得的单位与取得所得的个人双向申报纳税制度。二是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要加强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建设,对个人收入信息进行准确、全面、及时的采集,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奠定基础。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并将真正的高收入者纳入到税收重点监控的对象中来。此外,通过其他多种税收手段配套进行综合性调节,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控制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
第六,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机制调节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普遍性和统一性是瑞典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特点,即保证为每个人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保证在全国范围内福利的统一性和平等地获得。这种
“全面社会保障”包括的对象覆盖全体公民,既包括边远地区的林业工人,也包括居住在当地的外国人或其他纳税人。通过各种法定的福利保障计划形成一种体制,使个人不因生、老、病、残等原因而影响正常的生活,从而建立起一种社会安全网,并使享受社会福利成为公民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许多急需完善的地方,如覆盖面不足、制度不统一等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别的社会,也不是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复归,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基本生活这些最基本的需求都能得到保障的社会。因此,要加快建立普遍和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可按照“抓重点、广覆盖、低标准、讲协调”的思路进行。抓重点,就是要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为重点,尽快弥补社会保障在上述两个领域的缺失。广覆盖,就是社会保障体系应覆盖每一位公民,而不应将某一类人或群体排除在外,特别是要覆盖农村贫困居民、城镇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低标准,就是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和财力还不很发达的现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标准,只保障每一位公民能够享受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服务;讲协调,就是要将以财政为主的政府出资提供社会保障与个人自愿购买商业性保险有机结合起来,两条腿走路,鼓励有条件的人自愿购买除基本保障之外的商业性保险,提高保障水平,适应不同阶层的需求。
第七。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扩大就业
瑞典的经验表明,积极促进就业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特别是在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关键时期,更应该把促进就业作为实现社会和谐的首要政策。要努力通过发展经济来扩大就业,把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结合起来,将政府促进就业的重点转到鼓励创业、引导就业上来,形成经济增长带动就业增长的良性机制;要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充分发挥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作用;要完善落实鼓励创业的各项政策,培育和扶持创业带头人,在小额贷款担保、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更多的资助,为中小企业和微小型企业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发挥创业促就业的作用;构建促进就业服务平台,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增强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努力提高劳动力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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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