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昕 黄琦忠
【摘要】2008年,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已经落下帷幕,然而,就在全国人民都在为这一盛会努力、欢呼的奥运年,中国却遭受了一连串的巨大灾难。这些灾难给人们的生活和迅速发展的中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影响,社会再次呼唤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现状的分析,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巨灾风险 保险 保险制度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发生了里氏8.0级地震,造成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死亡人数预计超过8万人,数千万人受灾。人们心中的伤痛将慢慢抚平,但汶川大地震给世人的警示不应当被忽视和忘却,其中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
一、我国巨灾风险的现状
巨灾风险通常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的风险,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现象和恐怖主义等人为灾害。各国对巨灾风险并没有一个统一和明确的定义,大都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如美国保险服务局按照1998年的价格水平,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损失超过2 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我国疆域广大,地理环境复杂多变,存在着很大的发生巨灾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版图的幅员辽阔加大了巨灾风险的暴露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跨世纪减灾规划》提供的数据,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继日本、美国后居于第三位,具有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等特点。中国位处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和喜玛拉雅山、阿尔卑斯山的欧亚地震带两个地震带的包围中,是地震的多发国。我国东面有绵长的海岸线,台风等热带风暴造成的损失也在与日俱增。另外,我国每年受洪涝灾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全国大约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有着不同类型不同危害程度的洪水灾害。与此同时的是,北方地区的旱灾多发,造成粮食减产、人畜缺水等种种人员和经济损失。据联合国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世纪全世界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发生在我国的就有8次,其中地震、洪水、台风带来的损失最为惨重。
二、各国巨灾保险制度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应对巨灾风险的常规风险转移机制主要有保险/再保险,包括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面对巨灾风险带来的集中且巨大的风险损失,单个商业保险公司甚至整个保险业都无法承担,而社会对巨灾保险的需求却很大,因而一些国家将巨灾从一般商业性保险业务中分离出来,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来经营,而政府采取直接介入管理,或通过各种方式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发展巨灾保险,有效分散巨灾风险。发达国家还通过再保险向国际再保险市场转移巨灾风险。由于传统保险市场中保险业资本相对巨灾保险需求仍然显得不足,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的发展及应用也为巨灾风险管理带来新的选择。
在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两种形式及其交叉渗透的运作模式下,综观各发达国家通常有强制巨灾模式和自愿巨灾模式两大类。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将一类或在特定区域的某些巨灾风险甚至各种巨灾都作为强制保险,国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营但由政府充当最后再保险人,政府设立灾害基金,为保险公司提供无限额的资金担保,其他类别或地区的巨灾风险可自愿投保的。
三、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历程、现状及问题
1、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1-1959年)。在新中国成立之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做出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到1952年底,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产绝大多数都办理了保险,而这些保险的责任范围中已包括了地震等巨灾风险。但是,由于历史原因,1959年我国全面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刚刚建立起来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就这样夭折了。第二阶段(1979-1994年)。1979年国务院决定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0-1994年是我国巨灾保险的恢复时期。在这个时期,针对我国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等险种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同时,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中包括了各类巨灾风险。另外,在这个时期,我国的农业保险也得到快速发展,为农业生产的巨灾风险提供了保障。因此,从这个时期的保险供给看,巨灾保险的体系建设已经初步完善。第三阶段(1995至今)。从1995年开始,我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控制和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角度出发,要求保险公司停办地震保险,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将洪水、地震和台风等巨灾风险从基本责任中剔除,并将洪水风险列为企业财险综合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而在2000年和2001年,保监会连续下发了关于地震保险的通知,指出“地震险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 到目前为止,各保险公司只将洪水灾害作为特约附加险种承保,而对破坏性特别严重的如地震、海啸等巨大灾难,保险公司则不予承保。因此,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面临新的问题。
2、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巨灾保险目前采用的是自愿巨灾保险方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用巨灾统计数据和管理费率精算厘定各类巨灾保险费率,这通常存在着由于保险费率高且投保门槛高的问题,潜在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不高,而业务规模不大致使大数法则难以成立的情况下保险人对巨灾保险的经营也难以产生很大的兴趣。另外,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不尽如人意,中国商业再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小的市场之一,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十分有限。而再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中国再保险市场的供需失调更使得我国的巨灾保险业务起步艰难。具体说来我国现行巨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企业各类财产的保险和针对居民家庭财产的保险不能提供巨灾保障;二是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解决全社会的保险意识问题,即自觉接受保险制度,主动购买保险;三是投保率过低。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两个后果,一方面使得受灾损失得不到保险赔偿,另一方面也使保险公司在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的同时对高赔付率的巨灾保险望而却步。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2006年3月份,全球最大的再保险公司之一——瑞士再保险在其一份题为“应对自然灾害,确保长期稳定”的报告中表示,由于中国遭受自然巨灾的风险较高,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占GDP(2005年)6%的经济损失。瑞士再保险建议,中国应创立全国自然巨灾保险联合体,以防御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因此,结合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现状,充分利用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的力量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合理、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步伐刻不容缓的课题。
1、加强政府对巨灾保险制度的介入,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
我国政府现阶段对巨灾保险还都是商业运作,政府在立法、财税政策支持以及其他政策配套上,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而投入并不仅仅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应当是一些非资金形式的公共资源。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对于巨灾风险及其损失的处理,存在一种对政府的依赖惯性,“一切找政府”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例如,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同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因此要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另外,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金,政府应统筹职能,解决资金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方式聚集资金,另一方面应当在各级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逐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国家可通过应用巨灾保险基金提供无限额担保;巨灾理赔要接受保险监管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
2、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和保险意识
在我国要迫切提高全国人民尤其是广大的农村人口保险意识,教育人民对巨灾风险产生主动的防范意识,形成主动投保提前转移巨灾风险的理性规避风险的态度而不是对巨灾风险抱着侥幸心理。这一点既需要保险公司的推广活动更需要新闻媒体的舆论力量,宣传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威胁,指导国民在灾前如何采取措施防灾,一旦灾害发生如何减灾等技能,同时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
3、重视再保险安排机制
再保险可以将巨额风险分散给其他的保险人,从而由众多保险人来共同承担风险。再保险一般是在国际范围内运作的,通过再保险可以在地域上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因此,再保险可以对风险进行全球性平衡,实现风险分散的最优化。
4、依危险分布状况和标的状态有区别地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
就地震险而言,处在地震带上的地区应承担较高的费率。地震险费率的测定应由地震专家参加审定。就洪水风险而言,我国洪水分布更有地区规律可循,因此更应遵循差别费率原则。如我国七大江河流域的行洪区、滞洪区和受益地区应承担较高费率。洪水险费率可依据近年损失率数据订立,就企业财产险而言,改革后基本险费率加上附加险的费率应适宜广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大可保持现行1‰-7‰的水平。这样较能保持保费负担一贯性,易为投保人所接受。但也可结合费率结构有所改变,针对地区间有所区别,以促进总量的增加。总量的增加有益于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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