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08-01 07:06
中国集体经济·下 2009年3期
关键词:危机管理政府问题

张 诚

摘要:面对危机时。一套完备的政府危机管理体系将是降低危机损害的关键所在。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在面临一系列危机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应该看到当前我国政府危机管理体系还很不健全,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建立完善有效的危机管理机制势在必行。文章指出了问题所在。并从对策方面给予一些建议。

关键词:政府;危机管理;问题;对策

政府危机管理主要是指在政府主导下。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由社会各介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的,在决策、沟通、协调、控制等机制的相互配合下。对公共危机进行预警、救治、修复的全面整合的系统过程。目的是通过提高政府对危机发生的预见能力和危机发生后的救治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危机,恢复社会稳定。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近年来,我国的危机事件不断。极大地考验着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面对各种各样的危机,对于政府而言,构建全过程的危机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政府和社会的危机管理能力,是公共危机管理的最大挑战。

一、我国政府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危机意识淡薄

在政府转型过程中我们一直未能树立起足够的非传统的危机意识和危机管理意识。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整个政府危机管理系统是建立在一种常态假设状态上。包括政府部门的管理者在内,都习惯于按常态规划和开展工作。常备不懈才能防患于未然,这是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关键所在。但就目前形势看。我国在预警机制上还相对比较匮乏。偶发性是危机事件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相同的事件反复发生并持续存在,人类就会在管理与学习的过程中建立起完备的应对机制,危机也就因失去固有的危害而不再成为危机。任何危机都有阶段性,在一定程度上都要经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基本过程。对危机本身实施管理与控制固然重要,但预防与早期识别才是避免和减少危害最为有效的手段。

(二)政府缺乏完善的危机管理的协调与合作

危机管理是一个跨区域、跨时段的综合性系统管理工程,通常不是一个政府部门就能有效完成的,在很多情况下,危机的处理需要社会各个部门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就目前来看,我国政府对危机的管理是在国务院设置相关的临时机构,但这些临时机构都只是在危机发生之时才临时设立,并且大部分临时机构都不单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相关的常设部门承担。由于缺乏专门的危机管理组织机构,政府对于有效地识别、确认、应对危机就显得被动、仓促且行动缓慢,并且在整合社会资源、综合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方面也力不从心。在地方政府层面上,没有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立相关的常设性的危机管理机构,并且以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明确其职责、权限、运作程序。结果导致相互之间的整体联动机制不健全,未形成相互协调、分工合作的格局。

(三)政府危机管理缺乏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缺乏全局性的危机管理法律支撑是目前我国危机管理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尽管在某些领域我国已有一些危机管理的单方面的法律,如《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还有2006年1月8日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政府职能中部分关于处理危机的法律、规章、应急预案,但毕竟这些只是针对特定领域重大危机的立法,从整体上看。我国还缺乏一部对危机共同规律进行总结,对危机管理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危机基本法。危机基本法的缺失,使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的有效发挥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执法方面还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依法行政尚待加强。另外,在政府处理危机过程中,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执法监督方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是空白。

二、完善我国政府危机管理体系的有效途径

(一)政府和公众要树立危机意识

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的危机意识、应对危机的知识和能力是政府危机管理系统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回顾这次“三鹿毒奶事件”,便是因为政府缺乏明确的风险管理意识,事件出现以后未能准确、深入地探索信息发展、实行动态监测,最终使偶然的个体事件演化为必然的全面危机。在今天社会危机频发时期,政府要真正怀有危机意识,加大危机管理的投入。最终能未雨绸缪,把灾害减小到最低程度。首先,应进行危机的警示宣传,使公民树立正确的危机意识;其次,对普通民众开展危机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公民自救互救能力,形成比较强的社会整体危机应对能力;最后,组织开展危机应对演习,提高整体防控危机的能力。

(二)增进危机管理各部门的综合协调与合作

进行危机应对并不是一个国家某一个部门的事情,也不是哪一个相关政府官员个人的事情,而是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全面协调与合作。一方面,中央政府应设立具有决策、指挥、协调功能的综合性危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危机管理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进行危机信息管理,进行危机风险的评估,对公众进行危机管理的教育和培训,在危机来临时,收集信息、制定决策、统一指挥、协调行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应因地制宜建立常设性的危机管理机构,最好设在各地方政府的办公厅局中,由地方行政首长负责,赋予这个机构法定的职权、职责、职能。配备相应的人员、经费与编制。

(三)建立和完善国家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针对性的危机管理法律,但全局性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应制定统一、完整的紧急状态法。作为我国危机管理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和制度框架,对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权限、应对措施、法律责任以及公众的权利义务做出详细的规定,以预防公共管理者在危机处理中的行为失当,降低危机回应行为的不确定性,协调危机处理过程中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其次,应当在紧急状态法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门法律、法规,使每个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再次,要强化执法,建立危机管理执法监督体系。危机管理执法评价工作应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新闻机构等共同参与,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和向社会公布,对于评价低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力量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是社会力量的主体。积极发挥其作用有利于及时、高效地处理危机。政府在危机事件管理中起着中央指挥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应全力协助政府部门的工作。服从政府的命令和安排。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国内的心理救助组织都充分发挥了积极作用。另外,加强危机管理领域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地利用国际资源来减轻危机给国内造成的损失。汶川地震发生后,我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援助,借助于日本和韩国在地震救援方面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经验,大大降低了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

(五)严格落实危机事件的政府问责机制

在应对重大突发性危机事件中,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官员承担与职权相应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制度。为避免危机的重复发生和恶性循环,做到对公众负责,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危机事件的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三鹿毒奶事件”发生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对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田文华也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必须按照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理念,完善与规范政府问责制的主体、程序、时效等,塑造一个“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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