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某公司5名员工发生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调查报告

2009-07-31 08:52刘丽艳
中国实用医药 2009年9期
关键词:防护用品职业性性皮炎

王 燕 刘丽艳

2007年6月27日14:30分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本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报告:该院皮肤科门诊在2007年6月19-27日9 d内相继有某公司5名职工前来就诊。其临床表现为:皮肤暴露部位(手臂、面部)出现红肿、密集丘疹、水疱。因接触化工产品,怀疑与职业有关。接到报告后,市卫生监督所组织职业卫生监督员组成调查组,到市二医院皮肤科门诊及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就诊患者5例均为男性,年龄21~35岁,主要临床表现为手臂、面部红肿、密集丘疹、水疱,口服抗过敏药无效来院就诊。临床初步诊断为:接触性皮炎。进行抗炎、抗过敏对症治疗。经过1周的治疗患者症状有所好转,但经常反复。根据《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0-2002)及有同一工种、同一作业环境,接触相同有害物质,约一周内相继发病,症状相同等特点。符合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表现,诊断5例患者为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继续进行对症治疗,经过1个月的门诊对症治疗,患者均已痊愈。

2 基本情况

该公司于2002年4月在我市注册,选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生产设备于2004年4月安装完毕,2004年11月正式投产。主要产品为医药中间体。该公司自开始投资建设以来,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

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现场调查情况

5名患者为该公司二车间职工,主要症状出现在该公司新开发的产品中试阶段,所接触的化学原料及产品因公司保密暂未提供,有待于进一步调查。该产品于2006年底在实验室进行小试,小试阶段未出现上述情况。2007年6月3日进入二车间进行中试后陆续出现上述症状,且主要集中在离心包装岗位。该车间共有职工36人,2007年度全部进行了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其中离心岗位接触这种产品的工人有10人。离心室上方有通风窗,设有管道通风设施。车间无喷淋洗浴设施,生产结束后工人可在公司内洗浴,生产工艺无控温要求。现场个人防护用品有防化服、防毒面具、长橡胶手套、长橡胶靴子、护目镜等,工作中工人操作时均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调查中有工人反映因天气炎热出汗,防化服有渗透现象,目前公司已从总部调运20套防护性能良好的防化服。该工艺仅在从离心机中取出产品包装过程中为手工操作,其余工序为机械密闭操作。该产品为固态。该车间为三班倒工作制,工作时间为8 h,8 h内手工操作4次,每次接触时间为10多分钟,由于出现上述现象该工艺已于2007年6月15 日停产,准备查明原因整改后再次生产。

4 分析与讨论

该公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生产过

程中未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识别评价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关键。

随着化工行业的迅猛发展,化工材料的不断更新,新的化工材料能否引起职业病危害也是我们职业卫生防制的重要课题。由于化工行业的激烈竞争,新产品的不断推出,行业间的保密防范。使我们对一些新的化工产品有害程度知之甚少,也是造成我们无法对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的一大弊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和企业之间协调好对化工原料进行保密的关系,达到防范职业中毒的目的,更好的履行我们的职责。

通过大力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使劳动者、用人单位充分认识自身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部门申报,如隐瞒不报,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处理。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对私营企业使用的原料的管理和监控,以减少各种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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