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维护论述

2009-07-31 01:01李翔宇靖付欣
老区建设 2009年10期

李翔宇 靖付欣

[提要]游历质量的高低与导游服务有着密切关系,导游的合法权益问题是影响我国旅游行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我国导游队伍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长期缺位,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重在措施落实到位,更在于建立健全导游人员的利益表达机制。

[关键词]导游人员;职业权益;合法权益保护;利益表达

从19世纪40年代近代旅游产业诞生开始,特别是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旅游产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大和增长最快的产业。中国旅游业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迅猛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旅游业与国际旅游市场的接轨,导游职业已经实现了由固定职业向自由职业的转变。与旅游业的高速发展相比,我国导游在基本权益保护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使其成为一个新型的弱势群体。

一、导游职业权益的基本内涵

许多相关法律条例对导游职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系统而详尽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归纳概括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基本内涵。它包括:导游人员依法享有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导游人员依法享有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障权;导游人员依法享有教育培训权。

二、导游职业权益长期缺位的表现

(一)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独占权屡遭侵害。首先,旅行社企业内部肆意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在旅行社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中,出现其他人员随意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的现象。譬如外联人员、计调等内勤人员、旅行社管理人员、实习生和旅游车司机等。

其次,旅行社外部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现象亦随处可见。导游是一项引人入胜的特殊行业,导游服务是需要智力、体力、丰富经验作支撑的岗位。在部分景点(区),有很多志愿者、行业专家兼职导游抢导游人员的饭碗;旅游高等院校的在读学生和有意向报考导游人员资格证的社会人员,专家、教授和学者的兼职导游员,景区野导,景区当地居民和旅游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社会黑导,景区周围的靓男俊女等,都在不经意间侵害了导游人员的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

再次,境外同行成为导游人员维护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的新威胁。目前国内旅游企业常常聘请境外导游、领队,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置之不理,这无疑助长了导游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的新威胁。

(二)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权难以维护。我们先来看看导游收入的三个发展阶段。初期阶段(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收入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组成。因为当时旅游接待被视为涉外接待,导游是公务员,所以导游的收入往往高于国内其它行业,在那时导游是让很多人羡慕的高薪职业。

第二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90年代中期):由基本工资、出团补助、小费、景点门票折扣以及购物回扣组成。导游不再是政府工作人员,收入也有了变化,收入以购物回扣为主,导游利用国家对外宾的免税优惠政策,利用护照去赢得不菲的外快,所以工资和补助在导游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较小。这一阶段导游收入较高,好的一个团下来有近万元,差的有三四千元的收入。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其收入主要来自购物回扣和小费。近几年导游已成“三无人员”,即无基本工资、无带团津贴、无社会保险;此外还要交管理费、社保费、人会费、质量保证金、人头费等费用。导游的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先是渐渐地没有了工资,再又慢慢地失去了出团补助,门票折扣也被旅行社让利给了游客。而且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更倾向于游客,回扣也越来越没有保障,小费更是微乎其微。从导游收入构成的三个发展阶段我们不难看出,在旅游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导游不仅收入毫无保障,而且还在为工作承担着贴本的风险,更谈不上享有很高的生活水平。

导游常常是劳动付出得不到应有回报,乱收费更是雪上加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旅行社不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兼职还是专职导游,他们签订的合同都不过是形式上的东西,要么是为了领取导游证,要么是为了应付检查,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导游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2)劳动报酬。由于导游薪酬制度的不完善,导游不能从旅行社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劳动付出没有保障。(3)多头费用既增加了导游的经济负担,又使其工作权受到了限制。导游要想取得导游证就必须向旅游局交纳管理费,要想带团就必须向旅行社交纳管理费、人头费、垫付团款,否则将丧失工作的机会。(4)劳动保险权得不到保护。导游的工作是在户外进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旅行社理应为导游上意外伤害保险,但绝大多数导游并没有享受到劳动法赋予的这项权利。即使旅行社为导游买了保险,索赔时也是困难重重。(5)社会保障权得不到保护。导游无社会保险,这使他们在生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劳动风险发生时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救济。

(三)导游人员教育培训权的缺失。社会没有为导游的再教育建立一个良好的机制与平台。旅游行业淡旺季节明显,旺季时导游带团任务多、工作压力大,不太可能挤出学习培训的时间。而在旅游淡季,绝大多数旅游企业效益低下,即使组织导游人员进行培训,也往往因为资金运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有些旅游企业甚至为了节省开支,让导游无薪休假,导游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更是没有心情去学习。

(四)导游人员职业发展权的丧失。按照我国目前的职业分类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导游职业被划分在第四大类,而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二大类。很明显,导游职业已被排除在专业技术人员之外,这种状况背离了导游职业的专业技术属性。导游人员是典型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性质与公共游览场所的服务员有很大差别。此外由于导游被排除在专业技术人员之外,这直接导致了导游没有专业技术职称,导游应有的地位得不到承认。应有的权利受到了剥夺。虽然在《导游人员等级评定制度》中,导游已被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但导游人员的这种晋级制度与我国的职称制度完全脱钩,并且与导游的薪金收入没有直接关系。这不但阻碍了我国高素质导游队伍的建设,也使导游人员不可能走向职业化。

三、导游人员维护权益的渠道和方法

对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强制实施旅行社企业等级标准与拥有导游队伍情况挂钩制度。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设立各类旅行社企业、旅行社分社和进行年度审查资格时,要设置导游队伍建设门槛,从制度上要求旅行社企业逐步建立并完善专职导游队伍建设,以适应开展旅游业务的市场需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在举办评定旅行社企业百强等评强评优活动时,也应适度考虑该社导游队伍的建设情况。

2、大力推行旅游者(团)接待档次与陪同导游等级水平相匹配的旅游接待工作。大力推行旅行社企业旅游业务接待等级与陪同导游人员等级水平紧密挂钩的方案。豪华旅游团队必须由高级导游员及以上陪同,执行导游服务工作任务;标准旅游团队必须由中级导游员及以上陪同,履行导游人员岗位工作职责。专项特色旅游团队必须由中级及以上导游人员或从事该特色服务的专项导游人员行使导游服务职责,散客旅游接待工作参照执行。旅行社企业可以根据陪同导游的等级高低收取不同档次的导游服务费,这一措施也可以成为旅行社企业经营新的利润来源。

3、拓宽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维护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机制。维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针的指导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保障,以社会各界和媒体舆论支持为依托,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监督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导游人员职业利益的表达机制。

当然,造成导游人员权益受损的原因很多,比如薪酬制度的不合理,立法上的欠缺等。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无论是对导游人员队伍的合理建设,还是对整个旅游行业的良性发展来说,都是很大的威胁。

责任编辑: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