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0月1日至今,《物权法》已经实施快两年了。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2007年8月30公布也已近两年。两个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若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地方政府不能介入拆迁,而将采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拆迁的形式。
但在城市化急剧扩张的前提下,这个规定无疑大大压缩了地方政府介入拆迁的权力空间。拆迁人若与被拆迁人自主协商,拆迁速度必然降低,开发商付出的成本必然提高,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必然下降。
因此,即便是在《物权法》颁布实施近两年之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然难产,各种假“公共利益”之名而行的商业开发项目,依然在地方政府的或默许或事后低调处理中频频出现。在《物权法》实施近两年后的今天,本刊对“公共利益”之名下的种种问题检视,显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原因无他,只有在尊重了每一公民的财产权利条件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才具有真正的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