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萍
摘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最明显的变化在于所得税税率实现了内外统一,使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的原有税率被新税率所取代,这给外商来华投资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本文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探讨了税率变化对外商投资的影响,然后规划出外商应对税率变化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率内外统一外商投资
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将内外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定为25%。单纯从名义税率的角度,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幅度相对降低了若干个百分点。但是税率统一后对外商投资的影响也不能仅仅从外商缴纳税款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来衡量,因此,认真分析深层次影响对外商投资尤为重要。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内外统一对外商投资的积极影响
企业所得税率内外统一为25%并不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唯一变化,事实上税率的变化是与相应的政策配合实施的。对外商投资来说,虽然税率有所上升,但从中获得的积极影响是具有长期效应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投资结构的优化。在25%税率的基础上,国家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税率改革的过渡期条件,给予了外商缓冲时间。同时,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鼓励和扶植的高新技术产业可享受15%的所得税率。税收政策的变化必然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相应调整,积极向国内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进军,实现外商投资结构的优化、投资质量的提高,进而获得更加可观的投资收益。
其次,投资稳定性的增强。在税率调整以前,国家对国内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已经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如对循环经济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减免。企业所得税率的内外统一使外商投资具备了更多的政策参考,外商可以分析国内原先的优惠政策,领会国内投资的长期导向,构建来华投资的前瞻性战略,在长期的投资过程中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
最后,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外商在内外统一的税率政策下,需要深入分析对华投资的综合环境,论证投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通过一系列的投资策略调整塑造今后的投资优势。伴随与国内企业的平等竞争,这种优势塑造的过程也是外商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过程,因为外商对中国的长期投资环境拥有了更为清晰的把握,从而有助于在国际和国内竞争中占据主动。
二、企业所得税率内外统一对外商投资的消极影响
企业所得税率的统一不仅会产生以上积极影响,对于部分外商企业来所,也将会面临消极影响的考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上缴税款的变化。25%的内外统一税率标准对部分外商企业来说,也有可能遇到双重的税收压力,即国内的税率提高,并且统一后的税率也高于本国的税率标准。这部分企业在中国规定的外商投资调整期之后,就要开始按照新税率上缴税款,不仅税款的绝对数量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企业的实际收益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其次,公平竞争和淘汰的挑战。目前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企业无论是投资领域,还是投资实力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也有不少外商投资于消耗性、污染性的产业,甚至还有部分国内企业冒充外商投资,以享受原先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这样一些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竞争和洗礼中,转型或者被淘汰都是不可避免的竞争结果。
最后,机会成本的增加。部分来华投资或计划来华投资的外商已经制定了中长期的投资计划,但投资领域不属于中国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范围。在税率内外统一后,其中的一些外商企业有可能会重新调整在中国的投资战略,努力向高新技术产业靠拢。而投资计划的变革也会面临机会成本的增加,以及投资风险,甚至于投资到高新技术产业的收益率低于原先的投资计划。
三、外商投资应对企业所得税率内外统一的发展对策
面对企业所得税率的内外统一,一方面外商投资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分析。税收政策固然是外商来华投资的重要因素,但不能构成绝对的影响因素。在税率调整后,外商要理性分析中国的经济发展前景、社会政治稳定、劳动力成本变动、市场开放程度、市场整体需求等因素,在综合考虑利弊影响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从长远看,在所得税率内外统一之后,国家还存在进一步调整税收政策的可能性,所以外商的理性投资分析和决策是以不变应万变的发展对策。
另一方面,外商投资要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根本指引。由于新税法规定了外商税收调整的过渡期,这相当于为外商提供了投资方向调整的准备时间。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中国的需求所在,更是全球倡导的发展战略,是大势所趋。外商应在综合考虑投资成本的同时,将中长期投资规划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引,加强对朝阳产业的投资,以便在未来的投资中尽可能地减少投资变动,营造长期收益的稳定空间。
总结
企业所得税率的内外统一是中国同世界接轨的重要举措,也是在科学发展观的倡导下做出的经济决策。外商对华投资应在重视税收政策变化的基础上,树立全局性的投资战略,将目光着眼于未来的长远发展。相信在上述对策的实施下,外商投资将会不断呈现出新的面貌。
参考文献:
[1]梁晓聪.所得税两税合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J].涉外税务,2007(11)
[2]赵迎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的近期效应分析[J]. 税务研究,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