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坤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的重大决策,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向纵深发展。前一时期,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一是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现象比较严重。二是强迫命令,征地补偿不到位。三是协议混乱,流转程序不规范等等。出现这些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
思想认识不到住,工作作风不端正。一些干部、群众对土地流转的意义和相关政策认识不到位,观念滞后。不少乡(镇)、村干部对土地流转工作有畏难情绪,存在着怕麻烦、怕出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倾向。很多乡(镇)、村干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对矛盾问题和解决的方式方法研究不透,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解释不清。很多农户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土地依赖性很强,许多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来解决生活、子女教育、养老等问题,普遍把土地看成“保命田”“退路田”。把土地视为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对土地流转的重要性认识不清,思想上存在后顾之忧。
上级部门指导缺位,监管不严。有些县、乡、村缺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一些乡镇根本没有专人负责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放任自流,流转行为无人监管,无人受理,从而留下许多弊病和隐患,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一些地方没能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可供操作的土地流转制度,一些镇、村在解决土地流转工作中各行其是,无章可循。随着流转规模的扩大,矛盾纠纷增多本属正常,关键是如何加强调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但是,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纠纷调处体系。大多数市、县、乡均没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发生流转纠纷时,没有权威的调解仲裁机构来及时处理,流转双方相互扯皮,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严重阻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尚未建立起一套可供操作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很多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尚处于自发阶段,没有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供给需求信息未形成区域网络,信息渠道不畅通,没有形成有形或无形市场:在一定区域内出现“要转的转不出去,要租的租不到”的矛盾。目前,政府允许土地有偿流转,但是转包费、租借费不是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缺乏科学依据,因此,土地流转的价格低廉。不少乡(镇)没能成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少部分地方,即使成立了中介或服务机构也形同虚设,未能切实履行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引导服务职能。造成土地的转入、转出两头难。
分析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从当前看,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推动土地流转顺利进行:
提高认识,转变作风。各级干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有关土地流转工作的政策、法规,提高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大家端正思想态度,明确实行农村土地流转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体制的延续和完善,是化解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矛盾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顺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农业迈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要不断纠正干部在土地流转中的认识偏见和工作偏差,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摆上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认真排查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边查边改: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从群众最直接的问题入手,切实有效地纠正与民争利和基层干部以种种借口与形式剥夺农户土地流转的话语权和决策权等问题,从而保证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严禁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严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各级组织要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防止暗箱操作,减少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地价过低、年限过长、面积过大的问题。抓紧实施农村农业用地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估价工作,积极推行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指导,建立起地价标准和土地等级指导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具体配套政策,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解决农民的后顾_之忧,就必须健全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当前要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内,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弱化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促进农村土地的持续高效利用。各地应将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统一纳入社保,建立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接轨、并轨;各级财政要加大农民生产生活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真正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通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逐步解除土地对农民的基本保障功能,让农民放心、安心地将土地流转出来。
营造环境,加强监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县、乡、村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在电视台滚动播出《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条款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结合实际,制定办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严格规范村集体资产发包管理工作。加大农村非法承包、流转清查力度。严格执行土地保护政策,规范合同管理,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档案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做好土地流转审批鉴证和登记备案等档案管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话语权,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