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南 王 峰
无论是作出工作部署,还是进行司法审判、司法管理、司法改革,都要坚持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部署,在全国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确立了“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重大命题,为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深刻理解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核心内容的本质要求,广大法官必须在司法理念、司法过程、司法行为各个方面,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做到以人为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党的事业归根结底是为人民谋利益,宪法和法律由人民制定,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三者是互相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具体到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过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发展党的事业、维护人民利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具体落实和生动实践。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有力抓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望越来越高,对整个法院工作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官为人民就是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积极回应,在司法理念、工作思路、司法方式和工作标准方面,进一步指明了法院工作的努力方向。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全面做好法院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的重要载体。作风连着形象,作风就是生命。司法作风是每一名法官观念、能力、素质和工作的综合反映,关系着人民法院事业的长远发展。必须按照“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要求,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坚持务实创新的作风,做到“察实情、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更好地为大局服务、更好地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的办法和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好工作。
把握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目标要求
明确一个标准,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无论是作出工作部署,还是进行司法审判、司法管理、司法改革,都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为衡量标准,坚持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着力转变不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
抓住一个核心,切实解决对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尽职尽责地办好每一起案件,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依法保障群众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法为民所司”。
突出一个重点,树立廉洁勤政、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司法作风和廉洁问题,一直是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有的案件群众之所以不满意,在很大程度上是工作作风、司法形象不好等原因造成的。要进一步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克服冷横硬烦的衙门作风,做到文明司法,热情服务;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五个严禁”,自觉接受监督,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满意。
把握一个关键,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要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着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强化能力训练,不断提高严格公正高效司法的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使工作成效更多地体现在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上,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积极探索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实践途径
坚持思想引领。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着力培育人民法院核心价值体系,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切实做到“忠诚、为民、公正、清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使法院队伍永远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同时,深入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教育,增进法官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强化作风养成,切实解决好诉讼难、执行难和涉法涉诉信访等问题,不断提高司法为民的水平。
加强制度约束。结合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创新完善内外部监督管理制度。要健全审判、执行权运行的全程监控机制,加强对重要部位、关键环节、要害岗位的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公正;要大力推进“阳光司法”,拓宽司法民主渠道,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公开性;要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主动性,推动司法监督的科学化和法治化;要畅通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沟通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解决司法不公、不廉等问题,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完善为民措施。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使之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处理信访、接受监督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真正做到司法“便民”。认真负责地审判处理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纷止争”的目标,真正做到司法“利民”。不断完善立案窗口“一站式”服务,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案件速裁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积极开展巡回审理、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等做法,深入农村、社区办案和开展法律咨询,把纠纷解决在群众身边,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真正做到司法“亲民”。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有诉求的群众不会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判决利益不能实现但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予以救助,做到救助资金使用公开、公正、公平;不断完善信访处理机制,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认认真真访民情、诚诚恳恳听民意、兢兢业业保民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做到司法“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