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孟琳
摘要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司法救济的一种活动。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宪法诉讼违宪审查受案范围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64-01
一、何为宪法诉讼
宪法诉讼泛指为解决因宪法问题引起的争议和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活动①。
宪法诉讼是指解决宪法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即依据宪法的最高价值,由特定机关审查法律的违宪与否、使违宪的法律或行为失去效力的一种制度②。
所谓宪法诉讼,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非法的或不当的侵害以后,能向有权机关声请消除侵害,并请求给予救济的诉讼③。
宪法诉讼制度是宪法实施的司法保障,它既是违宪审查制度的深化和有效化,又是宪法监督的司法救济形式,应该说,是与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联为一体,共同作用的。宪法诉讼,就是公民、政党、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特殊诉讼程序向违宪审查机关控告违宪侵权,使宪法权利和宪法秩序保障的制度④。
宪法诉讼是解决宪法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即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对于公民遭受公权力侵害的宪法权利,通过法定程序提供最终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⑤。
笔者认为所谓的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司法救济的一种活动。
二、我们国家建立宪法诉讼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涉及宪法适用问题的案件或事件,这些案件或事件提出一个共同的为题:在公民的宪法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的情况下,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宪法救济?我们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齐玉苓“受教育权”一案,还有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都是宪法具体的用于司法实践的例子。
宪法是法的一种,是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宪法具有法的所有属性和特征。如法是以规范的形态调整社会关系,具有一般效力,这种效力是直接的,它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宪法也是规范,具有法规范的基本要素,具有一般效力,除了具有最高的效力,还具有直接的效力,也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这是建立建立宪法救济制度的基本前提。宪法之为“母法”,是因为宪法是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法律的内容是宪法制定、原则和精神的具体展开。因此,法律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就权利而言,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法律做了具体化和展开。换言之,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我们将其称之为“宪法权利”,那么,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可以将其称之为“法律权利”。由于宪法规范在位阶上和效力上要高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与宪法规范相抵触,法律规范无效,可见,宪法权利也就高于法律权利,法律权利如果与宪法权利相抵触,法律权利无效。基于此,在法律权利与宪法权利一致的情况下,公民的法律权利受到侵犯,其宪法权利也同时受到侵犯,法律上通过为公民提供法律救济以保障其法律权利,其宪法权利也就同时受到保障。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得到适用,宪法也就得到适用;法律的效力得到了体现,宪法的效力也就得到了体现。而在不能或者无法通过启动法律救济以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情况下,直接启动宪法救济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有的学者提出,关于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笔者认为,宪法诉讼是进行违宪审查的一种方法,有些国家的违宪审查采用宪法诉讼的方法,而有些国家并不采用宪法诉讼的方法,或者同一个国家在违宪审查时,有的途径采用宪法诉讼,有的途径并不采用宪法诉讼。但宪法诉讼是进行违宪审查的一种基本方法,实践证明,采用宪法诉讼的方法比采用其他方法进行违宪审查,其效果更为明显和突出。
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是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两者都属于宪法保障范畴,都是维护宪法秩序,纠正违宪行为,宪法诉讼过程通常附带违宪审查行为,违宪审查并不一定要求进行宪法诉讼⑥。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宪法诉讼必须以具体案件为前提,而违宪审查则不一定要求具体案件的存在。其二,宪法诉讼是一种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国家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审判活动,而违宪审查既可能是通过诉讼程序,也可能是通过政治程序来进行。其三,宪法诉讼是事后的宪法监督,而违宪审查是事先的,也可以是事后的憲法监督。其四,宪法诉讼的主要标的是国家的具体行为,如行政决定,司法判决等,而违宪审查的标的是国家的抽象行为。
四、宪法诉讼的受案范围
宪法是一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文件。宪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通过规范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实现,而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既包括具体的行为,亦包括抽象的行为。目前世界上宪法诉讼的案件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侵犯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另一类是规范化性法律文件的违宪案件。有的国家的宪法诉讼仅指第一类案件,这类案件实质上也就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有的国家宪法诉讼仅受理违宪性法律审查案件,如法国;有的国家的宪法诉讼既包括对违宪性法律的审查,又包括对公民宪法权利争议案件的审理,如德国。我国的宪法诉讼应兼采国际上的先进作法,把这两类案件都吸纳进来,而且,还应当扩大其范围。下面就两类案件的具体范围作一简单勾勒⑦。
第一,合宪性审查的案件,也称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这类案件是对有权制定国家法律性文件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具体来说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所作的立法解释,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发布的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和对具体案件所作的终审判决(特例)。如果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和宪法相抵触,就应当启动违宪审查程序予以审查。
第二,公民宪法权利争议案件。这类案件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犯,亦包括私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