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淳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多样化。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既有其法律依据,也有客观依据。所以,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关键词】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聘用制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主要争论
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目前,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争论,主要在其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关系应否适用。《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当时仅指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后,其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都应订立劳动合同。而对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则没有明确规定。
1、观点一
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不应纳入《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理由,主要在于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仍然是人事关系,其市场化程度较低,由人事行政部门而不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在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仍有特殊性且“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仍分立的现阶段,应由人事政策来调整。此观点主要立足于我国现实,认为对《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界定应当依据的不同社会关系及其政策和制度基础。
(1)由存在的社会基础导致。法作为上层建筑是对现实社会的一种反映,其内容源于现实社会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而社会以人为主体,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形成的人与人关系,构成了社会关系,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对我国而言,统一要求不同组织将所有员工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在现阶段是不现实的。
(2)由近几年的政策和制度导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务院分别设置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人事部”,并对两部的职责作了划分。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3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就对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具体意见,并在聘用合同中提出许多与企业劳动合同不同的做法和要求。[1]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管理制度分别实行是此观点的客观基础。
2、观点二
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应纳入《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理由主要在于,以实行聘用制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劳动者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自由流动提供可能。“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的原有壁垒已打破,聘用关系中传统人事关系的特征正在逐步消失。[2]为了给市场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开辟道路,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需要对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统一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运行规则。鉴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还处在转型期,聘用关系既有别于传统的人事关系,又具有不同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倾向于双赢方案。一方面,在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另一方面,在第95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第2条第2款规定的“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既包括工勤人员,也包括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这既为深化
市场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指明方向,又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转型留下空间。
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界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多样化,《劳动法》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需要。《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奠基上,理应扩大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内实为明智之举。理由如下:
1、本质论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有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区别,其目的都是为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两者都是人事制度管理的产物。根据我国早年国情,没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而是采取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属于公职人员范畴,却不适用《公务员法》,实行聘用制。[3]但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并不意味着改变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的属性,也没有免除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国家也从没放弃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宏观管理控制权。实际上,聘用制管理目标在于建立充满生机的用人机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聘用合同作为体现这一制度的载体,其本质上与劳动合同无区别。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法制化和规范化。
2、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96条也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按此规定,事业单位中通过聘用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很明显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事业单位中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全国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达到65万个,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达到1700万人,这部分人员曾一度处于法律保护空白段。[4]《劳动合同法》有充分理由把这部分群体纳入到其调整范围,以弥补这段空白。只是聘用制工作人员适用该法时,有较大灵活性。该法将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纳入规范之列时,允许其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究其原因,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正处于改革之中,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体制未健全,且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具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劳动合同法》做出这一特殊规定。符合我国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大局,既解决了《劳动合同法》与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问题,又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问题,为事业单位的制度改革留下空间。
3、客观依据
聘用制是公共部门借鉴企业或商业部门的一种管理方法,既然《劳动合同法》能规范企业内聘用关系,也应该能规范我国事业单位内的聘用关系。我国事业单位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部门的性质,公共部门大量借鉴企业或商业部门的管理方法已收到较大成效。当今世界,如何提高效率、提高公共服务与产品的质量,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理念的普及,各国公共部门开始大量引进商业部门的管理方式。其中之一就是对公共部门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管理成为公共部门提高绩效的普遍做法。例如,在新西兰,政府所有公职人员都实行聘用制,各部门首席执行官向部长负责并受聘于国家服务委员会,首席执行官代表政府与部门工作人员签订雇佣合同。OECD国家中,美国、法国及日本等,其学校教师均实行聘任制,有严格的聘用期、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在加拿大,各级政府、企业、学校岗位空缺时,无论职位高低,均公开招聘,将拟聘岗位的条件、报酬等通过媒体公布,每个岗位至少要求有三名竞争者,通过考试、测评,竞争择优任用。对各国人事管理体制经验的借鉴是长期的,必然的,这些机构的公共部门属性并没有改变,类似于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所以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参考文献】
[1]罗澍.以劳动合同制度促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
[2]方配礼.论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主体地位,法制与社会,2008.
[3]王全兴.劳动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王全兴.劳动合同立法中若干重要问题讨论.中国劳动,2007.
【作者简介】
王淳,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经济法专业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