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红玲
摘要2003年广州发生的国内首例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引起了人们对高等教育中大学生的消费者身份的探讨。本文从消费者的界定标准中寻求高等教育中大学生的消费者身份,探讨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消费者的意义。
关键词高等教育大学生消费者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46-02
一、问题的提出
2003年在广州发生了国内首例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情形如下:
因毕业前参与打架,在广东某管理学院就读的大学生区某被学院勒令退学,学院据有关规定,没给区某发毕业证。区某认为学院处罚太重,通过行政诉讼将学院诉至白云区法院。与此同时,区某还认为学院用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水平和素质极差,并派一名电工兼任班主任,纯属“消费欺诈”、提供的教育服务“货不对板”,要求法院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判令学院按其所收教育服务费加倍赔偿损失。这个国内首宗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历时近两年,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认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消费行为,学生不是消费者,学院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本案不适用消法。但因校方违反与学生区某的合同约定,区某赢了民事官司,索回学费的30%。法院还认定学院未颁发毕业证书给区某是执行校方“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并无不当。这样,区某输了行政诉讼,上诉至广州市中院被驳回,区某仍领不到毕业证。
本案之后,就高等教育消费是否适用消法,大学生是否是高等教育产品的消费者引起了普遍关注。2004年8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的立法听证会也对“教育培训”是否纳入“实施办法”进行了讨论。正方:教育法已过时,其颁布实施的十年间,我国将教育产业化作为兴办教育事业的指导性政策,教育的营利性路人皆知,已突破了教育法25条关于教育非营利性的限定。教育方提供的是教育服务,受教育方则支付金钱、时间等作为对价。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合同主体违反合同约定或违背其教育服务的承诺,凭什么可以超脱于消法的约束之外呢?反方:判例在先教育培训不适用消法,白云区法院的判决,认定学生不是消费者,教育机构也不是赢利性的经营者,故教育培训不适用消法。
由此可见,高等教育服务是否应该纳入消法的范围仍无定论。笔者认为,对此问题,首先应 界定“消费者”,之后再判断大学生的消费者地位。
二、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中的消费者身份价值
(一)消费者的界定
我国消法虽明确规定了调整范围,但并未对“消费者”做具体的界定。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意见也不一致,这不仅给人民法院审理消费权益纠纷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司法混乱。在实践中也常出现相同的消费侵权行为在不同地域得到不同判决的尴尬。因此消费者的界定标准就尤为重要:
首先是消费目的或动机。人进行社会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这种目的从根本上决定了行为的性质,在特定情况下,行为的目的就决定了人的身份与地位。豏所以,界定消费者时,消费目的是必不可少的。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而应该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但如果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再生产,则该购买不是消费行为,该购买者也不是消费者。
其次是消费主体。单位是否是消费主体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有人认为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生活消费中的弱势群体——个体消费者,而单位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并非处于弱势地位。笔者认为,虽然单位的信息灵通,对自己的业务较了解,但他不可能了解所有的消费信息,相对于其业务以外的经营者而言,他也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单位也有称为消费者的必要性。
最后是消费品。消费品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馈赠物品作为商品的前提是他不是馈赠者自己生产的,即只要支付了相应对价的物品都具有商品的特性,都在消费品之列。所以,非完全免费的福利性质的商品也是消费品,因为这种福利性的商品也需支付相应对价。
由于现代生活的复杂性,人们购买物品并非仅为生产消费或生活消费,可能即用于生产消费又用于生活消费,这样就很难判断购买者究竟是不是消费者。所以,只要商品和服务的购买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不是为了生产消费或专门营利,我们就不应把他排除在“消费者”的范围之外。
(二)大学生为何是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
解决这一问题前,有必要讨论一下高等教育的产品,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认为高等教育的产品是大学生,或是提高了的大学生的劳动力,或是高等教育服务。豐笔者认为,高等教育的产品应是高等教育服务和大学生的劳动能力,大学生不能作为产品。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具有生产力、上层建筑等多重属性。教育产品是凝结在学生身上的认识、能力、素质和个性培养的服务以及科研成果,它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产品,是非实物形态的劳动成果。豑教育服务的劳动过程、消费过程和消费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消费者通过消费实现了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教育服务具有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和不可储存性,教师讲课的过程就是学生消费的过程,所以说教育服务是高等教育的最直接的产品。教育是高质量人才的生产手段,大学生通过受教育提高了文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提高了劳动能力。所以大学生劳动能力的提高也是高等教育的产品之一。既然有产品,就有消费者,这些产品的消费者就是大学生,因为大学生为这些产品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学费。
很多人认为,把大学生看作消费者会改变学校传播文化和文明的教育性质。其实不然,教育是准公共品,“一个人读完大学,他获得高收入、满意的工作、能增加满足感和广泛的兴趣,他获得了这些私人的好处。”“但是,普遍地认为,众多的大学毕业生除了对它们本身的好处外,对他人也有好处。正是这个‘公共性质的成分,说服了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资助。”豒人们选择准公共品的动机是他们对自己利益的感觉,所以说教育活动的服务对象是十分关注个人利益的。大学生购买教育产品的目的是为了以后的生活,所以从消费动机上讲,大学生应该是最终的消费者,学生的家长、受益的公众、政府、企业等是非最终消费者。豓再说,国家在公办和民办高校中所承担的高等教育成本,表面上看来是无偿的,具有福利性质,然而,高等教育具有很大的外部收益,国家所承担的高等教育成本在大学生毕业后回报社会的过程中得到了偿还,因此,它也是有偿的。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服务时,相对于高校和教师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大学生具有消费者的特点,可享受作为消费者的权利。豔伯顿·克拉克也指出:“大学出售教学服务,学生购买,出售科研服务,政府和企业购买。”豖
综上,高等教育的产品是教育服务和大学生的劳动能力,而教育服务的最直接的消费者就是大学生。虽然国家会资助高等教育,这只是国家在为自己的需要——国家的发展壮大买单。国家的资助不能满足高等教育的投资需求,其直接消费者——大学生也得为自己的消费支付一定的对价。
三、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的各项事业都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教育事业的发展明显滞后于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把大学生这一个特殊的群体看成高等教育的消费者不仅有利于促进教育的改革和教育产业化,而且还有利于对大学生权益的保护。
首先,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不仅是教育产业化的结果,而且利于促进教育的产业化进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人们对高等教育的产业化已达成一定的共识,即“高等教育是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基础行业,他不是一种纯消费性的福利事业,具有产业性。”鉴于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笔者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特殊产业,不能完全市场化,应实行特殊的产业政策。毕竟教育产品是准公共品,如果完全市场化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而有限市场化对教育事业发展的限制较多。如果针对教育事业的特点制定特殊的产业政策,将会引导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厉以宁也指出:“高等教育可以被看成一个特殊的产业”、“高等教育单位也要进行经营,收入大于支出,所得‘利润大部分用于发展教育基金,教育利润与企业利润有本质区别,教育经营可以有利润但不以赢利为目的。”豗在教育产业化的过程中,学校成为经营者,而作为购买学校教育产品的大学生就成为消费者。把大学生看成消费者,给予大学生更多的参与权和选择权,可促进教育产业化进程和教育体制的改革;将大学生作为消费者,高等教育的工作者就必须考虑消费者的需求,生产出消费者需要的产品,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的消费者。这种供给和需求的发展也促进了教育的产业化。
其次,将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利于改变教学现状,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在接受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学生作为主体会根据社会需要调整主观能动性,对教育应如何实现自己的期望提出自己的主张,这就是学生的需求,是顾客满意度的反映。这种满意度与其它服务不同,在其它服务过程,顾客可以提出终止服务,而在教育过程中学生不可能终止教育服务,有教育体制的问题,有教育服务价值和效益问题,还有学生自身的学习能力的问题,因此,无法简单终止教育服务,学生不满意的心理状态必然影响学习过程,最终将影响教育生产活动的质量,这样无法满足教育的社会需要。豘所以高等教育的改革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消费者的需求,让消费者参与进来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再次,将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利于摆正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促使高校树立责任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促使它们关注社会与受教育者的个人教育服务需求,推动高等学校自觉地进行改革,把握市场动向,调整专业与课程设置,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效益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使它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社会发展,满足学生的个人发展需要。豙大学生是高等教育的消费者,作为生产者的学校必须有一定的自主权以生产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这就要求政府减少对高等教育过多的行政干预。既然是消费者,学生的选择权和参与权将更加广泛,所以学校应尽一切努力来提高服务水平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而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
最后,将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利于培养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独立意识和自主观念。在消费过程中,大学生必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完全依赖老师和学校。学生消费者不同于普通商品市场上的消费者,学生向学校购买的是科学文化知识、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需要的能力及各方面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这些并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就能解决的,学生必须参与教育过程,通过自己的努力最终把知识内化为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所以产品的质量不仅取决于提供者提供服务的质量,他们需求的满足程度也同样取决于消费者的学习动机、认识程度和努力程度。豛当学生把自己当作消费者时,他们就会注重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既然他们有选择学校、专业、课程和教师的权利,他们就会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便物有所值,从而获得最好的消费品。在这个选择和参与的过程中,不仅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还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意识和自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