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芳
摘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缺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介绍了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保护现状,分析了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原因,包括思想观念上的、体制上的以及法律制度上等多种原因,并就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93-01
一、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保护现状
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是指农民工享有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具体而言,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该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权利,但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权缺失,对于农民工, 他们失业后, 只能依靠自己多年苦心积累的微薄的积蓄和亲朋好友的帮助和救济来维持生计, 很少有人能从政府和社会组织那里得到帮助。第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缺失。农民工医疗保险权益的缺失,往往会导致他们有病不能就医,小病酿成大灾,甚至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情况屡见不鲜。第三,农民工缺乏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的现象仍然很严重。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原因
农民社会保障权以及其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和落实,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原因是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观念及认识上的原因
一是认为国家财力不允许。政府承担城镇居民特别是下岗职工社会保障的负担已经异常沉重,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已无力承担,国家财政支撑不了这个负担。二是认为农民工有土地保障。农民工虽然从事城镇工人的职业,但他们仍然是农民,并拥有土地使用权,有土地保障,如果他们实在在城镇里无法生活,可以回农村生活,因此,没有必要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三是认为政府未承诺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的身份仍然是农民身份,因此,当然可以不考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体制上的原因
城乡二元结构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体制原因,也是根本原因。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传统的就业制度模式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基础。户籍制度存在着三大弊端:一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迁徙不自由;三是户籍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被人为赋予了太多的“附加值”。农民工进城后虽然从事非农产业, 但由于他们还是农村户口, 农民的身份依然没有改变, 所以仍被排斥在城镇的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即使有些地方制定了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暂行办法, 但由于多种原因, 绝大多数农民工仍然无法从中获益。
(三)法律制度上的原因
目前, 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加以规定。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 在促使工作单位履行缴纳农民工保险金时, 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 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来保障单位履行合约。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场所不固定,而现在我国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进程较慢导致统筹层次低和服务水平差,特别是缺少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机制。农民工社会身份和职业上的矛盾直接导致他们沦为社会边缘性群体。这决定了关于他们的社会保障政策议程的设立途径较少、设立过程缓慢且无法有效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对策思考
建立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仅是快速实现我国社会结构转型,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需要,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它有利于兼顾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更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转变错误观念,赋予农民工社会保障权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执政为民,转变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种种错误认识,要调整不符合城乡开放、市场经济的利益关系,积极创造条件,改变两种户口居民权利不平等的状况,真正按照宪法赋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给予农民工以平等的“国民待遇”,解除农民工转移就业、身份转变的束缚,把农民工从城市边缘解放出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有关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那些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对农民工一视同仁。改变财力不足而放弃政府责任的认识;改变对土地等家庭保障功能估计过高的认识;改变农民工就是农民的简单认识;改变对农民工的歧视;建立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加快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一要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工作力度,解决好目前有关农民工社会立法层次低、立法空白的问题。对国务院及部委现有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法要进行修改,对涉及具体农民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二是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加大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好有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的法律规定,把法律规定的有关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变为现实的农民工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义务。三是要加强司法改革,建立健全与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公正司法,把对农民工及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落到实处。
(三)加快配套改革步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
建立平等、统一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体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目标,必须加快配套改革步伐,做好相关制度创新工作。鉴于当前城乡差异的现实,这就要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具备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衔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步消除人身差异,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高国家、社会在老龄化高峰来临时的承受风险的能力。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诉求和现状来看,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适应企业和农民工的经济能力,实现从强制性缴费到自愿投保的过渡,实现不同地区的规则的统一和关系的顺利转移,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投保相结合、基金累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相结合的“混合型”制度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