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少珍
奏折是清代专有的一种文书。又称折子、奏贴或折奏。因以折本缮写而得名。其特点是无官印。奏折之称最早是于顺治十三年,最初仅限于皇帝指定的少数亲信官员,后雍正皇帝即位后扩大了使用范围,除了康熙时期有奏事权的地方的将军、督抚、提督和中央的大学士尚书等人外,一些翰林、科道甚至地方上低微之员亦允许上奏折。
奏折按其内容可分为奏事折、奏安折、谢恩折及贺折类。其公文程式各有不同,后三类比较简单,其奏事折较繁杂,涉及内政、军务、外交,上自国家政务,下至百姓琐事,无一不包。在公文程式、运转关系以及缮写的字体等方面也有繁琐的规定,违者就会受到处分。奏折送到皇宫,由皇帝用朱笔批示后,即为朱批奏折。在当时,奏折是皇帝控制政权,了解和掌握内外官员动向的有效途径。
奏折用纸多为榜纸、本纸和毛边纸,统称素纸,均为竹纸。而用宣纸缮写的人极少,因为宣纸在当时是很昂贵的。
在河北省国家档案馆珍藏的清代档案中有一件乾隆四十三年间的奏折,虽然已经残破,但也颇为珍贵。此件打开长约40厘米,高约26厘米,宣纸毛笔正楷撰写,现抄录如下:
皇上睿鉴谨
奏乾隆四十三年四月初六奉
硃批该部议奏钦此
陕甘总督臣勒尔谨跪
奏为遵例奏
闻事。窃照肃州镇标三营并高台营,乾隆二十三年截留陕省屯田兵丁带回上切军装,其时原因军务紧急制造需时,是以截留应用。迨军务告竣,陕省缺额军装业于西安籓库领银补制造销,其甘省肃州镇各营存贮军装除节年拨用外,下存军装据肃州镇详报,因存贮年久不堪适用,请及时估变。前来臣随饬布政司委员查验据寔估报,去后兹据该司详称行据委员查明各该营存贮拨剩陕省军装寔因历年久估共银七百六十二两,零造具册结并委员印结一并详送到臣,臣复加确核,并无估多报少情弊,自应准其变价,除备录原案并册结送部外,臣谨遵例恭。
折奏
(原件后残缺)
这是一份陕甘总督勒尔为肃州各营存贮军装变价一事给皇帝的奏折。从内容看,属于奏事折类。
清代的总督为地方的最高长官,辖一省或二、三省,综理军民要政。文中勒尔为清代陕西甘肃两省的总督,肃州即为今甘肃酒泉。
全文大意为:肃州镇标三营和高台营在乾隆二十三年间曾截留陕西省兵丁不需要的军装,当时截留的原因是因为军务紧急。趁现在军务完成陕西省缺额军装要到西安属地领银补的机会,对其甘肃省肃州镇各营存贮的军装除每年拨用外、下存的军装也要到肃州镇详报。由于存贮年代已久军装已不能适用,请及时估价和前来整治此事布政司委员查验据实情估报,据该司查明各该营存贮陕西省军装实因年代已久共合计银两七百六十二两,已登记造册送到我这里审查,我又认真核实后,没有估多报少的嫌疑,应当准其变价,臣恭候皇帝批复。
由此文可以看出,清代皇帝为了控制自己的政权,所管辖之事真是无所不有,可以想像,诸如此类的奏折应该是应有尽有。
题本:
题本是明、清时期臣工向皇帝报告政务和主要文书之一。凡政务、军事、钱粮等公事皆用题本,由官员用印具题送通政司转交内阁入奏。从此日渐形成了公事用题本用印,而私事用奏本(折)不准用印的格局。
题本通用白纸折。明朝及清初时期,题本纸幅略高,乾隆以后,定制题本一般每幅为高24厘米,宽12厘米篇幅长度依题本字数多少来断幅,每幅六行字,每行二十字,抬头两字,平行十八字。题本首幅开面上方正中写一“题”字。自第二幅起为正文,头行书具题者官衔姓名:第二行始书题报事由,接叙缘起、情节及处理意见,文尾以“谨题请旨”结束,如不请旨,则以“谨题奏闻”结束。末幅正中写具题年月日,年月日下列具题者官衔姓名,加盖官衙印信关防。
清代题本有通本、部本之分。凡中央六部等各在京衙门,所上题本称部本;凡地方各级官衙所上题本,通常由通政使司转交内阁,故称通本。文字多为满、汉合璧。
内外臣工所上题本,经内阁票拟办理意见后呈皇帝阅览。皇帝批阅后,送回内阁六科发抄相关衙门施行。凡皇帝认可的票签,批本处俱用朱笔照录于该题本首幅开面上,称批红。经批红的题本,称红本,发抄各衙门施行的是抄本,而红本原件集中匮藏于内阁红本库。
这是珍藏在河北省国家档案馆的一份清代的题本,高24厘米,宽11.6厘米,纸页已泛黄,文章结尾已残缺,但在此题本的首幅开面上,“额特布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十七个红字清楚的写在上面,方形的官印清晰可见。虽然由于题本结尾残缺形成的清代具体年号已无法考证,但可以肯定这是经当时皇帝批阅过的一份经批红的题本,即红本,十分珍贵,题本是关于清代刑部奏额特布杀人秋后处决之题本,文如下:
刑部等衙门日讲起居注官内大臣尚书阅兵大臣、翰林院掌院学士,正蓝旗满州都统臣那彦成等,谨题为咨送事。据步军统领衙门咨送镶蓝旗,满州倭克济讷佐领下护军额特布殴伤妻兄富而京阿身死一案,并据中兵马司指挥张熙呈称,蒙提督委验,遵带吏仵亲诣灵清宫胡同,会同该处步军校得山饬令将尸抬放平明地面,眼同尸母赵氏等如法相验,据仵作刘清慎当场喝报:相得已死男子富而京阿问年四十岁,仰面面色微赤,囟门连近下青赤皮肉破伤三处相连,难量分寸见骨,骨损。砖伤左额角近上青赤皮肉破伤二处相连,难量分寸见骨,骨损。砖伤左眉近上青赤皮肉破伤一处,量三尖长一寸四分阔六分见骨,骨损。砖伤两眼,胞开左眼胞,连近下连两腮颊连鼻梁青赤皮肉破伤三处相连,难量分寸。砖伤左耳,左耳垂连合面左耳根青,赤皮肉破伤二处相连难量分寸。砖伤十指,散左膝连近下红赤伤三处各分数不等,栽磕伤合面左手腕红赤伤一处,量三尖长一寸八分阔六分。砖伤右手,腕连右手背连二三四五指背红赤伤相连难量分寸,砖伤委系因伤身死,相毕复验无异,取具仵作甘结存卷。除将该尸给与赵氏等妆殓外,填格具文呈报等情到部复饬,仵作张锐验明额特布右眉偏左砖伤一处业已平复取结附卷。
该臣等会同都察院、大理寺会审。得据额特布供:“我系镶蓝旗满州倭克济讷佐领下护军,年二十六岁,父母已故,并没弟兄,这死的富而京阿是我妻兄,素好无妩。去年四月间我凭媒喜禄聘这富而京阿的妹子富氏为妻,十二月初八迎娶过门,十八日早我因女人梳头迟慢向他斥责,他不依,我用手打了他几下,他哭喊撒泼,我生气雇了车将女人拉到喜禄家理论,喜禄不管,叫我送到丈母家去,我就将女人拉到丈母家,告知女人不听管教情,由我丈母嗔我打他女儿向我吵闹,我妻兄富而京阿拉着我要打场官司,经过路的人劝开,我同女人就回来了。第二日我丈母同他儿子富而京阿走来要合我,不依我分辩,富而京阿向我混骂并说要同我打官司,革退我一分钱粮,我生气回骂,富而京阿将我拉出街上拾起砖块打了我头上一下,我夺砖回打致伤他囟门额角,他扑拢向我夺砖,我复用砖打他几下,致伤他左眉左眼胞两腮颊,连鼻梁人中上下唇吻颔颏等处,他将我胸衣揪住向推我也拉他衣服彼此揪倒在地,致伤他左右两膝,我将身翻过要扒起来他仍拉住不放我又用砖打伤他左右手腕,右手背二三四五指背及左手大指二指背,并左耳垂耳根他放手,经我丈母同看街兵虎儿将我拉开,不料富而京阿于二十日因伤身死,官人将我拿解提督衙门送部的今蒙审讯,我实因富而京阿嗔我打他妹子,向我不依混骂并声言要打官司革退我一分钱粮,我生气回骂,复被拾砖向打,我夺砖回打致伤他囟门额角等处,不料他因伤身死,并不是有心要殴他的,亦无在场帮殴的人,只求恩典。是实。”富赵氏供:“我系镶蓝旗满州普亮佐领下人,年六十五岁,男人年福已故,这死的富而京阿是我儿子,去年四月间凭内侄喜禄做媒,将我女儿许给这额特布为妻,十二月初八迎娶过去的,至十八日我女婿将女儿送到家里,说我女儿早起梳头迟慢向他责打不服,所以将他送回的话,我因女儿过门不久即被他殴打原向他吵闹几句,我儿子拉着女婿出去要打官司经过路的人劝开,我女婿额特布同女儿就回去了。第二日我同儿子到女婿家与他讲理,我儿子同女婿争闹起来,并说要打官司革退他的钱粮,彼此詈骂,我儿子同女婿都闹到街上去了,后来我听得外头喊嚷我连忙走出去瞧,看我女婿额特布将我儿子用砖打伤躺在地上,我同看街的虎儿将我儿子扶回家内,不料我儿子于二十日因伤身死。官人将我女婿额特布送部的今蒙传讯,我儿子被殴的伤俱是额特布用砖打的,并没有帮殴的人,只求给我儿子伸冤就是恩典了。是实。”富白氏供:“我系镶蓝旗满州普亮佐领下人,年三十一岁,这死的富而京阿是我男人,去年四月间小姑子凭媒喜禄许给额特布为妻,十二月初八日才娶过去的,至十八日额特布将我小姑子送到家里,说我小姑子早起梳头迟慢向他责打不服,所以将他送回的话,我婆婆因小姑子去得不多日子即被他殴打原向他吵闹几句,我男人拉着额特布出去要打官司,过路的人劝开,额特布同小姑子就回去了,第二日我婆婆同男人到额特布家去讲理,不料我男人被额特布用砖打伤,我婆婆同看街的虎儿将我男人扶回,即于二十日因伤身死了。因蒙传讯只求给我男人伸冤就是恩典了。是实。”富氏供:“我系镶蓝旗满州倭克济讷佐领下人,年二十二岁,这额特布是我男人,去年四月间我母亲凭我表兄喜禄作媒,将我许给这额特布为妻,十二月初八日才娶过门的,十八日早男人因我梳头迟慢向我斥责,我分辨,他打了我几下,我哭喊起来,男人生气就雇了车将我拉到媒人喜禄家理论,喜禄不管,叫男人送到我母亲家去,男人就拉到母亲家里,将我梳头迟慢斥责不服情由向母亲告知,我母亲因我过门不久即被他殴打原向他吵闹几句,我哥哥富而京阿拉着男人出去要打官司,经过的人劝开,男人就拉我回去的,第二日我母亲同哥哥走来合我男人不依,彼此争闹起来,我哥哥原说要打场官司革退男人的钱粮,男人生气,混骂我哥哥用砖打伤,我母亲同看街的虎儿扶回家去的,我哥哥即于二十日因伤身死了。今蒙传讯,所供是实。”喜禄供:“我系镶蓝旗满州春贵佐领下护军,年三十岁,富而京阿的妹子富氏是我表妹,去年四月我姑母富赵氏叫我给额特布做媒,许给他为妻。十二月初八日迎娶过门的,十八日早额特布拉着他女人到我家里说他女人早起梳头迟慢,向他斥责不服撒泼,你是个媒人要向我理论的话,我原说我是媒人不能管你家常的事,叫他送到娘家去,额特布同着女人就走了,后来他们如何争闹额特布将他妻兄富尔京阿打伤身死我不知道,是实。”虎儿供:“我系宛平县人年四十六岁。”(后文残缺)
由此题本的文中可以认定,这是由刑部(清代掌管法律、刑狱事务的官署)、翰林院掌院学士(皇帝最亲近的顾问兼秘书官)及正蓝旗满州都统(地区最高长官)那彦成上奏皇帝的一起过失杀人的刑事案件的通本。杀人者额特布系清代满族“八旗”之人,因与妻子的一点琐事而得罪了妻子娘家,因而造成了妻子哥哥的死亡。文中阐述了由当地提督(即清代一省的高级武官)及验尸官出据的验尸情况及杀人者、死者的母亲、死者的妻子、杀人者的妻子、以及媒人和旁观人作的证词和被害者被害过程,情节详细,见证人无一旁漏。
清代理讼判刑机关,地方由县至省共分四个审级,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死刑案件由三法司会审,是中央最高审级,会审分“秋审”、“朝审”、“热审”三种。秋审于每年八月进行,由三法司审理地方呈送的斩监候及绞监候案件(清代重罪立即处决的叫斩监候或绞立决。罪行较轻或案情可疑不立即处决的,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对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城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朝审于每年霜降后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热审”于每年小满后十五至立秋前一日审,经过秋审、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情节属实,罪名恰当)、“缓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小,留待下次秋审、朝审时处理),“可矜”(案情属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于处死),“留养承祀”(情节虽较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于处死)四类。但都须奏报皇帝最后决定,除情实奏请执行外,其余三类均可免于死刑,因此,秋审、朝审复核案件一般都限于情节不十分严重的案件。此文的案件则属于这一类的案件,通过此文,使我们对清代的法律制度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