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红
摘要:现阶段我国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形式法律原则。如何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好这一原则,是一个现实而又重大的课题。结合多年基层检察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同时针对不同个案,还应遵循比例原则、有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区别对待原则。
关键词:基层;检察;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253-02
一、对宽严相济政策的涵义理解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是指:“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就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以逮捕可不捕的不捕,可以起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并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并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刑事法律,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即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当前社会形势和任务的理性把握,是我们党在深刻认识我国犯罪发展态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的一份指导刑事立法与司法的重要性文件。标志着党和国家对犯罪的治理对策更加成熟全面,对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对于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措施,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就是要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宽严互补,反对过于严厉或者过度宽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宜简单地归结为二元分离的“对严重犯罪从严,对轻微犯罪从宽”。宽缓与严厉两方面应当彼此协调,有机结合,反对将二者割裂开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换言之,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语境中,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宽严相济深刻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要求司法办案人员透过案卷看到人,了解人心、把握人性、通达人情,认识人的差异,同时,宽严相济要求必须把握好度,度的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界限,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宽与严是否用得不足或超越界限,需要以实施的客观效果来验证。因此,宽严相济必须在法律和政策的原则、界限内实施,重视以客观效果来予以检验。
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执法人员执法理念上存在偏差,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还是不够全面,尤其对宽严的尺度问题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是密不可分的,再加上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又含有惩罚的特征,所以,人们通常认为,逮捕就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执法机关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各种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人的上访,使得在审查批捕中存在着构罪即捕、以捕代罚、以捕代侦、以不捕率来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理念。
2.对不起诉权的限制,使得进入诉讼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无法适用宽容处理。在公诉环节适用不起诉的比率偏低。检察机关以控制不起诉率的方式来防止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这种对不起诉权进行限制的初衷是好的,即为了防止该不起诉权的滥用,但在其发展和适用过程中它的弊端也日益显见,即对于许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不起诉的案件,适用不起诉更适宜、更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交付审判。
3.与之相关的立法也比较滞后。第一,虽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是逮捕、不逮捕的条件规定的不够具体。实践执行中很难准确把握,尤其是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难以准确运用。第二,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尚没有规定刑事和解制度,还没有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行使刑事和解权。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有关贯彻轻缓刑事政策的实施意见,但作为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并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仅仅检察机关一方去执行难度比较大。第三,侦查机关对侦查和审查批捕中达成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也没有撤案权,因此,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一经立案无论是否当事人之间达成谅解,都移送批捕或起诉,而在审查批捕和起诉期间即使当事人愿意和解也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案件。
4.司法机关衔接沟通机制不健全。目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协调沟通不够,导致各机关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不一,在此诉讼环节上适用了从轻、减轻处罚,而在彼诉讼环节上则有可能不予认定。如在对有无逮捕必要的认定上,侦查机关往往会站在“侦查工作需要”的角度去考虑,过分强调个案的逮捕必要性,而决定机关则要根据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价有无逮捕必要。
三、对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建议
为推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的贯彻,结合我院实际,对检察环节完善和改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适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正确理解政策内涵,统一司法理念,转变执法观念
1.坚持贯彻依法从严的要求,做到该严则严。应当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严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切实做到工作上不放松,行动上不手软,努力营造稳定的治安环境。同时,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努力营造廉洁的执政环境。而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2.坚持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以及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依法宽缓处理,尽量缩小打击面,教育和争取大多数。
(二)调整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
一是调整和改革现有的考核考评机制,放宽对刑事案件不起诉适用比率人为的限制;二是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改进审查逮捕环节的办案分工,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三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通过座谈会或刑事案件信息通报等形式互通情况,加强交流,对何种犯罪、何种犯罪主体、何种犯罪情节等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具体的工作流程达成基本的一致认识,商讨解决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刑事政策涉及的法律适用和程序操作问题。使各机关既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又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既要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又要准确地把握刑事政策,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得到全面落实。
(三)加强刑事立法,确保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措施于法有据
一是具体规定逮捕、不逮捕的条件,尤其是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明确规定,便于执法实践中准确把握。二是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发生后,从保护被害人利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真诚和解的意愿,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在保证被害人正当利益赔偿到位的情况下,允许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或不起诉决定。三是规定侦查机关撤回提请批捕的权限,使公安机关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立案后,甚至提请批捕后,当事人依法和解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撤回提请后撤销案件。
(四)对有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非司法化处理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保护社会为双重目的,通过适用轻缓处理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道路。主动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学校及所在居委会,全面了解其性格特点、家庭状况、成长轨迹等,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外,根据具体案情,尽量不捕、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