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关于技术侦查的几点探讨

2009-07-01 02:42李晓林郑华萍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26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

李晓林 郑华萍

摘要: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犯罪分子的反社会性和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21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

关键词:技术侦查;职务犯罪;科技手段

中图分类号:D91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245-02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罪犯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假证、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普遍,取证难度较大;同时,犯罪分子的反社会性和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的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我国有学者预言,21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现状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其特点在于不经当事人知晓而运用技术装备秘密调查、秘密取证,是一种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

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并未有只言片语的规定,技术侦查现阶段主要依据于侦查机关的内部规章进行规范。我国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但对于什么是技术侦查,技术侦查的范围、审批的程序以及手续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二、职务犯罪中技术侦查的必要性

首先,查办职务犯罪需要技侦手段是由犯罪嫌疑人主体的特殊性决定的。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一定的身份、地位、权力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这些人往往反侦查能力较强,稍有不慎,便会打草惊蛇。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提前获取重要犯罪证据,一是可以抵御各种力量干扰办案,二是可以提前预防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的。并且,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有效地防止给最终被证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避免给其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查办职务犯罪需要技侦手段是由犯罪嫌疑人行为的隐蔽性决定的。贪污贿赂是经过精心伪装后实施的,在社会上扩散面很窄,他人难知详情,不易暴露于世。这就给打击职务犯罪带来更大的难度。而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薄弱,许多技侦手段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得到明确,使得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能或较少使用技侦手段,以致使一定数量的贪污贿赂案件很难侦破。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采用一定的技术侦查措施去获取一些常规侦查手段难以获取的犯罪信息,以利侦破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查办职务犯罪需要技侦手段是由侦办职务犯罪取证的单一性决定的。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及取证手段的单一性,往往采用的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式,即先掌握一定的线索,再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再调取有关证据。这种侦查方式带来的弊端是言词证据多,其它类型的证据少,一旦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证人翻证,侦查机关便显得束手无策,不利于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且这种“挤牙膏”的侦查方式,其工作效率可想而知。甚至可能引起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造成不好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因此,提高侦查能力,在严格的程序制约下,对特定的人员进行技术侦查。

三、检察机关在运用技术侦查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技术侦查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有效地查处和打击犯罪活动,滥权使用也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在查处职务犯罪中运用技术侦查,应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吸收其合理内核,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其适用范围、对象、程序等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在经严格的审批和非常必要的情况下,不得运用技术侦查。

一要严格限制使用条件,坚持“确有必要”原则。对采取其他手段能调查清楚的,不能图捷径适用技术侦查,更不能随意、盲目地对职务犯罪进行技术侦查。适用技术侦查应该严格限制使用的范围、条件。运用电话和麦克风侦听、秘密录音录像、拍照和截取、收集电子信息以及诱惑侦查、犯罪心理测试等秘密和技术侦查措施,应仅限于特别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而且是在运用其他侦查措施和手段无法侦破的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要依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严格保密纪律。虽然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侦查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公民隐私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技术侦查是正当的。但使用技术侦查,对公民的言行进行监控,势必对人们的隐私权形成严重的损害和威胁,人们被这种阴影所笼罩,将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对技术侦查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三要严格审批手续,防止技术侦查权的滥用。应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范围、要件、权限、期限、许可(或令状)的请求和签发、实施、记录及其证据属性和救济程序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有效控制和消除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适用对象上,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用于案件中的被害人、证人或其他可能与案件有某种关系的人员。需要适用技术侦查时,承办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的理由,适用的案件和对象,使用的时间等,检察长对申请要进行全面审查,认为应当使用的,予以批准。

四要加大硬件投入,规范技术侦查工作。在侦查设备的配置上,除了常规的通讯、交通工具以及录音、摄像、照相、扫描等设备外,应重点配置特殊的以截取、收集、固定职务犯罪的视听证据设备,如配置移动式视音频侦控箱、隐蔽式摄像包、无线发射机和接收机、远距离定向麦克风、红外夜视仪等装置,有条件的单位还应与电信部门加强合作,引进卫星定位系统和网络型电信侦控设备,同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改造,以达到数字化、网络化、一体化的要求,并不断拓展监控系统的使用功能。并要注重发挥计算机和网络在收集、管理、传输和利用职务犯罪情报信息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

五要提高侦查中的科技含量,规范技术侦查结果的使用。将科技手段运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也是刑事诉讼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在技术侦查过程中,要及时对侦查过程进行监控和固定证据,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对技术侦查所获得的信息材料,经过审查,其获取程序合法,才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和起诉,而且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和起诉,不能用做其他。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干警侦查水平,是今后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因此,要发挥科学技术在收集、固定、鉴别证据方面的作用,通过建立完整有效的情报信息库,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的功能,加强侦查协作机制,实现情报信息、侦查技术等资源共享,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确保优质高效地侦破重大疑难案件,提高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以适应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客观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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