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2009-07-01 02:42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26期
关键词:检察证据

孙 艳

摘要:引导侦查取证是完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是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工整的必要手段,是有效侦破案件的实际需要。应通过规范提前介入侦查机制,与侦查人员联合补充侦查,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等途径做好这项工作。在侦查人员取证工作中,要使言词证据由不稳定性向稳定性转变,使实物证据间的关系由离散性向关联性转变,使犯罪行为的特征由自然性向法律性转变,使取证行为由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在引导侦查取证中,要明确定位,明确责任,明确目的。同时,要注意不能忽视监督,引导侦查取证不具强制执行的效力。

关键词:侦查取证;检察;证据

中图分类号:D91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239-02

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明确了侦查监督的内容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并提出“依法引导取证”的工作思路。引导侦查取证的核心内容是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完善证据,对其准确地理解和运用,对侦查监督部门正确履行职责,规范侦查活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开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意义

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公安刑侦体制改革后,由于公安办案人员较难适应新的执法要求,又缺少了预审部门的把关,公安提请批捕的案件质量下降,有的侦查人员对该提取的证据没有提取或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有的提请批捕应当具备的材料不具备;对于审查批捕的要求,一些侦查人员不了解,导致不捕比例增大,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要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检警双方必须化个别优势为整体优势,进行合理有效地组合,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

1.引导侦查取证是固定完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引导侦查取证,一方面可以引导侦查人员增强证据意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帮助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避免证据的转移甚至灭失所造成的控诉困难,达到捕、诉、判的诉讼结果。

2.引导侦查取证是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引导侦查取证,可以促进公安机关加快办案速度,帮助侦查人员确立或调整侦查方向、侦查思路,也有利于侦查监督部门及时熟悉、了解案情,掌握证据获取程度,从而缩短办案时间,避免诉讼中的超期羁押现象,促进司法公正。

3.引导侦查取证是有效侦破案件,形成打击犯罪合力的实际需要。通过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了两机关办案人员的联系与交流,从而密切两机关的相互关系,增进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二、强化职能,规范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途径

引导侦查取证的途径是指引导侦查取证的具体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规范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是加强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部门报捕前沟通的重要渠道。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一是在受理刑事案件前,通过提前介入了解案情,熟悉证据,为审查批捕作好准备;二是通过参与现场勘查、讨论案件及参与讯问、询问,协助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促使其及时全面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收集和固定证据,解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需要统一认识的问题;三是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1)杀人、爆炸、重大恶性的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案件;(2)疑难复杂案件;(3)首次办理的新罪名案件;(4)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5)应侦查机关要求,侦查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适时介入的案件。

2.与侦查人员联合补充侦查。有些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影响,使案件的定性、定罪在证据上不够完善,为使案件快速办结,采取与公安联合补充侦查的办法,在短时间内补充完毕,缩短诉讼期限,节省司法资源。

3.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互通情况,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消除分歧,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解决问题。

4.运用好两个文书,即《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和《补充侦查提纲》。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要根据起诉、审判阶段的证据要求,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与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送达侦查机关,提出在执行逮捕后需要继续收集的证据。运用好《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可以使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审查起诉两个部门互相联结,弥补了侦查机关侦结前的监督空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合法进行。侦查监督部门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是引导侦查的具体尝试,提出的继续收集证据意见不宜过细,应限于起诉、审判必须具备的基本证据。同时,应当注意《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不具有指令性,是一种建议性文书,仅供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中参考。因此,此类文书一定要适当控制,不可过多过滥。同时,还应主动将《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送本院起诉部门,便于起诉部门了解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和补充证据情况。

对于不批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制作《补充侦查提纲》,提出详细具体的补充侦查取证意见。应当注意,以前因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仅限于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要求;“引导侦查”对《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不仅要达到批捕的证据标准,而且还要适应起诉和审判的证据需要。为此,《补充侦查提纲》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批准逮捕应当补充的证据材料,否则便不能批准逮捕;第二部分是提供法庭证据材料,供侦查机关在补充证据时参考,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和补充证据。

三、正确引导,促进侦查人员取证工作实现“四个转变”

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的目的就是使公诉指控得到法庭的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庭确认公诉指控的法律标准,要紧紧围绕这一标准,通过正确引导,使侦查取证工作实现“四个转变”。

1.使言词证据由不确定性向稳定性转变。针对言词证据容易发生变化的特点,注意引导侦查机关使用技术手段固定言词证据以有效对付可能出现的翻供翻证。

2.使实物证据间的关系由离散性向关联性转变。对物证、书证等非言词证据的收集,从物证、书证的关联性方面引导取证,从而增强了证据的有效性。

3.使犯罪行为的特征由自然性向法律性转变。对证明犯罪行为的证据的收集在考虑到行为自然形成的后果的同时,注意引导公安干警紧扣法律特征收集证据。

4.使取证行为由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对侦查部门在某一类案件的取证中经常出现的纰漏,引导其规范取证。如在交通肇事案中,一般在现场勘查时,案件的危害后果还没有完全确定,勘验人员容易把工作定位为一般的交通事故勘验,一旦后果确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又因当时勘验不周造成证据缺憾。对这类问题,我们引导侦查部门规范取证行为,使案件危害后果无论发生什么变化都能有充分的证据。

四、引导侦查取证工作需注意的问题及思考

首先,在引导取证工作中要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定位,即引导取证工作就是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侦查监督工作既要监督到位,又要防止越权办案,干涉过多,坚持参与不干预、讨论不定论、建议不替代的原则。同时需要注意,防止侦查部门产生对监督部门的依赖心理,处处要以监督部门的意见为行动准则,影响其发挥主动性。二是明确责任,即办案干警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是对已侦破的案件提出收集哪方面证据的指导性意见,用逮捕、起诉的标准要求侦查部门在移送案件时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在引导工作中做到配合不联合。三是明确目的,即引导取证的目的就是要使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所支持的公诉指控得到法庭确认。

其次,要处理“两种关系”。一是引导侦查取证不能忽视监督。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公安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是依法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提高诉讼效率的具体要求。引导侦查取证虽然也是侦查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不能忘记自己的监督职责,在监督与引导并举的同时,突出监督者的身份,因此,检察机关应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加大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力度,依法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使引导侦查取证延伸效能。二是引导侦查取证不具强制执行的效力。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人员对案情、侦查方向、思路、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发表的意见,提出的建议,对公安机关不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公安机关享有取舍权。作为侦查机关,公安干警显然对哪些证据已经取到、哪些证据无法取到、哪些证据可以补充完善,应该是心中有数的,而强制要求公安机关按照引导侦查取证的建议内容取证,是不太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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