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梅 翟 风
摘要:将经济学中外部性理论应用于对经济法实施的研究中,即研究分析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给他人带来的非自愿的成本或收益。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根源于经济法的公共利益所具有的经济性与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一方面使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不能得到有效克服;另一方面,使经济法实施自身的价值受到不利影响。欲解决这一问题,则应使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内在化,同时强制其外部性。
关键词:外部性;经济法实施;内在化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152-02
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经济法主体将经济法规范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将静态经济法规范转化为动态经济法规范,启动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功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以期实现预定的经济法目标的活动。它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活动。它包括国家机关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授权,严格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市场主体遵守和执行经济法律法规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过程。经济法只有通过实施,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但是,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有时会给他人带来非自愿的成本或收益,此即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
二、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分析
(一)外部性
“外部性”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源于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的概念——“外部经济”。对“外部性”的定义,从其产生主体角度,“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1]263。从其接受主体角度,“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2]。该概念及相关理论为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显著外部效应提供了理论分析依据。
从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配置进行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考查视角看,外部性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种结果,是经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而导致的利益失衡。负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法实施主体在其行使其权利时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施加给其他经济主体;正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法实施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其可由自己行使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且没有施加任何义务[3]。
(二)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
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指行为主体在具体运用和实现经济法时产生的外部性。法的实施,通常有公共法律实施和私人法律实施两种机制[4],经济法的实施,也不例外。因此,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包括公共实施的外部性和私人实施的外部性。经济法公共实施的外部性,是指经济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经济法时,对他人产生的额外成本或收益。经济法私人实施的外部性,指私人可对与之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经济违法行为如垄断、偷税、环境污染等提出的公益诉讼,使某个人的行为能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受益而产生的外部性。
(三)经济法实施外部性的根源
1.根源于经济法的公共利益所具有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与经济性。经济法的公共利益具有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与经济性的特性。公益概念的最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这主要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公共利益之经济性,是指经济法保护公共利益以实现经济上的正义,它使经济法的内容具有建构性、易变性、关联性等其他部门法所不曾具有的特征。
经济法上公共利益的上述特征,成为经济法实施外部性产生的根源之一。首先,经济法上公共利益之经济性,使经济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为一种经济活动。一方面,经济法的实施是一种不断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能节约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与交易费用,对社会经济的增长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经济法的实施,与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具有紧密联系,这种联系强化了具有“经济人”特性的经济法实施者同利益集团间的联系。由于经济法的建构性、多变性、关联性等特征,使经济法的内容成为可选择的,并且是可以改变的。这种选择或改变,会直接对市场主体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因而市场主体往往把影响经济法的实施作为实现自己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次,由于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是不确定的。所以,公众对于公共利益的促进与保护常常缺乏足够的热情。他们总希望别人能出面维护公共利益,自己能坐享其成。当需要有人为实现公共利益时,或当公共利益受损时,既没有人主动去实现公共利益,也没有人去阻止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根源于经济法的公共利益本位。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公共利益也逐步成为一种现实利益。虽然民商法也能在保护与促进公共利益方面起一定作用,但它毕竟属于个体利益本位法。民商法只能规定私法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并不能给私法强加促进公共利益的义务,其对公共利益的促进与保护始终是从属的、消极的。因而,不能满足人们对公共利益的需求。公共利益在人类生活中重要性的日益增长,及民商法在促进与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不足,促使了经济法的产生并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己任,这使得经济法成为公共利益本位法。
3.根源于经济法的实体上和程序上规定的不完善。实体是程序的基础,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实体法作用的发挥,除了要完善本身的制度建设以外,还需要程序法的保障,才能达到所设目的。由于我国经济法实体上和程序上规定的不完善,导致违法行为屡屡发生,造成了经济法实施的混乱,使得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发生,实施成本提高。
三、经济法实施外部性的解决
(一)经济法实施外部性之内在化
“不论采取什么特殊办法,对付外部经济一般的药方是,外部经济效果必须用某种办法使之内在化。”[5]
“在古代社会,刑事(实际上包括所有其他的)法律实施几乎全部是由私人来进行的。但私人法律实施可能导致私人诉讼竞争等浪费社会资源的现象,因而当代法律制度中出现了公共法律实施和私人法律实施的混合。”[4]779-780可见,经济法实施外部性的内在化,既应完善公共实施制度,也应完善私人实施制度,要实现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有机结合。
1.经济法公共实施制度的完善。经济法主要由公共机构实施,因此,经济法实施外部性的内在化,应重点完善公共实施制度。现行许多法律制度都具有使经济法实施外部性内在化的功能。但这些制度也存在许多缺陷,使其内在化功能尚难充分发挥,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完善。如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上,没有规定对行政不作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在赔偿请求人上,没有规定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第三人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这些缺陷极大地限制了行政赔偿这一制度的外部性内在化功能,对此应建立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制度,将受经济执法行为影响的第三人纳入赔偿请求人的范围等。
2.经济法私人实施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了建立与完善经济法私人实施制度,应当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现实中却出现了许多公益诉讼案例。这表明,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但公益诉讼制度本身也具有外部效应,因此,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时,应处理好鼓励公民提出公益诉讼与防止滥用公益诉讼的关系。既要给公益诉讼当事人以适当的奖励,又要对公益诉讼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定。
(二)经济法实施外部性的强制性
经济法作为追求实质公平的法律,其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是通过权利的倾斜性配置来实现实质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即以一种于市场反向的利益(权利、义务)不平衡来矫正市场缺陷产生的利益(成本、收益)偏差。[3]133经济法实施主体产生外部性,使得经济法实施主体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出现了失衡。给经济法实施主体施加社会责任就是通过经济法规范赋予外部性受体即其利益相关者的较多的相关权利,也就是说,对经济法实施主体施加较多的义务,最终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真正平衡,以实现经济法实施的负外部性的消失。
在我国,一方面要理顺经济法律法规的内部矛盾,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使经济法的实施负外部性降到最小,做到既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权益,又要保障个体在经济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全面清理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的工作,强化对市场经济的监督和管理,以便减少经济法实施的负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