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控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6-12-26 00:00何培英
商情 2016年43期
关键词:外部性

【摘要】本文通过指出企业现如今采取通过市场交易指标的方式实现排污控制的选择趋势和排污企业必须进行排污控制的现实必要性、紧迫性。运用外部性因素、机会成本的选择、科斯定理、纳什均衡理论具体做了详彻的剖析指出问题的根源;然后运用法经济学的原理分析选择排污企业处理外部性的三种路径选择出最优路径;最后介绍关于排污交易指标的设定和调整,主要从法律安排方面保障排污指标交易的秩序和环境。本文从法经济学为视角对企业排污路径进行最优选择,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学效益的统一。

【关键词】外部性;企业排污控制;排污指标交易

一、企业控制排污的现实紧迫性

环境污染问题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负外部性的社会综合问题。自工业革命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恶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被视为公共财产而被无休止索取和排放。因为作为“理性、自利”的经济人,在几乎不需承担任何成本的环境之上,充分的发展经济似乎是创造财富最大化最小成本的选择。可是随着环境污染严重恶化,如:德国汉堡水污染事件,美国的多诺娜事件,日本的水俣病事件,伦敦的烟雾事件等无不给人类了沉重的教训。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增长较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当严重。中国环境部公布的2015年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全国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161个城市中,仅有16个城市空气质量年均值达标;农药有效利用效率仅到35%。

因此,再我国如此严峻的环境污染背景下,排污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和急迫了如果得不到良好的控制,环境污染问题阻碍经济发展的问题就会一直存在,整个社会效益也无法达到财富最大化。目前排污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排污指标的交易。

二、排污控制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

(一)外部性理论

马歇尔在1910年提出“外部不经济性理论”,指出: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对任何稀缺资源的消耗,都取决于供求大小的对比,而环境问题正是这种正常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种失调现象。也指企业或者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受益或成本,包括好的积极影响,以及负外部性。在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中,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活动主体对他人和环境造成了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或价格之中。正是因为企业造成的“负外部性”,使我们不得不考虑环境问题解决成本的存在,那就需要将同环境污染与环境利用等相关的外部成本全部反映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促使企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作出最有利于环境的经济决策。

(二)稀缺性和机会成本选择理论

“稀缺性的存在意味着必须做出选择,如果人们所需求的不能完全被实现而只能实现一部分,那么人们将如何选择呢?这就要求我们做出最有效率的选择,效率问题是经济学要研究的首要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环境对我们来说是极其稀缺的资源,也就意味着人们对环境利用的需求远远超过社会所供给的环境资源。因此,为了解决环境资源稀缺性问题,就要求我们做出选择。

(三)科斯的产权界定理论

产权学派的创始人科斯提出:假定产权界定明确,并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这也是著名的科斯定理。通过当事人的谈判,使社会效益最大化。因此,之所以造成环境污染得不到控制,是因为人们并没有把“环境”作为一种产权,而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看待,可如今环境这个公共物品被人们无限猎取,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断创造负外部性到人类几乎无法负荷。只有将产权界定了,赋予排污者一个有限制的排污权才可以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使排污权确定成一个个在总量控制下分配后的排污指标,使企业将外部性成本归在自己成产成本上。

(四)纳什均衡原理

纳什均衡是一种策略组合,使得每个参与人的策略是对其他参与人策略的最优反应。那么我们假定排污企业是一种策略组合,在只有市场经济环境的下,企业为了追求财富利润的最大化,会选择最为“理性、自利”的行为:牺牲环境,无上限的追求利益。那么在市场调节的有声劣汰下,所有的企业都会选择同样的做法置环境于不顾,那排污就得不到自发的控制。若有策略组合中有部分企业要治理污染,增加环保设备,那么花费的成本就会变成发展生产成本,生产成本整体就会上升,价格升高,相比其他企业就没有优势和竞争力。因此,只靠市场的调节,环境污染问题不会得到控制和解决,因为企业不会在其他企业策略不变的情况下选择不利于自己的反应,脱离纳什均衡。

综合上述的法经济学原理分析,法经济学原理给我们描绘了这样一个逻辑:首先,我们必须将这部分负外部性成本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其次,内化的过程必须是在最小机会成本基础上的最优对策,实现有限制排污权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再次,根据科斯定理,要想实现帕累托最优,则必须明确环境的使用权利和权限,将有规划的排污权量化成排污指标作为一种产权,根据供求进行市场交易,实现一种均衡状态。

三、排污企业处理外部性路径的法经济学分析和比较

企业要将经济学中的负外部性内化成企业的生产成本,选择怎样的排污方法和途径其实是关乎企业生产成本的,那么我们提供企业三种路径,分别进行法经济学的分析来帮助企业选择最有效率的排污控制路径。

在这里我们假设一种情景:甲化工厂每天都排除大量的污水和废气,那么在目前排污控制的大趋势下,化工厂是需要做出改变来调整自己负外部性的。那么企业需要考虑的有:企业防治污染物的成本、排污权指标成本、违反排污控制的惩罚成本。比如这个化工产每年盈利1000万元,路径一(A):购买指标的成本为200万,那么企业盈利还有800万;路径二(B):防治污染净化水源的成本为500万,那么最终化工厂还盈利500万;路径三(C):如果企业既不安装防治污染的装置也不购买排污指标的而像以前那样排放污染的话,须接受政府部门的惩罚是900万,因此最终企业效益就变成100万。

根据图一散点分布图可得出以下结论:①选择路径三时,企业既不安装防治污染的装置也不购买排污指标的而像以前那样排放污染,若惩罚企业所造成的成本C(900)最高(C>B>A),而选择路径一时,企业所花费的成本A(100)最小。②那么企业肯定会选择路径一(A),因为选择路径一时企业所花费的成本是最小而企业可得效益确是最高,即企业选择购买排污指标是企业排污控制最优路径。

相反图二中,如果路径一(A1):购买指标的成本为800万,那么企业盈利还有200万;路径二(B1):防治污染净化水源的成本为500万,那么最终化工厂还盈利500万;路径三(C1):如果企业既不安装防治污染的装置也不购买排污指标的而像以前那样排放污染的话,须接受政府部门的惩罚是100万的话,那么企业盈利900万。

根据上述图二散点分布图可知:①选择路径一(购买指标)时,企业所花费的成本A1(900万)最高(A1>B1>C1)选择路径三时,企业既不安装防治污染的装置也不购买排污指标的而像以前那样排放污染,惩罚企业所造成的成本C1(100万)最低。②那么企业肯定会选择路径三(C1),因为路径三企业所花费的成本是最小而企业可得效益确是最高,即企业选择既不安装防治污染的装置也不购买排污指标是企业排污控制的最优路径。但是环境污染将会更加严重。

根据图一、图二 的不同选择的成本效益分析可知,如果对企业不控制污染的行为惩罚力度过小且不足以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收益的话,也就是图一所示的成本C1,(100万),况且防治污染的成本和购买指标的成本都大于企业不控制在污染的成本(A1>B1>C1)。那么企业就会选择污染环境,而不通过其他手段来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因此,要鼓励企业购买排污权指标就要降低购买指标的成本,增加对不排污控制的惩罚力度,使企业选择最小成本的时候同时也是保护环境的最佳经济决策。

四、排污交易指标的设定

90年代,我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2007年11月10日,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开展多种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协议转让、储备出让、排污权抵押贷款租赁等。

(一)第三方机构作为排污权交易媒介

由政府授权的三方机构来限制和替换政府的相关排污指标出让的权利,来弱化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权利。政府机构可以集合必要的专门机构进行总量控制、排污权各污染物定价、企业拍排污权申报量等信息最终确定出的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指标数量,数据要科学合理,经过环保、医疗、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专业认定。然后交由第三方机构主要发挥交易平台上最大化信息的公布、买卖指标申报企业的沟通协调节约双方交易成本问题、经过专业评估对排污企业进行年检,上报政府部门,给政府部门关于排污数量、排污交易情况等作出下一阶段的政策调控。最终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与转型,调整经济结构,实现低碳发展,建设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政府应当做好引导、服务、监督的职能

如果排污企业对第三方机构的市场维护存在异议或者被不公正对待时,排污企业可以向政府提起申诉,请求作出处理。另外中国环保民间组织也要发挥好监督的作用,治理污染因此就成为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企业不再寻求向政府部门寻租,而是转向积极治污。”最后,我们国家完全可以建立像“银监会、证监会”一样性质的中国环境排污控制监督委员会,对全国排污指标交易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管,在各试点内也分别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最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话,可以上报中国环境排污控制监督委员会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诉讼。

五、完善排污指标交易的法律保障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排污交易市场。相关立法必须做好充分的制度保障,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确定总量控制,并确立配套的监督管理机制。另外制定《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市场规范法》,使排污权得到法律确认。交易者的权益才能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真正得到保障。其次,完善环境公益诉讼

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排污权指标交易方面的相关规定。其一,建立排污权交易纠纷诉讼机制非常重要,推行建设排污权纠纷民事审判庭和环境行政诉讼审判庭。其二,确定原告的适格范围:要明确将公民、企业作为适格的法律主体,至少要赋予全程参与审判的权利知情权和胜诉时受益的权利;管辖法院应该是使用便利受害公民和企业的原则,如果是划区域的的交易指标纠纷,由约定的或者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进行公正审判。最后,确定被诉范围:明确把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未依法行政引起重大环境公害列为受案范围。不但在排污权交易中行政权利的干预和滥用以及行政行适法错误、程序违法等行为都要列为受案范围;而且排污权交易纠纷案件判决后由法院直接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必要情况下为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不经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六、结语

环境污染问题一直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利,也是经济发展可持续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排污企业进行排污控制的法经济学原因,指出进行排污控制的关键是解决外部性因素造成的成本问题,通过分析企业选择控制排污的三条路径选择,指出最理性的路径选择也就是交易成本最小的是进行排污指标的买卖交易;之后通过分析控制公权力的滥用而提出了需要一个第三方机构作为媒介机构的构想,最后通过立法、审判、执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环境公益诉讼提出了几点建议。使我国在排污控制的作用下实现环境保护和财富最大化的经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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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培英(1992-),女,河南洛阳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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